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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技术导则(试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1总则.12主要术语.23基本规定.34公共安全监测系统.54.1一般规定.54.2监测点位.64.3监测方式与设备.74.4监测设备安装.84.5监测技术其它要求.85建筑设备监测系统.95.1一般规定.95.2监测点位.105.3监测方式与设备.105.4监测设备安装.115.5监测技术其它要求.126建筑环境监测系统.136.1一般规定.136.2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146.3监测方式与设备.156.4监测设备安装.166.5监测技术其他要求.167结构监测系统.177.1一般规定.177.2监测点位.187.3监测方
2、式与设备.197.4监测设备安装.197.5监测技术其它要求.208监测设备技术要求.218.1公共安全类监测设备.218.2能耗类监测设备.228.3环境类监测设备.228.4结构类监测设备.239数据管理与安全.249.1一般规定.249.2数据管理.249.3数据安全.24本导则用词说明.26附录引用标准名录.271总则1.0.1为加强城市公共建筑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建筑运营维护水平,及时发现建筑物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促进物联网在城市建设中的应用和发展,推动重庆市智慧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用于指导重庆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公共建筑的物联网监测系统及设施建设维护。1.0.
3、3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系统要满足系统现代化、信息化的要求,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技术的成熟度、可靠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1.0.4公共建筑物联网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主要术语2.0.1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系统Internetofthingsmonitoringsystemforpublicbuilding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系统是指通过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将公共建筑内监测设备与网络相连接,物体通过信息传播媒介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管等功能。2.0.2物联网共性平台Internetofthingscomm
4、onplatform汇聚政府存量数据、社会开放数据、物联网监测数据,并对此进行综合利用,提供城市数字孪生、智能运营等服务,实现城市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智能化体系。2.0.3物联网感知设备Internetofthingssensingdevice物联网中,实现感知数据采集并向网络层发送数据,担负着数据采集、初步处理、加密、传输等功能的设备。23基本规定3.0.1公共建筑监测系统架构应包括设备层、网络层和平台层三个部分,如图3.0.1所示。系统管理平台应与两江四岸物联网共性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且应提供验收版本的监测设备平面点位图,包含实际设备编号等信息。图3.0.1公共建筑监测系统架构图3
5、.0.2公共建筑监测系统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安全监测、建筑设备监测、建筑环境监测及结构监测等。3.0.3公共建筑监测系统应按建筑用途、结构形式、安全等级综合分析建筑特点,结合人流量、使用场景等选用配套设备和主要技术指标。3.0.4公共建筑监测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含3资料收集与分析、监测目标、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设备、监测数据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运营维护及投资估算等内容。监测内容应全面、完整,可视经济可行性,按轻重缓急合理分期建设。3.0.5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系统的数据交付、管理及应用应满足重庆市CIM相关数据标准。用于数据记录的数据库系统和软件系统宜采用云存储形
6、式,以便实现系统的冗余和备份,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3.0.6公共建筑监测数据、监测仪器校准数据和维护信息应纳入到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分析与管理。当监测发现公共安全、建筑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空气污染、气体泄漏等)、结构安全(沉降、坍塌等)等隐患时,监测信息应上传至两江四岸物联网共性平台。3.0.7监测设备应增加RFID等电子标签识别技术,结合地理信息技术,实现监测设备的可视化管理。3.0.8监测设备应根据不同情况满足防尘、防水、防晒、防雷等要求,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208相关要求。4公共安全监测系统公共建筑类型身份识别监测空间感知监测图像感知监测办公建筑商业
