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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工作流程为了规范、有效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结合湖北国税实际和征管业务流程,现就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流程通知如下:一、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一)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以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有关程序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税收征收管理处应当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
2、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收征收管理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三)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经过书面审查,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2人以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作出
3、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准印证;不符规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准印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四)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省国家税务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五)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六)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二、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一)主管国税机关应指定固定窗
4、口负责受理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
5、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2日内,受理窗口应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传递给税收征收管理部门。(二)税收征收管理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下报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内对申请信息书面审查,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国税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审核意见报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三)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
6、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五)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三、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一)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税收征收管理处应当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收征收管理处应
7、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许可申请受理岗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二)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经过书面审查,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2人以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规定的,制作不予行
8、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三)作出决定前如有必要指定下级国税机关调查核实,受指定国税机关应在接受任务10日内核实完毕,并将结果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调查时间计算在作出许可决定时间内。(四)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省国家税务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五)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六)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四、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一)主管国税机
9、关应指定固定窗口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2日内,受理窗口应将
10、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申请普通发票领购资格)或者流转税管理部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二)征收管理部门或者流转税管理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下报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内对申请信息书面审查,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国税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审核意见报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普通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普通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
11、规定送达申请人。(三)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五)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五、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一)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流转税管理处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事项属
12、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流转税管理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二)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经过书面审查申请资料和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的实地核查核查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的,制作准予行政
13、许可决定书;不符规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三)区县(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依据企业提供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设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四)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指定申请人所在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调查核实,受指定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受任务10日内核实完毕,并将结果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调查时间计算在作出许可决定时间内。(五)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省国家税务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14、,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六)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七)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六、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一)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处)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流转税管理科(处)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流转税管理科(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
15、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二)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处)经过书面审查、实地核查(2人以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规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三)区
16、县(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依据企业提供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设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四)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五)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六)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七、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一) 区县(市)国税机关应指定固定窗口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
17、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2日内,受理窗口应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传递给流转税管理部门。(二
18、)流转税管理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内对申请信息书面审查、调查核实(两人以上),并报本局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三)区县(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依据企业提供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设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四)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
19、,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五)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六)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八、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一)区县(市)国税机关应指定固定窗口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
20、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2日内,受理窗口应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二)征收管理部门必须在20日(特殊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内对申请信息书面审查,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国税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审核意见报本局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三)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区县(市)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五)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