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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敏 2005 年 10 月,在国家外专局培训项目支持下,农业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人员,对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体系、认证、市场准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为期 21 天 的学习和考察。在美期间,我们除在加州州立理工大学继 续 教 育 学 院 专 门 接 受 了 有 关 危 害 分 析 和 关键 控 制 点 ( HACCP)原理、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等方面理论知识的 培训外,还先后访问或考察了美国农业部、洛杉矶农业局、 洛杉矶中央农产品批发市场、洛杉矶县农业与计量局环境 有害物质实验室、 Bosokovich 蔬菜生产加工配送中心、玛 丽莎特色新鲜农产品公司、都乐食品公司等部门 ,就美国
2、 农产品 从产地到市场 ” 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品牌经营、 可追溯管理、有机食品发展、HACCP 管理和实施等专题进 行了访谈。这次培训,虽然时间不长,但笔者颇有感受, 深感美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有很多地方值得我国 借鉴。 一、 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明确的职能分工 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高信誉度的重要前提 在美国,全国范围内或者跨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由联邦政府行使管辖权,各州内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由各州政府执行,各市、县则主要是执行和落实政府 州的工作。因此,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不仅 包括联邦有关机构,还包括州和地方的有关单位,并且联 邦与州、县之间在食品安全管理上没有
3、谁领导谁的问题, 只是分工不同。从国家层面看,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职能的联邦机构有 10 余个,它们与州、县等地方政府密切 合作,通过贯彻执行 30 多部联邦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方的法 律法规,共同构筑了较为完善的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体系,确保了美国农产品具有很高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很好 的公众信任度。 (一 ;) 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美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国 会 制 定 并 经 总 统 签署 的各项法律。据资料介绍, 美国涉及食品安全的联邦法律 有 35 部。其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联邦法律有 7 部,分别是 #关邦食品、药
4、品和化妆品法 ( The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联邦肉类检查法 ( 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 ) 、 擒 类 产 品 检 查 法 ( 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騷 类 产 品 检 查 法 ( 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食 品 质 量 保 护 法 ( 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 公众健康服务法 ( 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和 2002 年出台的公众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预防 应 对 法
5、 (也被 简 称 为 反 恐 法 ) ( Public Health Security and Bioterrorism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Act)。 其中, 联邦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关于食品和药品的基本法, 它主要调整在美国行销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的安全和卫 生以及正确标识。在经过无数次修改后,该法己成为世界 上同类法中最全面的一部法律。联邦肉类检查法调整 猪、牛 、羊、 马等牲 畜肉类 的安全和 卫生以 及正确 标识; 禽类产品检查法调整家禽 ( 包括鸡、鸭、鹅、火鸡、珍 珠鸡) 产品的安全、卫生和正确标识;蛋类产品检查法 调整 蛋类加 工产品 的
6、安全 、卫生和 正确标 识;翁 品质量 保护法主要对农药及食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调整;公 众健康服务法涉及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是对生物制 品管 理的规 定。反 恐法 则主要从 防范恐 怖袭击 和保障 公众健康安全的角度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此外,在不违反联邦法律的前提下,联邦政府机构还 有权制定有关 法规。联邦机构制定的法规均在联邦登记 ” (Federal Register,简称 FR)中颁布,公众可从网上很方便 地获得这些法规的电子版。作为组成联邦的独立法律主体, 各州有权制定本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二)美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的管理体制及 主要机构总 体而言,美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
7、监管实行的是相对集中的 管理体制,尽管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联邦机构有十 多个,但农产品监管职责主要集中在农业部 ( USDA)和健 康与人类服务部 ( DHHS)所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 ( FDA)。 它们两者之间按照产品种类进行管理 职责分工,与一种农 产品有关的生产、加工、销售、进口等各个环节,通常都 由同一个部门监管,部门之间职责界定相对明确。 1. 农业部: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局 ( FSIS负责依据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 和蛋制品检验法,对全国国内生产和进口的肉类(不含 野生动物肉)、禽类、蛋制品丨不包括带壳的蛋 实施从生 产到加工以及标识上市全过程监管。 农