7、建筑旅游建筑文化建筑4公共安全监测系统4.1一般规定4.1.1运用现代科学物联网技术,构建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来感知公共建筑内部人流、车流以及公共财产等,及时排查公共安全隐患。4.1.2公共安全监测主要指建筑内部活动的监测,包括人员活动、车辆活动、设施设备等。4.1.3公共安全监测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规模与性质、防护等级、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设计。4.1.4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及地方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应满足相应的国家及地方的规范标准要求。4.1.5公共安全的物联网监测设备应包括身份识别设备、空间感知设备、图像感知设备、卫生防疫等
8、其它感知设备。4.1.6在文化、博物馆、观演、会展、体育场等大型场馆内因人流较大,且出入人员复杂,应具备防爆安全监测、人流量监测。4.1.7公共建筑内有保密要求的场景应具备屏蔽或防窃听窃视的监测。4.1.8特殊事件期间,所有公共建筑主要通道或区位应具备相应的卫生防疫监测能力。4.1.9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公共建筑应按表4.1.9的规定配置公共安全监测系统。表4.1.9一般公共建筑公共安全监测系统配置表5教育建筑科研建筑医疗建筑体育建筑通信建筑交通建筑其它建筑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4.2监测点位4.2.1身份识别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有身份识别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在建筑物出入口位置设置身份
9、识别设备。2设备间、储藏室等重要物资存放区域的空间,应在出入口设置身份识别设备。3科研建筑、医疗建筑等重要公共建筑,应在各楼层、区域之间设置身份识别设备。4.2.2空间感知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公共建筑红线上可设置空间感知设备,以便及时定位非法入侵、逃逸等行为。2针对古建筑、博物馆、实验室等有贵重财产的建筑空间宜设置空间感知设备。3公共建筑车位可设置空间感知设备,并连接停车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管理。4.2.3图像感知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高清监控摄像机,并对建筑物环境进行监控覆盖。2在对外服务办事窗口、服务台等对外区域应在每个窗口设置1个图像感知设备。63古建筑、博
10、物馆、实验室等有贵重财产的空间应设置图像感知设备进行监控覆盖。4停车场、车库、电梯等公共区域宜设置图像感知设备,并进行监控覆盖。4.3监测方式与设备4.3.1身份识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员身份识别设备包括具有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虹膜识别、身份卡识别等功能的门禁系统或摄像头。车辆身份识别设备主要有具有车牌识别的摄像头。设备选用应符合国家信息数据安全相关规定。2身份识别设备宜参考以下执行:1)身份识别设备选择应根据感知范围、管理权限和运营要求等确定。2)设备的信息识别响应时间应小于1秒。3)门禁系统应具有人工主动开关方式。4.3.2空间感知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员空间感知设备包含电子围栏、红外对射、
11、振动光缆、可见光视频周界防范等设施系统。发生侵入行为,产生报警信号,并显示报警位置。2实验室、博物馆等重要区域宜通过具有空间感知功能的身份卡、手机信令、覆盖全部空间的红外对射等设施设备进行人员实时定位。此类设施系统应具有实时轨迹记录、存档等功能。3车辆空间感知设备包括出入闸口、车位地磁感应等设施设备。4.3.3图像感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图像感知设备包含了公共建筑内外的视频监控。2图像感知设备宜参考以下执行:71)摄像机应根据监控场景选择设备技术参数,包括分辨率、防护等级等。2)建筑物入口设置的高清监控摄像机,摄像机像素不低于200万像素。3)在出入口、通道等重要位置的监控设备应具有良好的抗强光
12、能力。4)在对外服务办事窗口、服务台等对外区域的监控设备应具有拾音监控功能,提供音视频同步录制和回放功能。5)多层及高层以上公共建筑宜配置高空抛物监控摄像机。4.4监测设备安装4.4.1摄像机设在通道正前方,水平方向偏转角度15。4.4.2摄像机安装应具有一定俯视角度,避免被遮挡,垂直方向俯视角度=103。4.4.3摄像机镜头应选择在空旷、无遮挡的位置安装。4.5监测技术其它要求4.5.1出入口控制系统等应具有与消防联动的功能。4.5.2室外设备的供电、信号等需要在室外进行汇集,应用专用的防水箱进行端接。端接箱内部安装架的设计充分考虑设备的安装位置,同时具有防雷、防雨、防尘、防高温、防盗等功能
13、。4.5.3公共安全监测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视频监控系统所含主要硬件设备寿命基本要求为3年。2出入口控制系统所含主要硬件设备寿命基本要求为3年。3入侵防盗类探测器使用寿命基本要求3年。8建筑设备监测系统公共建筑类型暖通空调监测给排水设施监测供配电设施监测公共照明监测电梯扶梯监测能耗监测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5建筑设备监测系统5.1一般规定5.1.1运用物联网技术监测建筑设备的各项指标,监控建筑设备的运行和对建筑能耗的影响。5.1.2建筑设备监测系统主要包括暖通空调设施、给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公共照明、电梯扶梯等建筑设备运行数据监测与能耗监测等。5.1.3建筑设备监测系统应根据监测范围和设
