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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渝价20067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改变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代收费形式,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1107号文件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有关商品住房代收费的规定或表述,将购房者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房时应交纳的并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收的
2、水、电、气一户一表的安装收费,闭路电视安装费,转移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直接并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中,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107号)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三、凡在二七年一月一日前购售双方已签定购房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收取代收费;二七年一月一日起签定的购房合同,一律停止收取代收费;二七年一月一日前价格主管部门已下达销售价格、允许代收费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批准文件规定执行。四、商品住房代收费并入房价后,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的任何费
3、用(除税金和大修基金外),更不得借机乱涨价。五、各水、电、气、闭路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水、电、气一户一表及闭路电视的安装费,不得随意乱加价、乱收费。六、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归并商品住房代收费的宣传力度,强化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的监管,一经发现有乱收费、乱涨价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楼的竣工合格证。通常人们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因此,二次供水是目前高层供水的惟一选择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建设、设计及建设的优
4、劣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但是,过去在全国尚未有一个完整的针对二次供水工程的技术标准,只是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相关章节中提出部分要求。二次供水设施主要为弥补市政供水管线压力不足,保证居住、生活在高层人群用水而设立的。相比原水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更容易被污染,二次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一直都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天津市)今后凡是应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在即将实施的标准中,对应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建筑物高度及市政管网供水与二次供水的结合点做了明确规定:凡是公建高度超过12米,住宅楼超过6层的,必须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商住混用的住宅楼底商在两层或以上的按公建对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有稳定可靠的消毒措施和防倒流污染的措施;严禁设计、建设地埋或半地埋式水箱;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的材质,应优先选用无渗漏的不锈钢水箱和新型环保抗菌管材,严禁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器材;水箱总有效容积不应超过36小时的生活用水量,容积大于50立方米的水箱必须分为两格,并能独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