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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法制知识讲座云安县司法局 杨剑标同学们,你们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来共同学习、探讨一些法律知识。法的概念,同学们并不陌生,我们日常生活中会经常接触到这个字眼。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21世纪主人的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按照不同分类的标准,法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的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等,法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今天详细讲,那就成了天方夜谈了,有兴趣的同学,想系统学习法律,可以报考相关的法律院校,或者说以后从事法律工作,我想信在坐的一定有人可以成为我的老师,或是以后法学界的泰斗。我今天要讲的是和同学们目前相关的一些基本知识,主要讲四个问题。一是想给大家讲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再一个讲讲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第三简单介绍一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最后再讲一下未成年人的自我犯罪预防。 一、 首先我讲第
3、一个问题: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也就是宣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举个例子,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
4、律上的概念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如今我们在宣传媒体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呢?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具体就不展开讲了。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
5、,它总共有六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以上所讲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下面我想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三个案例,一个是江西上饶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
6、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99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某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该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
7、,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
8、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第三个我要讲的案例是发生在我们寿中的一个案件,2004年12月15日,被告人方某等人到我们寿昌中学操场上玩耍时,看见我校与学生黄某、余某(女)从操场边走过,方某即用言语戏弄、挑衅黄某、余某,黄某、余某与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方某用烟头扔向余忆,在受到余某的责问后,被告人方某上前打了余一巴掌,黄某见状朝被告人方某身上打了一拳,被告人方某随即从上衣口袋内掏出一把尖刀,朝黄某的腹部捅了一刀,后又用刀将黄某左前臂和右手虎口处划破,致使黄某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累计长16.5cm,腹部穿透创但未伤及内脏器官、重要血管、神经。经建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的
9、伤势已构成轻伤。本院认定被告人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
10、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干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
11、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再讲讲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
12、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13、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就是我国刑法对犯罪责任年龄的规定。这一条规定有四款,四个层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年满16周岁,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罪名,就要负刑事责任。如满16周岁的人偷东西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盗窃罪。如不满16周岁,就不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某某周岁。并且是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第二款规定的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罪要负刑事责任,这8种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14、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8种罪才构成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如果犯的是其他事情,比如,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等,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刑法第17条2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年满16周岁以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该把年满16周岁以前的行为人选为犯罪一并追究。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
15、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我们前些年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林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99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新安江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阳阳即向阳阳索要香烟,阳阳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林某便觉得阳阳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阳阳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阳阳不给,林某便一拳往阳阳腹部打去,当阳阳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林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阳阳颅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林某已满14
16、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第三款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这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条款。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这里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应当是指必须从轻处理,可以则是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如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能判处死刑。这就是一个刑法明确规定的减轻处罚条款。如檀村中学投毒的女学生,投毒致多人中毒,一人死亡,如果是成年人,一般是要判死刑的,而她只判了1