14、备运行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监测建筑设备运行维护数据功能;2具备在建筑设备故障时报警和定位功能;3具备远程重启、时间校准等功能;5.1.4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以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的有关规定。5.1.5能耗监测应具备能源消耗数据计量、记录、存储、统计与分析功能等。5.1.6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公共建筑应按表5.1.6的规定配置建筑设备监测系统。表5.1.6一般公共建筑设备监测系统配置表9文化建筑教育建筑科研建筑医疗建筑体育建筑通信建筑交
15、通建筑其它建筑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5.2监测点位5.2.1监测点位的位置、空间尺度应根据公共建筑类型、地理环境、设计要求、使用功能及监测目的确定。5.2.2建筑设备监测宜覆盖暖通空调、给排水、供配电、公共照明、电梯扶梯等主要机电设备和系统。5.2.3能耗监测宜设置在通风、供排水、供配电、燃气、供热供冷等主要通道上。5.2.4重点或特殊需求区域应按照要求进行监测点位布置或增加监测点位布置。5.3监测方式与设备5.3.1系统监测应支持接口开放,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5.3.2对于自成控制体系方式的专项设备监测,如电梯等,宜采用标准通信接口的方式接入管理。5.3.3暖通空调设备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16、温度、湿度、空气流速、室内空气质量等,可选设备包括温湿度传感器、风速风压传感器、压差传感器、空气质量传感器、可吸入颗粒物传感器等。105.3.4给排水设备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使用水的水位、水量、水质监测,可选设备包括液位传感器、流量计、水质监测传感器等。5.3.5供配电设备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用电设备的电流、电压监测,可选设备包括电流传感器、电压传感器等。5.3.6公共照明设备监测内容主要为室内外照度等。监测设备包括照度传感器、环境光传感器等。5.3.7电梯扶梯设备监测内容主要为电梯扶梯运行的层位、速度、人员感知等。监测设备包括位置传感器、速度传感器、人体感知传感器等。5.3.8能耗监测内
17、容主要包括水量、电量、燃气量、集中供热耗热量、集中供冷耗冷量等,监测设备包括智能远程水表、智能远程电表、智能远程气表、冷热量表等。表具应选用具有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产品,以保证设备质量。5.4监测设备安装5.4.1监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监测要求和被监测设施的工艺要求,安装牢固,位置合理,整体布局不影响和干扰所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5.4.2监测设备安装位置应根据空间特性、监测类型等选取最佳监测点位,并合理设置相关检修通道,方便后期维护。5.4.3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并测定静态初始值。5.4.4仪器设备的信号传输不具备线缆传输条件时,考虑无线信号传输方式。115.5监测技术其它要求5.5.1能
18、耗仪表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强制检验的,应在进场前进行强制检验。机电设施的监测设备安装后、使用前应进行校准,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5.5.2建筑设备监测设备使用寿命应满足以下要求:1监测所需的温度、湿度、空气流速、照度等传感器使用寿命基本要求为3年。2室内空气品质监测所需的二氧化碳、甲醛等传感器使用寿命基本要求为5年。3能耗监测的远传表具使用寿命基本要求为5年。126建筑环境监测系统6.1一般规定6.1.1运用物联网技术检测环境参数,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及人员生产活动影响。6.1.2公共建筑环境监测主要指建筑室内环境及建筑周边环境监测,包括:热湿环境、水环境、声环境
19、、放射性环境、空气品质等。6.1.3建筑环境监测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与性质、室外环境、使用需求及绿建要求等因素进行设计。6.1.4系统设计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GB11215和地方政府相关要求,并结合长期数据积累提出与建筑环境舒适性、安全性、适用性相应的限值要求和预警值。6.1.5建筑环境监测设备应包括热湿环境监测设备、水环境监测设备、声环境监测设备、放射性环境监测设备、空气品质监测设备等。6.1
20、.6建筑环境监测数据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且数据应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机构审定。6.1.7科研建筑、医疗建筑等应设置环境放射性污染强度、污染物排放浓度等监测。6.1.8采用集中空调且人员生产活动频繁的场所,应对新风量进行监测,检测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3建筑环境监测系统公共建筑类型热湿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声环境监测放射性环境监测空气品质监测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科研建筑医疗建筑体育建筑通信建筑交通建筑其他建筑GB50736的有关规定。6.1.9旅游、文化建筑应对游客安全、地质遗迹损毁事件、地质灾害、火灾,以及可能对历史遗迹造成威胁的环
21、境变化进行监测。6.1.10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公共建筑应按表6.1.10的规定配置建筑环境监测系统。表6.1.10一般公共建筑环境监测系统配置表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6.2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6.2.1建筑环境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测点位的位置、空间尺度应根据公共建筑类型、地理环境、设计要求、使用功能及监测目的确定。2重点或特殊需求区域应增加监测点位布置或增加设置视频监控。3监测点位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4监测点位附近无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6.2.2热湿环境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测点位数量应根据监测室内面积大小和现
