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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曹辉:警惕无形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抵税陷阱(2014-05-02 13:47:28)转载标签: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原文地址:曹辉:警惕无形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抵税陷阱作者:警惕无形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抵税陷阱曹辉近期,一些企业主接到北京某财税公司的电话,电话中工作人员说,随着公司法的修订,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中的出资比例不再受限制,对方可以低价提供专利权,然后帮助出资人高价评估后投资到企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这样不但提高了企业的经营实力,而且高价入股的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额还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起到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少交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对方只收取专利转让费与资产评估费,企业(出资人)花
2、钱不多,收益不菲,一举两得。接着针对一些企业主提出的以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投资时是否要交税的质疑,对方分别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进一步解答到:一、营业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
3、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法规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该文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已被废止,且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行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条款中上述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不应视同销售,其增值部分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4、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即如投资人为个人的,其以专利权评估增值后投资,增值部分也不交个人所得税。面对财税公司工作人员证据确凿、法条清晰的剖析,很多企业主动心了。但天上真会掉馅饼?这是不是一个骗钱的陷阱呢?让我们对财税公司人员的说法从相关税收政策如下分析:从投资方角度一、营业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5、财税2002191号)是有效税收政策文件,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虽未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同销售处理,但该条最后规定:“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否另有规定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
6、)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该文件第二条第六款以兜底的方式明确:企业资产只要是资产所有权属改变都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且该文第三条规定: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否意味着企业以外购的无形资产投资,只需以购入时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其增值部分不需作税收上的收入呢?url=http:/www.广告网址.cn/article/28/44642.htm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url(url=http:/www.广告网址.c
7、n/article/28/44642.html国税函2010148号/url)规定:(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换句话说,意味着如果企业处置该项资产是以销售为目的,或者不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或者不符合在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要求,就不能以购价确定售价了。而只能以市场价确认销售收入,其增值部分应交企业所得税。且该文第五条规定:在以后纳税年度
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6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来看,该文自2010年12月13日起已经不在有效文件之列,总局网站法规库也已删除。是否就意味着不再需要以公允价视同销售作收入对增值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呢?笔者以为,该文虽然不再有效,但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公允价确认收入的原则却在财税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中一直得以体现。如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中规定:二、
9、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明确废止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后出资不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具有法律依据。纳税人对此的态度,应该认为总局取消了319号文件,就意味着可以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所
10、得可以征税了,以此作为政策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而不应抱以侥幸心理,忽视税收风险!由此可见,投资方以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后投资,并非无税收成本的,无论投资者是个人还是企业,对其投资评估增值部分都不免除应纳税义务。且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该资产投资转让收入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投资方收受的无形资产的税前扣除额是分年摊销逐年在税前扣除的。资金的时间价值两者差别很大。从接受投资方角度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11、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在上述财税公司人员的说法中,投资方似乎可以肆意将无形资产虚高估价,做高投资成本。但税法上被投资方并不一定就能以此虚高的价格作为取得资产的计税成本,摊销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因为一旦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将会予以合理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对此,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对关联方之间转移定价影响企业所得
12、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即意味着只要投资方与接受方企业间税负不相同或一方亏损或一方在税率优惠地区,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的,都应予以调整。那些想借投资双方一方亏损一方盈利,以亏抵盈,少纳所得税的想法都是行不通的。综上所述,以无形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并不如上述财税公司人员所言那样。以无形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抵税只不过是他们骗取钱财的一个幌子。以此幌子高价出售无价值的专利和收取高额的资产评估费用。希望广大企业主予以高度警惕,避免无谓的经济损失与税收风险!曹辉:浙江恒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