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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帮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留意:财务预算、规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 2.应当妥当保管。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治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连续保管;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别需要,
2、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供应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采纳电子计算机进展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3.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请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其余凭证、账是15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银行对账单5年。 月、季报3年。 4.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治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治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工程建立期间的建立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