22、场情况而确定、以期14能正确反映各监测环境的水平。2监测点位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离墙的距离应大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6.2.3水环境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蓄水池、污水池等位置应配置水环境监测设备。2在建筑易积水区域应配置积水液位监测设备。3监测点位(断面)应避开死水区、回水区、排污口,选择水流平稳的位置。6.2.3声环境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声环境监测点位应距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6.2.4放射性环境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监测点位应设置在辐射源附近的固定哨位、值班位置及人员活动的场所,且距地面0.5m、1.0m、1.7m三个部位。6.2.
23、5空气品质监测点位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离墙距离应大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6.3监测方式与设备6.3.1热湿环境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热湿环境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等,可选设备包括温湿度传感器、风速风压传感器等。6.3.2水环境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水环境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使用水的水位、水量、水质监测,以及实验室等特殊公共建筑排放水的污染物浓度等监测。水环境监测设备包括液位传感器、流量计、水质监测传感器等。6.3.3声环境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声环境监测内容主要为室内环境噪声值。监测设备主要有声波传感15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等。6.3.4放射性环境监测应符合
24、下列规定:放射性环境监测内容主要为公众暴露的放射性元素或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强度等。监测设备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传感器。6.3.5空气质量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内容包括影响环境舒适度(如新风量、二氧化碳等),影响人员安全(如一氧化碳、可入肺颗粒物),以及其他气体。监测设备主要为智能包括空气质量监测仪、可吸入颗粒物监测仪等。6.4监测设备安装6.4.1监测设备安装应满足相关园林、环境设计,合理设置相关检修通道,不得影响场地绿化及建筑外立面设计。6.4.2环境监测设备安装位置应根据空间特性、监测类型等选取监测点位,应能直接反映建筑内部各项环境参数,以便超越正常值时及时做出反应。6.4.3设
25、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并测定静态初始值。6.5监测技术其他要求6.5.1环境监测设备安装后、使用前应进行校准,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6.5.2建筑环境监测设备使用寿命应满足以下要求:1热湿、光声、放射性环境监测所需的温度、湿度、空气流速、照度、噪声、放射性强度等传感器使用寿命基本要求为3年。2室内空气品质监测所需的二氧化碳、甲醛等传感器,能耗监测所需的智能计量表和采集器,使用寿命基本要求为5年。16结构监测系统公共建筑类型沉降监测地震及地震响应监测风及风致响应监测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科研建筑医疗建筑体育建筑通信建筑7结构监测系统7.1一般规定7.1.
26、1运用物联网技术测定建筑的各项结构监测数据,观察、分析环境、人员生产活动等对结构的影响,排查结构隐患,保障建筑结构安全。7.1.2深基础建筑、高层或超高层建筑和重要古建筑物,应进行沉降监测。7.1.3设防烈度超过7度,高度超过180m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进行地震响应监测。对风敏感结构应进行风及风致响应监测。7.1.4结构监测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与性质、结构形式、周边市政及地质条件、外部环境、人员生产活动等因数进行设计。7.1.5结构安全监测应满足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50982。监测设备防护等级应按照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208执行。7.1.6结构监测设备应包括沉降监测设备、地震及地震响应监测设备、风及风致响应监测设备等。7.1.7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公共建筑应按表7.1.7的规定配置结构监测系统。表7.1.7一般公共建筑结构监测系统配置表17交通建筑其它建筑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7.2监测点位7.2.1结构沉降监测点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