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清偿主体之分包单位篇8179.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清偿主体之分包单位篇8179.pdf(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清偿主体之分包单位篇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相关规定,2020 年 5 月 1 日起,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五大法定义务-签订合同约定工程款。分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条例第 25 条)-对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分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分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建立用工管理台帐,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保存 3 年。(条例第 28
2、条)-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条例第 30 条、第 31 条)-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条例第 28 条)-清偿挂靠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由分包单位清偿。二、四大法律责任-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分包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 54 条)-责令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
4、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条例第 55 条)-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 56 条)-记入信用记录。分包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分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条例第 47 条、第 4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