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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注意事项 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 6 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特别是对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建设部下发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 号)文件,规定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在发放对象上明确“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2、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指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支付款项安排上强调“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要求设立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制度。随之,各地纷纷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类文件,代付工资则为主推。如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明确了“实行总包企业代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总包企业项目部应按照分包企业核算的农民工工资标准,通过银行按月逐人支付农民工工资。”以上措施在很大
3、程度上让农民工血汗收入有了保障,同时,也存在需关注问题。如在实务中,我们曾经看到总包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仅凭分包单位提供的一张表格上注明人员姓名、金额和银行卡号资料,为保证收款人与分包单位用工人员相符,建议总包向分包单位索要收款人的相关用工合同或协议等证明,确保农民工工资进入本人的“腰包”。总包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一个重要问题不能忽视,这就是收款人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总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还是分包单位扣缴义务人,应引起重点关注。判断谁为扣缴人时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 号)规定:“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
4、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对照上述规定,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在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上具有决定权,应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总包单位在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与分包单位明确相关的个税扣缴和申报义务,并将农民工应缴个人所得税交由分包公司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和缴纳。即既要保证农民工收入及时取得,也要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以案学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5、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6602 号 最近,一些省、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查处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责任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的有关法规,现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税的认定条款失效 1.在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法规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务凭证,又不按法规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次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2.扣缴义务
6、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或以口头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且双方都向税务机关承认的,在其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即认定为其已将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的税款扣收。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其已承诺应代付税款的,为偷税。3.同一经济活动中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通过签订假协议、假合同、填写虚假扣缴报告表和纳税申报表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为共同偷税。4.中介人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和代办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劳务收入,为应税收入。如未按(国税发1994112 号,以下简称通告)的法规进行纳税申报,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二、关于对纳税义务
7、人或扣缴义务人偷税的处理条款失效 1.扣缴义务人有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 10以上并且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在追缴所偷税款的同时加受滞纳金,并移送司法机关。2.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根据第一条第三项的法规构成共同偷税的,其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 10以上并且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在追缴所偷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将三者一并移送司法机关。3.中介人根据第一条第四项的法规有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10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移送司法机关。4.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偷税行为依据上述 1 至 3 项的法规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
8、追缴其所偷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 5 倍以下的罚款。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四、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
9、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五、关于劳务报酬所得费用的计算与扣除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六、条款失效在调查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收入取得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地区的,以纳税义务人、中介人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案件涉及地区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协助。经查证核实后查补的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由其向居住地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其中 50划转给收入取得地的税务机关。七、条款失效关于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扣缴税款的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款的,根据征收管理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七条的法规进行处罚。纳税义务人在取得所得时,未同时获取完税证明或未获取足额的完税证明,根据通告及有关法规,应在次月七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对不属于代付税款的,在申报的同时还要缴纳税款。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一律试用本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