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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委派工作实施意见 各负责人,机关各办、局、中心: 为切实加强会计业务治理,标准各职能机构会计行为,强化会计财政监视,促进黄桥社会经济安康进展,经讨论,对镇职能机构会计委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委派范围 镇各局、办、中心及其内设部门、单位和自收自支的财政统管单位。 二、委派条件 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扎实,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2、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如被委派人员暂未持有此证,必需在两年内取得,否则不得委派为财务报账员。 3、把握会计信息系统软件,能娴熟操作非税收入开票等会计业务。熟识国家财经法律、规章、方针、政策。 4、原则上为委派单位在职在岗人员,1963
2、年1月1日以后诞生(50周岁以下),如本单位实无适宜的人选可从其他单位调整委派。依据实际需要委派人员年龄偏大的,可指定一名年轻同志帮助其工作。 5、身体安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够适应本职工作其他要求。 三、根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单位各项财务治理工作和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严格执行财务治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对单位的资金收支进展监视和掌握。 3、负责编制和执行受委派单位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收支规划,分析预算、规划执行状况,依法做好应缴非税收入的治理,确保收支平衡。 4、监视核查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盘点状况,对国有资产的完整、精确担当相应责任。 5、自觉承受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财务治理和监视。 6、积极协作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工作。 四、治理与考核 委派人员的日常治理由组织和财政部门详细负责,详细日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如发生因公调离,造成人员离岗,或其他因素不适合该岗位使用的,由组织、财政部门准时调整。 委派人员身份、工资渠道、标准等待遇不变。承受财政部门的治理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可视状况报镇党委、政府同意赐予适当嘉奖。 五、轮岗时间 委派人员原则上三年进展轮岗。 六、委派会计业务考核细则由镇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本意见由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