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一览表[1]305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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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赔偿项目 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承担 一 工 伤 医 疗 待 遇 1.工伤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备注:取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旧】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用人单位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新】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规定 4.交通食宿补助费【旧】交通费(职工因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住宿费(职工因工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伙食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用人单位承担】交通食宿补助费【新】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规定 5.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

2、工资福利待遇 单位 承担 6.停工留薪期内护理(护理费/陪护费)二 生 活 护 理 费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系数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三 一次 性伤 残补 助金 8.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 至 10 级伤残月数(新:27/25/23/21/18/1613/11/9 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伤残等级百分数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90

3、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5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60 备注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 五 一次 性工 伤医 疗补 助金 和伤 残就 业补 助金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旧)=省级政府规定标准 单位 承担 福建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系数 A.伤残系数:级个月;级个月;级个月;级

4、个月;级个月;级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B.最低额限制规定:56 级最低 30 个月;78 级最低 20 个月;910 级最低 10 个月 C.增发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30%。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新)=省级政府规定标准 级:经工伤职工提出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级: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1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新)=省级政府规定标准 级:经工伤职工提出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级: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六 丧葬补助金 13.丧葬补

5、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个月 七 供养 亲属 抚恤 金 14.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抚恤系数 A.配偶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B.孤寡老人配偶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50 C.其他亲属抚恤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 D.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其他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备注 配偶抚恤金其他亲属抚恤金职工生前工资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倍 九、受害人因工出差下落16.受害人因工出差下落不明工伤待遇前 3 个月工资照发(用人单位承担)供养亲属抚恤金(第 4

6、 个月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0(有限制条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0(被宣告死 3 不明 亡)丧葬补助金(被宣告死亡)【律师提示】1.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康复性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除外)所花费的医药、手术以及其他治疗费用。医疗费计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除外)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目前未出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已出台)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目前未出台)2.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为进行必要的伙食消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

7、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的伙食补助费用。3.交通食宿费是指受害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4.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5.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又称为陪护费,特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其生活所支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费用(没有规定计算标准)。6.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

8、所需的必要费用(未规定护理期限、一次性支付办法)。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费用。8.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14 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推出工作岗位;以及被鉴定为 56 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56 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710 级伤残

9、,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10.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14 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4 11.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14 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维持其生活等费用的补偿。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

10、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13.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法律后果:A.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B.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C.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1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11、。15.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 倍(在工伤保险待遇外支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1.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赔偿系数:(1)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6 倍;(2)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4 倍;(3)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2 倍;(4)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0 倍;(5)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8 倍;(6)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6 倍;(7)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4 倍;(8)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3 倍;(9)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2 倍;(10)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1 倍。3.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5 入的 20 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 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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