8、业市场服 务局丨 AMS)主 要负责 制定农产 品分级标 准,提供分级、检验和市场营销服务,帮助买者和卖者在 互相认可 的质量水平上进行交易。其下设有棉花、乳制品、 水果和蔬菜、畜牧和种子、家禽产品、烟草等 6 个商品处, 目前己为 600 多种农业商品建立了统一的分级标准。 动植物健康检验服务局丨 APHIS 彡主 要负责开展动植物疫 病的诊断、防治、控制以及对新发生疫病的监测等工作,保护 和改善美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健康、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农业研究局 ( ARS)主要从事农业科研工作, 州研究教育与推广局负责与各大学合作,制定以农民和消 费者为对象的农产品 负 责 监 管 饮用 水的
9、质量以及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根据联邦 #: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对农药等实施管理,制定农 药、环境污染物残留限量标准、安全使用方法和有关管理 法规;财政部下属的酒类、烟草和火器管理局负责监管大 多数酒精饮料,执行与含酒精饮料生产和流通有关的食品 安全法律,制定酒类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美国商业部下 属的全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负责监管鱼类和海产品,并通 过收费的悔鲜检查计划 ” ,检查海鲜加工厂和零售商店、 渔船是否符合联邦卫生标准;美国海关总署与美国农业 部、 食药局等部门合作,监管进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联邦 贸易委员会负责管理农产品广告;美国司法部负责农产品 质量安全纠纷或案件的起诉、
10、扣押、裁决等司法工作;疾 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监视、调查、研宄和防止食源性疾 病的发生,开发病原菌快速检测技术。 (三) 美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模 式 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监管模式方面,农业部对畜禽产品实施的是生产加工全 过程监管方式, FSIS 的 9 000 多名人员中,有 7 300 多名联 邦检查员,驻扎在全国 6 200 多个经注册的畜禽加工厂 中, 负责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而 食品药 品管理局则只 是通过不定期的检查来实施监管。 二、科学有效的有害物质残留监控体系是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重要支撑 以政府为主导,对农产品有害物质实施制度化的
11、监控 计划,是美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有关农产 品中有害物质残留监控方面,美国有两个强制实施的国家 残留监控计划,分别为 FSIS 的 啯 家 残 留 计 划 ” ( FSIS National Residue Program, 以 下 简 称 NRP) 和 FDA 的农药 残留监控计划 ( FDA Pesticide Program Residue Monitoring, 以下简称为 PPRM)。 (一 ;) 美国的两大残留监控计划概况丨 1) NRP 计划: NRP 计划始于 1967 年,为年度计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 施部门为农业部 FSIS, 监控对象为国内生产和进口的肉、
12、 禽与蛋制品中的农药、兽药、环境污染物残留。该计 划实 施的目标 是:有效贯彻 联邦政府法律 法规;确保消 费者对 肉、禽 、蛋产品安全 消费的信心; 监督不合格动 物的屠宰 和禽 蛋制品的生产 ;获得化学残 留物的风险评估、风险管 理和风险交流方面的支持数据。彳 PPRM计划: PPRM 计 划从 1987 年起开始实施,其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部门为 FDA,监督对象是农产品和饲料中的农药残留,监控的农 产品主要是谷物及制品、蔬菜、水果、带壳的禽蛋、奶制 品、水产品及其他非 FSIS 监管的农产品,既包括国内产品, 又包括进口产品。 (二彡残留监控计划的特点总体来看,美国的两大残 留监控计划
13、具有以下特点: ( 1)法律依据明晰:联邦食 品、药品 和化妆品法 、联邦肉类检验 法、禽类产 品 检验法 、蛋制品检验 法、食品质量 保障法等法 案 明确规定了农业部和 FDA 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职能。 (2)抽样 计划科学:其 抽样计划是在对 残留物多方面 因素 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制 定的,既保证了抽样的代表性, 也保 证 了 计 划 实 施 的 可 操 作 性 。 检 测 高 效 准 确 : FSIS 使用的检测方法分为 3 类:一是确证检测方法,通常是色 谱-质谱联用法,如 GC- MS、 LC- MS 等,既可快速定 性又能准确定量;二是常规检测方法,主要是 TLC、 GC、 H
14、PLC 等,主要用于检测限量水平的残留物;三是筛选方 法,此类 方法快速、简 便适于现场检验 ,但一般只能 检测 一种或一类化合物残留,并且在检测结果为阳性时,需要 用前两种方法进行确证。美国的兽药残留监控时,主要采 用现场筛选方法。 ( 4)经费保障有力:联邦肉类检验 法规定,每年从国库中拨款 300 万美元用于支付肉类产 品 的 检 验 费 用 ; 禽 类 产 品 检 验 法 和 錤 制 品 检验 法 也均规定执行法律所需要的检验费用均由财政预算拨款支 付。 2005 财政年度, F S I S 的预算为 9.52 亿美元,其中 8.28 亿美元用于检测费用。此外,联邦检查员的费用以及取样
15、、 专业培训的费用也均由国家财政预算支付。 (三)负责执行残留监控的官方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 室是政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支撑机构。为了 确保残留监控计划等监管活动的有效实施,农业部的 FSIS 和食品药 品管理局均建立了 自己的官方 检验机构,各州、 县等地方政府也根据需要建立了检测机构。 FSIS 建有 4 个官方实验室,分别是东部实验室丨位于 乔治亚州)、西部实验室(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中西部实 验室纟位于密苏里州 和病原微生物流行与特殊项目实验 室 ( 位于乔治亚州其中东部实验室擅长病理学检测,中 西部实验室擅长兽药残留检测,西部实验室擅长农药残留 检测。这 3 个实验室承担了大
