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大调解体系构建和谐社会381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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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大调解体系构建和谐社会 调解制度是具有特色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源远流长,也被认为是划分中华法系的根本标志之一。按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当前的调解制度主要民间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行业调解这五种类型,其共性在于都是通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纠纷当事人依法以德解决纷争的一种活动。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全面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情况,现就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进展浅析。虽然本文主要是以法院调解为研究对象,探讨该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但法院调解形式并不是单独存在,而是与上面所提到的调解形式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最终他们一起形成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因而我们首先要对

2、我国的调解制度进展简单的了解,之后才对法院调解的现状和“大调解提出的背景进展分析,最后就如何完善和健全调解制度,做好调解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方法。一、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形成因素。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一直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开展,其最早可追溯的西周时期。在我国古代官制中就有“调人和“地官的设置,其职责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这就是当时的官府调解。另外,因当时的社会基层中宗族的巨大影响和长期存在,同时为了防止“官府衙门的欺压和“刀笔讼师的盘剥,有了纠纷常常邀请宗族族长或者长老亲友和一些办.事公正,素孚众望的人出面调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

3、民间调解的传统。随着社会的开展,于第一次国革命战争时期在海丰农民运动中最早产生人民调解制度。抗日战争到新中国成立期间,人民调解进入了一个新的开展阶段,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新中国成立后,1954 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它的公布施行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开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最终确立。1989 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公布施行,进一步完善和开展了人民调解制度,把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到了新的历史阶段。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依据法律分别做出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假设干

4、规定“,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而且完善了我国人民调解这一重要的和法律制度。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直至二零零九年六月,有关部门又提出了“积极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全面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则我国调解制度的不断开展和完善,其原因又是什么呢?在我看来在中国发端之调解制度,主要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首先,中国文化自古就有协调,平衡,中庸,合一和排斥对立与差异的传统.讲和谐的价值取向与思维定势,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地以寻求调和为正道。其次,崇尚忍让与以和为贵的处世哲学为调解

5、提供了方法论根底。中国的儒家和墨家,都把“爱人作为各自理论的重要原.则,要求做到“爱人假设爱其身,“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要互相谦让,不要争斗,在人际关系中崇尚“和为贵。中国人历来诉讼意识冷淡,遇到权益纠纷,首先想到的是找人调停,很少想到或不太愿意诉之官府。在古代,从统治者的“息讼到百姓的“厌讼,使大量的民间纠纷通过家族族长定夺,亲戚朋友疏导等方式得以排解.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也使民间调解得以盛行。这是调解制度负载深厚历史积淀并长久流传的原因。二、我国法院调解的现状及“大调解提出的背景。近年来,我国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一方面我们应该为此而快乐,因为这说明人民

6、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与此同时,出现了另一个相对应的矛盾: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案件之重。特别是当大量的类似“一分钱官司式的纠纷不断涌入法院的时候,人民法院觉察自己早已淹没于诉讼的海洋。诉讼量剧增,积案严重;诉讼拖延,程序复杂等情况,不仅使基层法院因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而且容易在客观上滋生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居高不下和审判质量下降等“诉讼爆炸综合征,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在“诉讼万能的论调下,调解工作逐步被淡化甚至被边缘化,纠纷解决权逐渐被法院垄断,其直接后果是:法院门庭假设市,积案居高不下,而仲裁机关机构闲置,门可罗雀,民间调解更是防线瘫痪,半死不活;司法改革外表

7、上如火如荼,实际上却步履维艰.消耗大量时间和金钱到人民法院寻求公正说法的人们也不无遗憾地发现,将所有纠纷.不分清红皂白地通过法院“依法裁决并非最正确方案,“非黑即白的解决结果常与当事人期望相距甚远,诉讼本钱的不断上升和“一刀两断式的司法裁决,不仅没能寻求到自己“理想中的公正,反而是诉讼的对抗性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难以修复以及更加厌恨代表国家断案的法院和法官。面临这样的现状,法界也开场对诉讼总量高速增长背后隐藏的危机进展了深刻反思,并意识到重新建立和运用调解制度的重要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这时被提出,希望以此为根底,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纠纷分流处理体系。特别是将那些本可通过调解机制处理的民间纠纷

