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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财会202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确实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根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其次条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商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担当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商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担当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商定的年龄、期限时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以下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
2、准则第1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担当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其次章原保险合同确实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根底上,依据合同条款推断保险人是否担当了保险风险。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担当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担当了保险风险。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担当保险风险又担当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以下状况进展处理:
3、 (一)保险风险局部和其他风险局部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局部和其他风险局部进展分拆。保险风险局部,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局部,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局部和其他风险局部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依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担当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担当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担当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
4、,保险人仍担当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 保费收入同时满意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担当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牢靠地计量。 第八条保险人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一)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依据原保险合同商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依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依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第九条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商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5、 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预备金 第十条原保险合同预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预备金、未决赔款预备金、寿险责任预备金和长期安康险责任预备金。 未到期责任预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预备金。 未决赔款预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预备金。 寿险责任预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预备金。 长期安康险责任预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安康保险责任提取的预备金。 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预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预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保险精
6、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预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预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预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预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预备金负债。未决赔款预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预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预备金和理赔费用预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预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预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预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预备金。 理赔费用预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
7、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预备金。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预备金、长期安康险责任预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预备金、长期安康险责任预备金负债。 第十四条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预备金、寿险责任预备金、长期安康险责任预备金进展充分性测试。 保险人根据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预备金金额超过充分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预备金余额的,应当根据其差额补提相关预备金;保险人根据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预备金金额小于充分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预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预备金。 第十五条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
8、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寿险责任预备金、长期安康险责任预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原保险合同本钱 第十六条原保险合同本钱,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全部者权益削减的、与向全部者安排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原保险合同本钱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本钱,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预备金、寿险责任预备金、长期安康险责任预备金等。 赔付本钱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保险人根据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预备金、寿险
9、责任预备金、长期安康险责任预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根据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预备金、寿险责任预备金、长期安康险责任预备金余额。 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根据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预备金、寿险责任预备金、长期安康险责任预备金余额。 第十九条保险人根据充分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预备金、寿险责任预备金、长期安康险责任预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其次十条保险人担当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根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本钱。 处置损
10、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根据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本钱。 其次十一条保险人担当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意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本钱: (一) 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 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牢靠地计量。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根据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本钱。 第六章列报 其次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以下工程: (一) 未到期责任预备金; (二) 未决赔款预备金; (三) 寿险责任预备金; (四) 长期安康险责任预备金。 其次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以下工程: (一) 保费收入; (二) 退保费; (三) 提取未到期责任预备金; (四) 已赚保费; (五) 手续费支出; (六) 赔付本钱; (七) 提取未决赔款预备金; (八) 提取寿险责任预备金; (九) 提取长期安康险责任预备金。 其次十四条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以下信息: (一) 代位追偿款的有关状况。 (二) 损余物资的有关状况。 (三) 各项预备金的增减变动状况。 (四) 提取各项预备金及进展预备金充分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