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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健全农业保险制度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于建国初期即开设了农业保险,20世纪70年月停顿了该项业务。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这一险种长期就处于不景气状态。有关资料显示,2023年中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缺乏2元。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削减,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缺乏30个,农业保险制度严峻落后于农业生产进展的实际需要。 (一)农业保险立法的现状 从1995
2、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标准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其中的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效劳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进展和爱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靠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进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农业保险的产生和进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标准性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农业保险能得以稳步进展,首先是美国政府制定了特地法律。早在1938年,美国就公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方法、经
3、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供应了法律依据。 (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现状 1996年,各保险公司开头商业化转型,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有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形成了保险公司“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削减,农业保险的有效供应消失缺乏。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肯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国有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根本未予涉及。目前还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是将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
4、公司等同对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这些保险公司也在压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这样就造成在自然灾难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保险公司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这一业务,而在灾难多发的地区和年份则相应地进展战略性的收缩。 (三)农业保险范围的现状 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及险种的设置是推断一国农业保险事业进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农业保险的范围越大,一国的农业保险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是承保自然灾难险,而自然灾难外的社会政治经济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所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之内。养殖业保险的责任确定也有类似的状
5、况。从理论角度讲,但凡农业生产中所患病的各种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均应被保险,可见,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所设定的保险险种与中国农业生产不相适应。因此,从严格经济意义上讲,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经营者已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进展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保障作用。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然需求不断增加,而有效需求严峻缺乏 在我国现阶段,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竞争相当剧烈,而各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很少有人问津,至于去经营更是缺乏积极性。这也使得农业保险在我国大局部地区仍是一片空白。但这些却不能说明农业生产不需要风险保障。事实上,从改革初期到现今,各种自然灾难给农业生产带来的
6、损失逐年增加并且渐成几何倍数增长。农夫担当的风险越来越大,急需相应的农业保险来转移风险,为农夫供应经济补偿。但恰恰是在农业风险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纪90年月中期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保费收入也从1992年最顶峰的8.6亿元下降到2023年的3.37亿元,04年的保费收入与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与1992年的最顶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假如根据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额尚缺乏元。与此同时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的削减,由最初的60多个下降到了目前的缺乏30个。农业保险的急剧下降与农业成灾损失的急剧上升以及农业生产进展对其的需要形成鲜亮的反差。农夫对
7、商业化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由于作为投保主体的农夫收入水平较低,而农业生产本钱居高不下,农夫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较少。全国农夫的人均收入与同期城镇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怜。因此相对于农夫而言,根据商业化原则确定的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夫的有效需求。此外,农夫多半以家庭为单位的超小规模,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较低,也使农夫不情愿付出高额的保险本钱。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峻缺乏,必定导致农业保险的保险范围更加窄,规模更加小,很难满意保险经营所依靠的大数法则。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过高,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这势必导致农业保险萎缩。大局部的农业风险无法转嫁,从而严峻影响
8、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与进展。 (二)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而农业风险保障严峻缺乏 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财险和人寿险的费率。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玉米、小麦为5%,棉花为6%,甜菜和蔬菜到达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保费之所以居高不下的缘由是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很高。如我国西部一些地区粮食作物的灾难至损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灾损率在9%18%。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高必定导致农业保险的净保费率也很高,只有这样保险经营者才能弥补本钱并盈利。而与一般大多数农夫的年收入水平相比,这样的收费标准是绝大多数农夫无法承受的。于是
9、,就消失了这种冲突境地:一方面是农业保险的费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农业风险保障严峻缺乏。他们之间的冲突愈发锋利起来。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仅为0.02%,大牲畜1.1%,家禽为1.3%,水产养殖1.3%.而在一些兴旺国家,如加拿大,它的农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日本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绝大多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没有投入相应的农业保险,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即使消失了一些巨大的灾难事故,农夫通过投保农业保险获得的补偿也非常有限。举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国患病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灾难,而农业为此
10、付出了沉重的损失,然而灾后农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却缺乏几亿元,这根本就无法到达补偿农业经济,恢复农业进展的目的。 (三)农业损失的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经营目标的违反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掩盖面大,因此其赔付率也远远高于一般的财险。1982202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80.98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70.65亿元,赔付率高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保险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假如再加上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费率就已经超过了120%,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看到的。农业风
11、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不够充分,并且很简单形成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高于预期的赔付率。此外,农业保险中还存在着严峻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也是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缘由。保险商品的费率是依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而高风险单位倾向于购置保险,或原来低风险的单位参保后从事高风险的农业工程,从而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比拟大,使得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更为严峻。而且受农业生产的经营属性及小农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的掌握。就拿前几年的禽流感疫情来说,某个村子只有几个养鸡户投保了养殖险,可是一旦消失了疫情村里其他的养鸡户
12、就都将死鸡放到投保户那里来寻求赔偿,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直线上升。 三、国外农业保险的胜利模式 (一)美国统一完善的保险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兴旺的国家,它的农业保险走的是国家和私营、民间和政府相互联系的双轨制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政府赐予大力的财政支持。美国将农业保险规划作为农业灾难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局部,政府对农业保险赐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夫因灾损失获得的经济补偿对保证农业的顺当开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实行国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双轨制经营。对于雹灾险等单一险种,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对于多重险,则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承
13、保或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供应再保险。与此同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机构为投保人支付一局部保费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农业保险实行法制化。美国很早就公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相关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农业保险的进展供应了法律依据。 (二)日本健全稳定的农业保险模式 日本作为当今世界其次经济强国,其农业特点也是经营分散、个体农户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营现状极为相像。但日本政府为应付自然灾难给农业带来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纪年月就推出了农业保险,经过近一个世纪的进展,逐步形成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它的农业保
14、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纳“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共济组合、担当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府县共济联合会、担当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政府对农业保险赐予大力支持,法律规定对农业保险实行分保,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的补贴,规定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补贴费率。县以上农业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农业共济组合局部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它承受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这样就保证了各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一些关于国计民生的农、林、鱼等实行强
15、制性保险,而实行自愿保险的有农户的建筑物、农机、农房及家财等。 四、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 美国、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供应了有益的阅历,现归结如下: (一)在国家赐予相应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情愿承保。所以国家和政府应担当起保障农业保险安康进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展费用补贴和税收减免,鼓舞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应。另一方面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夫赐予保费补贴,使他们能买得起农业保险,以增加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尽快建立多层次
16、的农业保险体系 像日本等兴旺国家那样通过建立组织严密而有序的多层次保险体系。基于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种植规模较分散的现实状况,我们应在国家的积极引导下成立民间的农业保险互助组织,以区域划分为主,让其自身参加治理。这样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的参加者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合作的关系又是相互监视的关系,从而可以较好的防范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发生。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牲畜等由国家成立特地的保险公司实行强制入保的方式承保。当发生较为严峻的风险时由农业再保险公司赐予补贴,政府通过特别的救灾政策赐予扶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既保证了农业保险的深度,又保证了农业
17、保险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缘由之一是由于至今还没有一部健全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详细运营时带有很大的随便性。而美国早在1938年就公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经办机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供应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规体系予以保障。为此我们应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标准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加主体、收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和法规制度上,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综上所述,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应当正视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现状,正确熟悉其存在的冲突和问题,通过政策性力气的引导,凭借立法、行政等手段来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扫除其进展道路上的羁绊,以解决我国农业生产的后顾之忧,提高农夫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安康稳定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