8、分流解决于法院司法机制之外,无论对缓冲和减轻当前法院案件承受之重,还是对维护和提升审判质量,司法权威乃至国家整个法治建立水平,都可谓至关重要。法院也逐渐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应当掌握的是纠纷的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要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威,必须在自己周边设置一道道社会防线,通过鼓励机制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将那些简单细小的争议通过非诉讼的途径去解决。面对这种情况,建立由以前调解制度开展完善而来的“大调解体系顺势提出。三、法院如何完善和健全调解制度,做好调解工作。鉴于诉讼是一种高本钱的救济保障体系,决定了任何社会都必然会把对诉讼本钱的计算和效益的追求作为衡量诉讼之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并据此对诉讼围加以

9、一定程度的限制。与诉讼制度相比,调解具有植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本钱,着眼未来,和谐相待的优势,符合价值多元化之社会开展潮流。则怎样来完善和健全做好我国的.调解制度呢?针对目前“大调解机制的逐步建立,本着发挥其优势,弥补其缺陷,实现人民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对接的角度出发,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大调解机制,使得“大调解走上规化、专业化、法治化的道路。从大的方面而言可以从这几个方面作手:一规、重建大调解的工作程序。比方明确“大调解体系的目标任务、工作原则,特别是近年来理论界关于制定“调解法“就是最好的途径和方法;二采取措施促进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使其思想上重视调解,业务上不怕调解,

10、技巧上灵活多变,并加强其后续力量的培养和开展;三在外部条件方面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常运转,从资金、设备等进展大力支持;四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制度建立。在以上四个大框架下,现结合各地经历,就人民法院应如何进展完善和健全调解制度,做好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方法。一、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协调解决机制,加强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和健全全员调解机制。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成立调解机构领导小组,建立立案调解中心;要求送达人员、人民陪审员、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庭长、院长都要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形成协调联动的诉讼调解格局,实现审判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社会稳定效果的最大化。二、扩大司

11、法调解的适用围,努力实现“全程全员调解。除依法不能调解的案件外,对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局部、行政赔偿案件均应当进展调解;对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案件应当组织和解、对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加大协调力度。坚持立案调解和审判调解相结合,切实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环节和全员参与之中。重点是做好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案件;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涉农案件。三、着力发挥立案调解前伸后延,深化民事诉讼调解,大力推进执行和解。立案调解

12、包括案件立案审查阶段的调解、立案后移送审判庭前的调解。他适用于告诉立案、诉前保全、执行立案、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信访接待等各个环节。要充分发挥立案调解前伸后延的成效。进一步增强民事法官的调解优先意识,增强调解技能,提高辩法析理能力,因案、因人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和关键点,使用灵活的调解方法。进入执行环节,既要加大执行力度,又要根据不同案情灵活执行,以细心、耐心做好执行和解工作,能和解的尽量和解。要慎用、巧用、敢用强制措施,以强制执行措施促进执行和解结案。总之,根据案件流程的八个主要环节,只要存在调解的可能,必须作好调解或协调工作,采取耐心引导的方法,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将调解贯穿立案、审理、执

13、行全部阶段。四、发挥会多元调解主题作用。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等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因案发挥人民陪审员、律师、民间调解员等来自社会各方面、熟悉基层情况、掌握行业知识和特点的人员,积极组织他们参与案件的调解;因案依托乡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力量开展调解;因案注重引导律师、法律效劳人员、当事人亲属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发挥他们在司法调解中的重要作用。五、加大人民调解指导培训力度。选派优秀法官通过有针对性的讲解调解技巧和发放宣传资料对人民调解员进展业务培训,在巡回审判中邀请基层组织干部一同进展调解。凉山地区局部法院在调

14、解过程中邀请当地的调解经历丰富民间调解人员“德古参与就是很好的经历。六、设立快速审判通道。依法实行独立审判,采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并将审理结果及时反应给人民调解组织。七、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效力,依法受理和执行调解协议。经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自愿申请由法院确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当事人持生效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具有债权给付容的调解协议,债务人拒不履行该协议,债权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执行。总之,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开展目标,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它要求我们适应新的社会构造、利益、矛盾的变化,熟悉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立的特点、规律.和开展趋势,实事地分析法治建立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一套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长效机制,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尤其必要。秩序社会的建立需要一整套适应社会开展变化趋势的机制作为支持,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无疑将成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在这个方面,我们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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