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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协议书模板仲裁协议书模板1 1._ 2._ 3.争议的事项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仲裁地点在北京 我们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地址 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 签字 一九年月日 北京仲裁委员会推举的仲裁协议如下: 当事人双方情愿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其规章,仲裁如下争议: 1._ 2._ 3._(争议的事项) 当事人名称、地址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签字 年月日于北京 仲裁协议书 我们双方情愿提请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章仲裁解决如下争议: 一、(争议内容) 1._ 2._ 3.争议的事项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我们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

2、名称)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日期 仲裁补充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_年_月_日签订的_合同第_条商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_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 _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章。_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仲裁协议书模板2 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定的合同第条商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

3、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章。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 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 日期: 仲裁协议书模板3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_(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假如双方在履行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仲裁委员会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模板4 申 诉 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诞生: 年 月 日 原籍

4、: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托付代理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诞生: 年 月 日 原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被 申 请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住 所: 联 系 电话: 第 三 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住 所: 联 系 电话: 仲裁恳求:事实和理由: 仲裁协议书模板5 申请人:_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省_市_路_号 法定代理人:田_,董事长 被申请人:_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省_市_路_号 法定代表人:周_,总经理 申请人_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0_

5、年_月_日在被申请人所在地签订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商定,由申请人将其生产的“_牌”白酒供应被申请人经销。申请人售给被申请人“_牌”白酒每件价格为160元人民币,全年供货不得少于500件。 产品质量由申请人负责。第一次供货时间是200 _年_月_日,数量为100件。被申请人于200 _年_月_日付清第一次供货价款的60%以后,申请人应于收到货款的巧天内供给其次批白酒,交货地点为被申请人所在地沿江路112号的仓库。 合同还商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由被申请人付定金2万元人民币。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时,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 _年_月_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

6、仲裁。_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进展了审理,并主持了调解。 仲裁协议书模板6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仲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但其与一般的合同又有肯定的区分。仲裁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愿的表达。仲裁协议的签订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公平和协商

7、全都的根底上,以授权仲裁庭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并得到公正裁决为目的。 2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这使得作为契约表现形式之一的仲裁协议与其他的契约在内容上有所区分。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导致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往往是其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而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标,即当发生特定的纠纷后,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同一的,这主要表现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具有不得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义务。 3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特别性,详细

8、表现在:第一,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商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事先商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其次,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需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对于诸如人身权等当事人不行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即使发生了争议或当事人受到了侵害,也不得订立仲裁协议,以仲裁方式解决。第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任意选择他们共同认可的仲裁委员会,而不管该仲裁委员会是否与他们双方及其所发生的争议有任何联系。 4仲裁协议具有广泛的约束力。这一约束力表现为:仲裁协议约束着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协议仲裁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协议约束着

9、法院,法院不得受理任一方当事人已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事项;仲裁协议约束着仲裁庭,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5仲裁协议具有严格的要式性,即仲裁协议必需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仲裁协议的类型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恳求仲裁的协议。依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

10、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除了 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局部。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根底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于仲裁协议书并非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所订立的合同的一局部,因此其

11、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不管当事人所发生的是合同纠纷,还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书,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三)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济往来中,除了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达成仲裁协议,由于现代通讯技术的进展,当事人之间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展往来并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屡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 在这种仲裁协议的类型中,还存在着通过援引其他仲裁条款进展仲裁的情形

12、。例如,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未直接商定仲裁条款如何认定的”请示报告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恳求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如下:中外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外贸合同中商定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和蒙古国之间的交货共同条件的,因该交货共同条件即198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供给部关于双边对外贸易机构之间相互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规定了因合同所发生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双方达不成协商解决的协议时,应予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了详细方法,应认定当事人情愿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该类合同

13、引起的纠纷。 三、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依据,必需具备法定的形式。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必需以书面形式达成,已成为世界上普遍认可的仲裁原则。 强调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是为了从法律上确认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主观意愿,特殊是双方当事人就所发生的争议以何种方式解决发生冲突时,可以以此作为仲裁的依据。 其次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需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依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

14、,由于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表达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详细要求是明确、确定。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确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意三个条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韵意思表示;其二,必需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全都的根底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一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其三,必需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详细争议事项。在仲裁实践

15、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展仲裁,超出速一范围进展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需符合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商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需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即属于仲裁立法允许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才能提交仲裁,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根本准则。 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由于仲裁事项是仲裁庭要审理和裁决的争议

16、事项,因此,仲裁事项必需明确。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基于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因此,仲裁事项也就包括将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但不管争议事项是否已经发生,在仲裁协议中都必需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详细范围比拟明确和详细;对于将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开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详细事项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参照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的范围加以商定。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

