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碎****木 文档编号:79738916 上传时间:2023-03-2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6.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州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视制度,确保公共住房资源公正合理利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对住房保障工作承受社会监视是住房保障监视体系的组成局部。住房保障工作承受社会监视应当表达公开、公正、公正、便民和效能原则。 第三条本州辖行政区内住房保障工作承受社会监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进展监视。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制造条件,承受社会监视。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公民可作为社会监视代表

2、(以下简称监视代表)对住房保障工作进展社会监视: (一)各级人大代表; (二)各级政协委员; (三)社会公众及其代表; (四)公共媒体及其代表; (五)各级国土、建立等部门政风行风监视员。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六条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应当主动邀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住房保障工作进展监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加住房保障社会监视,既可以托付监视代表参与,也可以另行选派代表参与。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一年一次的监视,每年月日为主动邀请公民及其代表监视的接待日。 第七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视代表可依据自身业务(职

3、能)和工作特点,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局部或相关环节进展监视。社会公众及其社会组织有对保障性住房建立的工程质量、安排、公示、根底设施配建、物业效劳、收费等进展监视。 第八条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乡(镇)政府、社区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承受社会各界及公共媒体的监视。 各级住房城乡建立、进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林业、财政、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参加住房保障监视工作。 其次章监视内容 第九条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监视: (一)对本章监视内容涉及的信息公开状况,包括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时、精确等; (二)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

4、门受理、落实监视代表对信息公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状况; (三)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其他状况。 第十条对住房保障政策的监视: (一)拟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修订; (二)已实施的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 (三)涉及住房保障政策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对保障性住房建立用地的监视: (一)保障性住房建立用地的落实、储藏状况,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详细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实施等; (二)保障性住房建立用地的使用状况,包括用地性质的变更等; (三)涉及保障性住房建立用地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对保障性住房建立规划、年度建立投资规划及工程建立的监视: (一)保障性住房远期及近期建立实施规划编制状况; (二)保

5、障性住房年度建立投资规划的安排及执行状况; (三)保障性住房的建立规划状况,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单体设计方案、室外配套、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建筑风格、绿化、车位配置等; (四)保障性住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过程; (五)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立状况,包括工程开工、竣工、工程质量、工程资金使用状况。 第十三条对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的监视: (一)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公示状况; (二)住房保障对象的评分、轮候和排序状况; (三)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对住房保障供给、安排的监视: (一)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比例和数量; (二)保障性住房的安排状况; (三)保障性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

6、补贴供给、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对住房保障后续治理的监视: (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年审、家庭的资格复核状况; (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状况; (三)住房保障对象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的落实状况; (四)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对住房保障违规行为的查处状况; (五)住房保障后续治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治理的监视: (一)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二)小区物业及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状况; (三)小区物业治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监视程序 第十七条住房保障社会监视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一)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主动邀请各监视代表对住房保障详细事项实施

7、监视的,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向各监视代表或其治理部门发出邀请。各监视代表或其治理部门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作出是否参加监视的答复。监视代表就某项详细事项向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提出监视的,可以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提出参加监视的意向,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应当承受监视,并在自接到监视意向提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提出监视意向的监视代表反应承受监视活动的详细安排。监视代表提出的监视事项不属于住房保障社会监视范围的,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监视意向提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答复不属于监视范围的缘由; (二)参加监视的代

8、表可以以个人名义或组成住房保障社会监视活动小组的形式(以下简称监视活动小组)进展监视,监视活动小组原则上由310人组成。以监视活动小组形式参加监视活动的,由监视活动小组自行推选1名本次活动的小组负责人,对活动进展组织和协调。 (三)活动完毕后,监视活动小组和以个人名义参加监视活动的监视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州住房保障工作承受社会监视意见和建议表,对监视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监视活动小组和以个人名义参加监视活动的监视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电话、约见等多种形式反应处理意见或结果,并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公共传媒和部门网站向社会

9、公布。 第十八条在住房保障社会监视过程中,需住房保障治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参加的,由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负责邀请同级职能部门参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接到邀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承受邀请的答复,不承受邀请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监视代表在监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需要住房保障治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解决的,可由监视代表直接要求其答复或由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约见等形式直接向监视代表反应处理意见或结果。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向监视代表反应处理意见或结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同

10、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反应。 第四章监视方式 其次十条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及公共传媒公开本方法监视内容,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其次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申请排序,应当邀请监视代表进展监视。 其次十二条监视代表在接待日前可以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要求约见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反映问题、提出建议。除不承受约见的特别情形外,应当承受约见,并在作出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因特别状况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的,应书面说明缘由并明确见面时间。不承受约见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缘由。 不承受约见的情形包括: (一)反映的事项不属于住房保障社会监视范围的; (二)已约见反映

11、同一事项的监视代表,该事项正在规定的处理限期内处理的。 其次十三条各级人大、政协监视代表可独立或共同每年定期召开住房保障社会监视工作会议,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须派员参与会议,听取监视意见、建议,反应处理结果。 其次十四条社会公众可对住房保障工作进展监视举报,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应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邮箱、通信地址。 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网站公布社会公众监视举报属实的状况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监视意见和建议采纳与反应 其次十五条对监视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接受,加以整改,并向提出问题的监视代表准时反应处理意见或结果。涉及政

12、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由监视代表直接告知或由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该部门,该部门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向监视代表反应处理意见或结果。对保障房有关资料涉及隐秘的不予答复。 其次十六条各级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应当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监视代表会议,向其汇报住房保障工作状况以及对监视代表提出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状况,并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组织监视代表检查状况。 第六章责任追究 其次十七条被监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问责机关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承受监视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监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按规定答复和对不接受意见未说明理由的; (三)其他违反住房保障社会监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其次十八条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视情节状况赐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判等处理;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视状况赐予批判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判、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责令辞职、处分、开除等处理。 其次十九条被监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县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方法。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试行)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成人自考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