《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推动工程担保83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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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推动工程担保 近年来,为有效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各项合法社会权益,国家相继出台多份政策文件,在各重点行业领域,大力整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此次将于 5 月 1 日正式施行生效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首次以中央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义务,并通过相关制度办法与处罚措施的施行,有效保证相关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有效保障。1、明确相关活动主体责任义务 作为国内劳务用工密集型行业领域,建筑施工,一直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存在的重点行业领域。此前,大量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其主要原因即是由于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责

2、任划分不明,同时缺乏或无法有效执行严格的欠薪处罚措施。此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以中央行政法规的形式,首次明确了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中的责任义务,并通过严格的处罚措施保证相关责任义务的切实履行。建设单位 首先,依据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工程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否则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不得出现施工单位垫资现象。这从源头上为农民工工资顺利发放提供了有效的资金保障,同时政府投资项目不允许施工单位垫资,一方面减轻了施工企业的资金负担,另一方面确保建设单位有着足够的资金实力投入项目建设,在市场准入方面形成保障,避免

3、缺乏资金实力,利用金融杠杆或施工方垫资方式的“劣币”进行建筑市场。其次,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拨付周期(不超过 1 个月)。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中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在人工费一项上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项用户中,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

4、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大量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中,施工方或具体劳务分包单位都并非欠薪问题的主要原因,问题的根源往往在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足额的支付工程款,以致于施工方或劳务分包单位只得自行垫付或无法支付农民工劳务工资。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主体责任,并对其履行主体责任行为规定惩处办法,能够有效促使建设单位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避免因工程款支付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 此次条例出台,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责任规定: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专项账户,建立账户资料,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2、实名制与分包单位劳务用工监督。施工总承

5、包单位实行用工实名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派专职人员对分包单位的劳务用工进行监管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监督管理。3、工资代发与工资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承担工资代发责任,一旦出现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先行清偿,而后再进行追偿。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即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同时,为保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切实履行上述责任义务,条例还针对其相应责任情形作出不同处罚规定。1、如,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人社部门责

6、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 2-5 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处 1-3 万元罚款;2、再如,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经主管部门责任改正而逾期未改的,将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10 万元罚款,严重者还将限制其承接新工程、降低其资质等级证书。除了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外,条例也对分包单位与相关金融机构作出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金融机构则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负责,一旦发生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需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通知。2、推行工程担保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施行 条例内容不仅对各相关活动主

7、体的责任义务进行明确规定,还为保证相应责任义务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即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1、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即由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向承包商保证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一旦建设单位违约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则由保证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即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保证金形式,或由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

8、司作为保证担保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保函,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一旦出现违约情形,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现金保证金或保证担保人承担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近年来,由保险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经各地试点应用证明,能够有效发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作用。此外,在协助政府政府监管与减轻企业负担方面也日益发挥着重要制度保障作用。因此,条例在内容中重点规定:1、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不仅将被限制其新建项目,纳入信用记录,还将被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将被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此次条例出台,在明确相关活动主体责任,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将起到有效保障作用。同时,条例还有效推动着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市场应用,为规范相关活动主体切实履行其责任义务进一步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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