16、量的政府委托检测工作,特 别是进口农产品的检测和有害残留物的确证检测。 FDA 下设有 12 个实验室,这些实验室分别为不同地区 (全国共分为 5 个大区 ) 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地区办公室以及 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提供检测服务,不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全程监管并可追溯、预防为主是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管理的重要原则 (一 :) 从 农田到餐桌 ” 的全过程监管美国在食品安 全监管方面十分强调从 农田到餐桌 ” 的整个过程的有效 控制,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 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 料、保鲜和贮藏方式、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 为确保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
17、安全,美国不仅对终端产 品的监管给予明确并详细的法律规定,而 且对农业生产资 料的监管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此外,美国就如何保 证农产品在生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安全,也制 定了很多法规、标准或规则,其中最典型的是 GAP 丨良好 农业管理规范 )、 GMP (良好生产管理规范)、 HACCP 等有 关法规或标准。为了保证食品原料生产的安全,美国在农 业生产种植、养殖环节中积极推行 GAP; 在 农 产 品加 工 环 节则重点釆用 GMP 和 HACCP 管 理 。 从 产 地 到餐桌 ” 的 全程监管,有效地防范了食品安全风险,也为问题食品的 追溯奠定了基础。 (二)美国的食品可追溯
18、制度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市 场范围的不断扩大,食品安全的风险逐渐加大。因此,建 立追溯制度、实现食品的可追溯,成为美国政府制定食品 安全政策的关键之一,就成为食品生产、流通、零售企业 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而自觉采取的行为。 为了实现可追溯性 ” ,近几年来,美国在建立食品追 溯法律法规、系统建设和宣传指导等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 的措施,特别是自 9*11” 后出于反恐的需要,更是高度 重视食品的可追溯问题。为执行反恐法, FDA 制定了有 关配套法规,要求在美国国内和外国生产、加工、包装或 掌握人群或动物消费的食品部门,必须于 2003 年 12 月 12 日前完成向 FDA 的登记,以便进行食品安
19、全跟踪与追溯。 2004 年 5 月 6 日, FDA又颁布了 徵品安全跟踪条例, 要求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必须建立和保 全有关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记录。此条例不仅适用于美国食 品进出口企业,而且也适用于国内从事食品生产、包装和 贮运企业。 在可追溯系统建设方面,美国主要采用国际物品编码 协会 ( EAN) 推 出 的 ENA. UCC 编码系统,对食品原料的生 产、加工、贮运及零售等供应链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通 过条形码和人工可识读方式相互连接,实现对食品供应的 跟踪和追溯。 (三 ) 预防为主与美国广泛推行的 HACCP 管 理 体 系 在 20 世纪 70 年代以前,美国对农产
20、品和食品的监管,主要是 釆用感官检查丨标签 加终端产品检测的方式。随着食品 工业的迅速发展,食品种类以及加工方式越来越多,食品 安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政府监管的相对滞后情况也越来 越显现。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的全过程监管,从20 世纪 80 年代起,美国开始逐步推行 HACCP 管理,强调预防为主的 食品安全管理理念。 HAC CP 制度是用来辨认和防止食品加工过程中有害 物质污染风险的一种过程控制制度。美国在 HACCP 的推 广 和 运 行 有 以 下 几 个 特 点 : 政 府 鼓 励 企 业 运 用 HACCP 系 统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 并 在 部 分 行 业 强 制
21、推 行 HACCP 管理方式。 ( 2)政府采取支持和监管两种方式推行 HACCP 管理。一方面,政府对实行 HACCP 管理方式的企 业给予支持;另一方面,对肉类、禽类、水产品、果蔬汁 等强制 HACCP 管理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核实企业是否 实行了 HACCP 食品安全管理。 ( 3)客户审核推动生产企业 实施 HACCP 管理。主要是食品营销企业,如超市、釆购 商等 , 为 保 证 所 采 购 食 品 的 安 全 性 能 , 对 生 产 企 业 HACCP 管理系统进行考核 。一 般有两种方式 ,一 是采购 商内部 HACCP 专家对生产企业进行考核;二是如果釆购 商内部没有专家,可委托
22、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 HACCP 专 业机构进行考核。 ( 4)企业为提高产品竞争力主动实施 HACCP 管理。一是通过生产操作者定期对生产过程中关 键控制点进行纠偏;二是企业成立 HACCP 小组对企业实 行HACCP 进 行 评 价 ; 三 是 聘 请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企 业 实 行 HACCP 管理的情况进行审核、评价。 四、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 :)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督执法纵观美国食 品安全管理 的立法进程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有关食品安全 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大都紧随着重大食品安 全事件的发生,不仅及时适应了管理的需求,而且法律赋 予管理部
23、门的在制定有关配套法规时,也非常注重法规的 周密性和操作性。 当前,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法律体系还很 不完善,在依法行政上,远没有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我国己经制定了诸如翁品卫 生 法 、 浐 品 质 量 法 、 种 子 法 、 猶 业 法 、 勑物 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 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 法规,但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实需求相比,仍然存 在不少的法律空缺和缺陷。对此,我们应借鉴美国食品安 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有益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产 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 , 强 化执 法