17、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假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展。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明确、详细,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选定任一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而不受当事人住宅及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财产所在地等的限制,如当事人对所发生的争议既可以商定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商定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假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同时商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要这一商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商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即可进展仲裁程序。 仲裁的意思表示、

18、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需同时具备,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全都的意思表示,因此,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使双方当事人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

19、而丢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假如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顿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排解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解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表达,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我国仲裁法第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0、,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根底,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商定的争议事项进展仲裁,而对仲裁协议商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二、仲裁协议效力确实认机构 依据我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确实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1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

21、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仲裁委员会作出打算或者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恳求仲裁委员会作出打算,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据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在我国,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确定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恳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人民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裁定。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商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商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宅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

22、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商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宅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商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宅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对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作出解释,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假如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承受申请并已作出打算,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假如仲裁机构承受申请后尚未作出打算,人民法院应

23、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 终止仲裁。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恳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仲裁委员会是否先于人民法院承受申请并已作出打算成为关键,假如仲裁委员会先于人民法院承受申请并已作出打算,人民法院则无权受理;反之,人民法院有权受理,仲裁委员会无权作出打算。 4仲裁法解释进一步对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作了补充,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打算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假如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

24、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恳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也称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可分别性。它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别而独立,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而失效,仲裁机构仍旧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

25、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我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解释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进一步明确: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时仲裁协议效力不受影响;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后,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有效,属于自然人的,死亡后,仲裁协议对其继承人有效;债权债务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的,仲裁协议原则上对受让人有效,但违反当事人意愿的除外。仲裁条款之所以具有独立性,是由于仲裁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差异性打算的。在一项合同中,主合同是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

26、定,对这一些条款的违反,权利方将依据实体法的规定,恳求损害赔偿;而处于附属地位的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商定,即假如当事人之间因主合同发生争议,将只能依据程序法的规定,通过仲裁方式而非诉讼方式解决。换句话说,假如当事人之间未因主合同发生争议,仲裁条款就不会发生效力。同时,对仲裁条款的违反,也不产生损害赔偿的恳求权,而直接导致对仲裁条款的强制执行。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的合意行为。法律在给予其肯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到达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标准。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标准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27、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以下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需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爱护。 2商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公平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 仲裁协议书模板7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公平互利的根底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1】辩论人:XX,X,XXXX年X月XX日诞生,X族,居住地: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28、X。被辩论人:XXX,X,X族,XXXX年X月XX日诞生,居住地: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辩论人就XXX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一、不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1、我与被辩论人XXX感情并未完全裂开,还有和好的可能。我与被辩论人20xx年1月份经人介绍后熟悉,双方经过一年多的相处,彼此非常了解,双方已建立了稳固的感情根底,此后才于XXXX年X月份经XXXX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此,不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2、我与被辩论人XXX在起诉之前的感情非常好,平常只是小吵小闹,并没有发生过较大的争吵,并且育有一婚生子XXX,现二岁零六个月,孩子还非常需要父母的疼

29、爱与照看,因此为了孩子,我也不同意解除与被辩论人XXX的婚姻关系。 3、我与被辩论人XXX离婚纠纷中,并不是由于我的过错导致的。是由于被辩论人XXX有了第三者,被辩论人才会一时冲动想要与我离婚,我信任被辩论人也只是一时受到了蛊惑,并不是真心想与我离婚,我与被辩论人XXX还有和好的可能。 二、对于被辩论人其次、四项的诉请,既然我不同意解除与其的婚姻关系,那就不存在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及共同债务的担当问题。综上,我与被辩论人的感情并未完全裂开,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我不同意解除与被辩论人的婚姻关系。上述辩论意见,请法院接受。此致羊场乡人民法庭20xx年5月21日什么是仲裁协议书? 【1】仲裁协议书是指

30、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全都表示情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状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特地商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例如,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商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再特地订立一个协议,商定有关仲裁事宜,这样一个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 【2】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与类型 1、仲裁协议要求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等),但是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合

31、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确定地表达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提交仲裁的详细争议事项; 3、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详细、唯一,对于在实践中消失的一些问题,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司法考试中屡有考察。 (1)仲裁协议商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精确,但能够确定详细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商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章的,视为未商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根据商

32、定的仲裁规章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商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全都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商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商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全都的,仲裁协议无效; (5)当事人商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其次十条其次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效力的表达 1、对当事人:约束

33、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的范围; 3、对法院:排解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1)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法第5条规定:) (2)法院的应诉管辖权: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连续审理;(仲裁法第26条)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条款效力的扩

