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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条”与“借条”对诉讼时效的影响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案情】2008年7月5日,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8500元。当日,吴某向陈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8500元。2010年8月,陈某因儿子升学向吴某催索此笔借款,但吴某以该借款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推诿,为此,陈某将吴某诉至法院。【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欠条中未载明具体还款时间,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陈某在吴某出具欠条2年内未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其驳回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欠条实为借条。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
2、不受两年限制。故应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把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很多,结果往往给事实的查明、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的不便。该案中吴某向陈某出具了欠条,但欠条内容的行文又是借条的写法。本案以什么时间计算诉讼时效起点直接影响着判决的结果。如果认定为欠条,那么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认定为借条,那么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案中可以查明的事实是吴吴某于借款的当日向陈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与资金流转不具有同步性。借条代表则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与资金流转具有同步性。吴某出具欠条的过程更为符合借条的特征。故本案应从条子的原因及形成过程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仅不能以名称为准。否则,裁决结果将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