24、监管。当前,最迫切的是尽快出台砍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和有关农业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生产与加工 过程管理、储运与流通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方面细致的配套规章,使执法管理行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 据,使依法行政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明晰监管部 门职责从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看,尽管在美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同 样涉及到诸多部门,同样横跨众多领域,但因法律对各部 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分工,更重要的是美国是依据产品种类 进行监管职能的分工,因此,虽然管理部门多,但监管的 重复、交叉点不多,有效避免了因职责界定不清而相互推 诿。 而我国,目前农
25、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釆用的是分段 管理的监管模式。在现行的体制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的权限分属农业、经贸、供销、外贸、卫生、质检、工商、 环保等多个部门。我国采用的是 小农业 ” 的概念,即使 是农业的某个具体环节,也分属多 个部门管理。这种职责 分工,在实际运作中,必然导致职能错位、缺位、越位和 交叉分散的情况,造成管理成本高但效率差,并且难以形 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 我国应该参照美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改革我国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变现在的 多头管理 ” 为 I*家 为主、相关方参与 ” 的管理方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 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逐步建立责权一致、权威性强、
26、效 率高的管理机制。根据我国实际,应当明确农业部在农产 品质量安全管理上的主导地位,并赋予相应的行政管理职 权。同时,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正、公平,可 借鉴美国做法,将参与管理机构的人员列入国家公务员系 列。 (三) 建 立 例 行监 控 制 度, 加 大经 费投 入 通 过实 施 例 行监控制 度来有效管理食品 安全,这不 仅是美国的做法 ,也 是众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从美国持续实施数十年的 残留监控工作的实践看,残留监控行动一直是政府主导的行 为。而且,美国釆用法律的形式,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控 制度化,这不仅有效强化了安全管理工作,也有效保证了例 行监控工作经费投入的力度
27、和投入渠道的稳定。 与美国的农产品残留监控制度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 安 全 例 行 监 控 工 作 启 动 较 晚 , 并 存 在 很 多 的 不 足 :法 律依据 缺乏。 ( 2)缺乏 长效工 作机制,其 组织机构 、工作 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均难以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 需 要 。 限 于 经 费 的 短 缺 , 监 控 覆 盖 面 十 分 有限 , 难 以 达到例行监测的真正目的,更谈不上为风险评估、残留标 准制定积累基础数据。 ( 4)残留监控结果的利用率低。美 国法律规定,监管部门每年都要定期向国会和公众报告例 行监控的结果,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发布机制和平台,对
28、社会公开的残留监控结果十分有限, 这既没有保证公众应有的知情权,也不利于发挥公众的舆 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还使得监控数据不能得到充分 和有效利用。 在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国内外对农产品质 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我国应尽快完善农产品质 量安全例行监控制度,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加大 例行监测的经费投入,建立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和发布平台, 充分发挥例行监控信息的作用,从而促使农产品质量安全 管理成为生产者、经营者的自觉行动。 (四) 建立可追溯制度,强化以预防为主的全过程监 管在建立可追溯制度方面,我国刚有零星尝试。应尽快建 立健全农产品追溯制度,以增强农业生产者责任意识,统一
29、 利益与义务,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近 20 年 来 , 美 国 大 力 推 行 GAP、 GMP、 HACCP等 预防为主、全程监控 ” 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 实践证明,推行上述管理体系,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 的各环节,针对可能的危害因子,采取积极的风险规避措 施,可有效地从源头控制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应积极推行 GAP、 GMP、 HACCP 等 管理体系,强化预防为主的农产品 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理念,要结合我国生产规模小、经营 相对分散、农业企业发育不够等 基本国情,找准突破口, 做好培训和示范带动工作,促进国外先进管理体系和手段 早曰为我所用。(作者单位:中国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 检测技术研宄所北京 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