34、张: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商定的除外;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商定的除外;法律 教育 网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商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仲裁协议效力确实认 1、确认机关:仲裁委员会和法院; 2、管辖: (1)仲裁协议商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 (2)商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宅地中级法院; (3)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确实认:仲裁协议商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

35、地、申请人住宅地、被申请人住宅地中级法院; 3、法院确认优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仲裁委员会作出打算或者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恳求仲裁委员会作出打算,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假如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承受申请并已作出打算,法院不予受理;假如仲裁机构承受申请后尚未作出打算,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由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的相关问题解读 【4】这里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与合同的其他条款既分别且独立存在。仲裁协

36、议因合同的订立而订立,但并不因主合同发生争议或被权力机关确认无效而失去效力,反而会发挥其作为后置救济手段的作用。 需要留意的是在实务中,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的仲裁条款为 若本合同无效,本合同全部的条款,包括仲裁解决条款均为无效 ,此时该仲裁条款是否仍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假如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协商全都排解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那么该商定是否有效?在仲裁实务界,大多数观点认为,我国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排解仲裁协议独立性商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另外,在实务中还常消失合同未成立与仲裁独立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讨论室、民事审判第四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解释的

37、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对该问题进展了解读: 假如一方当事人供应合同范本或者格式合同后,双方经过屡次谈判,最终未能就合同条款达成全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特殊是在有关当事人未对该仲裁条款提出异议或者修改意见时)能否约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一个比拟简单的问题 。 假如双方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但因对合同其他条款未能达成全都而导致合同未成立,则不能视为双方就其合同争议的解决达成了仲裁协议。由于一方当事人供应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其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属于反要约或者新要约的组成局部的仲裁条款,仍旧需要对方当事人的承诺才能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假如仅仅由于一方当

38、事人供应的合同范本或者格式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就不管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全部条款包括仲裁条款达成合意,而认定单方拟定的仲裁条款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实践中可能产生极不公正的效果。 此外,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双方商定的仲裁协议是否具有独立性:一是合同已经成立,但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合同已然成立,但条件尚未成就。此两种情形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生效?在实践中,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之前,有可能发生纠纷,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假如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条款,应认为该仲裁条款发生效力。 仲裁协议书模板8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

39、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章(下称仲裁规章)的规定,于xx年7月18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争议的仲裁案。 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了仲裁员与因双方未在仲裁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托付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于xx年9月11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原定于xx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后仲裁庭因故延至xx年11月10日开庭。xx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申请

40、延期开庭,因其不能供应相关证据,仲裁庭经讨论打算,如期进行开庭。申请人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没有出庭,仲裁庭依据仲裁规章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展了缺席审理。庭后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于xx年11月20日,将该材料转给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xx年12月16日之前,对申请人修改的局部仲裁恳求提交辩论意见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及附件后,未提交辩论状、反恳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在申请人修改仲裁恳求后,被申请人也未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针对该修改恳求局部提交辩论意见和提交其他材料。 仲裁庭于1998年1月22日作出本裁决书。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以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

41、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11月8日合资成立了进展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申请人占51%股份。xx年12月1日,经合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申请人自愿将自己在合资公司的51%股权以人民币500万元的转让价格全部转让给被申请人。同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与本案有关的条款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即申请人,下同)将其所占合资公司51%的股权以人民币500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即被申请人,下同)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后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按以下规定的方式付清给甲方。 A、乙方应于1995年1月31日前付清人民币1

42、00万元给甲方; b、乙方应于1995年3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250万元; c、乙方应于1995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400万元; d、乙方应于1995年9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450万元; e、乙方应于199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500万元。 二、有关合资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担当全部的债权债务。 三、甲方在10天内办妥资产移交手续,20天内甲方人员撤出合资公司。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二天,应支付逾期局部总价款千分之二的逾

43、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局部,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于1997年6月17日依照双方所订协议第五条仲裁条款的规定,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并提出以下仲裁恳求: 1、偿付尚欠股权价款人民币84万元; 2、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94.68万元; 3、担当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如下: xx年12月1日,合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会议在市召开,经双方协商并经全体董事全都同意,申请人打算将其在合资公司中所占的51%股权

44、以人民币50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被申请人,同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于xx年12月9日经省县公证处公证。 申请人依照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在10天内办妥资产移交手续。被申请人在第一、二批付款到期日前亦依约支付了应付价款。到xx年6月份即协议规定的第三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请人支付110万元,根据协议书第一条其次款C项的规定,该次被申请人应付款为150万元,故该次被申请人少付应付款40万元。到xx年9月份即协议规定的第四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请人按协议第一条其次款D项应付款50万元未付。xx年10月被申请人付款20万元至市D公司(系申请人认可的收款单位)。对xx年12月份到期应付款被申请人未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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