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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预防和解决我县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 2016111号)和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是指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利用信息管理方式动态反映在建工程用工情况的管理制度,即劳资专管员实时采集项目施工人员身份信息,通过建立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和工资支付等用工管理台帐
2、,动态反映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人员身份、用工情况、劳动考勤、工资发放等信息的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建设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实施范围为全县所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通信、供电等各种在建工程项目。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通信、供电等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具体包括住建、交通运输、公路、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以及
3、通信、供电等具有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通信、供电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建设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第四条 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设工程领域可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但必须明确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第五条 施工企业招用劳动者,应当在劳
4、动者进场三日内采集其实名信息,并统一制发劳动者上岗证,劳动者必须持证上岗。施工企业以实名制为所有劳动者办理银行工资卡(折),并开通劳动者手机银行信息。确保劳动者工资卡(折)为劳动者本人保管和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工资、弄虚作假。第六条 劳动者实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口性质、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家庭住址、在本县的暂住地址、联系电话、用工主体、直属班组长及其联系电话、进场及撤场时间、工种、持证情况、文化程度、培训记录、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身高、工资、考勤、个人信用等。劳动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进行更新。第七条 施工企业必须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者进出场
5、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用工管理台帐,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用工管理台帐由劳动者员签字确认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第八条 劳动者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上岗证,接受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施工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和劳动者住处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行用工实名管理作为必备条件列入招标文件
6、内容或合同条款。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用工实名管理的实施工作。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由本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本系统或行业内由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征信系统。第十三条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列入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施工企业不按照本细则要求执行劳动者用工实名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