17、3年。第四款规定的是对尚未构成犯罪或不需负刑事责任的人怎么办?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对那些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恶习的人,不能用刑罚来进行惩罚教育,因为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而是采用比较轻微的、缓和的、不严厉的方法来进行教育处理。如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由公安机关训诫、予以治安处罚、送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等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以上规定的是刑事责任年龄,我们不
18、能把它与民事责任年龄相混淆,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年成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前面讲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理,法律还对未成年人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和权利:指定辩护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在审判时应为其指定辩护
19、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2 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不得公开报道: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以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开庭
20、时,未成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可以询问被告人,对证据提出意见,为被告人辩护等。另外还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对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三、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一)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 从近几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类型比较集中。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十大类犯罪,但是与我们未成年人相关、可能触犯的罪行并不多,有些犯罪是特殊主体,未成年人不可能去犯,你也没
21、这个能力、机会去犯。如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未成年可能犯的罪主要有四类,一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一是侵犯财产罪,如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毁坏财物等。还有一类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还有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的放火、投毒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比较常见的有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奸淫幼女等。这跟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单纯、作案随意性大密切相关。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的个人价值观和世界观被扭曲,他们的贪财性犯罪并非出于谋生的考虑,而主要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物质欲望、贪图享乐,他们常常聚集在网吧,混迹于宾馆
22、、饭店、舞厅等,伺机作案,犯罪对象主要是现金、金首饰等贵重物品,犯罪目标以女性及老年人为主,获取财物后往往随即挥霍一空。2、犯罪前有不良行为的多。是累犯或曾受治安处罚、教育释放后又继续作案的比例较高。多数人在16岁前就有偷窃或打架的恶习,因不满16岁不够刑事处罚,未予追究,公安机关抓到后教育释放,或进行治安处罚,这些人不思悔改,继续作案,最终走上犯罪。还有一些是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屡教不改,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3、犯罪主体以农村未成年人为主。有一大部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在农村。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以及教育费用的猛增,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少年也加入到打工者的行列。但这些初来乍到的打
23、工者,一方面由于缺乏生存的基本技能,往往很难在城镇立足;另一方面,城镇多姿多彩的生活对他们又极具诱惑力。因此,他们总是不惜一切手段也要挤身在城镇,最终到了山穷水尽时,则铤而走险,甚至以身试法。还有些打工者,本身就好逸恶劳,好吃懒做,到城市来就是为了淘金,寻求灯红酒绿的生活,因此进入城市后,人虽说在干活,或者说干活本来就是为掩人耳目,而内心却无时不在寻求发横财的机会,一遇到合适的机会便伺机下手。有的以捡废品为名,伺机作案。有的白天在工地打工,晚上出来盗窃或抢劫。4、犯罪群体化,结伙作案较多。未成年人群体活动多,单独行动的少,违法犯罪也一样,偷东西一起偷,打架更是一起打,有未成年人跟着成年人犯罪的
24、,也有未成年人纠集一起作案的;有在校生与校外生结伙的,也有外流无业人员同流合污,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受眼前犯罪利益驱使或出于“哥们义气”,拉帮结伙共同犯罪,但这种团伙结构松散,成员不固定,具有突发性和随机性。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素质较低、法制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差。他们大多数都不喜欢读书,成绩差,在校就有不良恶习。14至18岁的人本应该都在中学读书,而在所办理的未成年案犯中很少有高中生,即使有也是职高的学生,大多数初中未毕业,有的只有小学文化,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其中有的是自己不肯读,家长、学校也没办法;有的则因成绩差、常逃学或有严重不良恶习被学校开除、勒令退学等。6
25、、暴力性犯罪有上升趋势。由于受到网络、传媒暴力、色情等不健康传媒的影响,在以前不可想象的案件,现在未成年人中也时有发生。2004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年仅17岁,从农村初中毕业后,从父母处讨得钱到新安江来打工,但其好吃懒做,吃不了苦,从电视中学得作案方法,于一天晚上10时,躲在路边的桔树林里,乘人不备用菜刀将路过的某女青年劫持到树林中实施抢劫,既而摹仿黄色碟片中的镜头对其实施强奸,二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又如某中学生祝某,未满16周岁,为了报复,竟用毒药,乘他人家中无人之际,几次将毒药放入茶内,欲将他人毒死,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有期徒刑8年。7、从家庭状况看,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和父母一方或
26、双方经商做生意、外出打工的家庭,子女违法犯罪的比重较大。这些家庭由于客观原因无暇管教,容易导致小孩走上犯罪道路。例如某初中生付某某等抢劫案。付某某系在某农村初中读书,其父母均在新安江打工,平时付某某自己独立生活,父母仅在节假日回家看望。付某某与同年龄的在校生晚上经常在付某某家赌博,后因无钱吃夜霄,遂提出到公路上去抢劫,并准备了刀、棍,对来往车辆驾驶员进行抢劫,分别被判4至7年徒刑。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1、内部因素。青少年自身的因素是内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只有那些不注重思想修养,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放松了人生观、价值观、世
27、界观改造的人,才会成为“害群之马”,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一些未成年人不好好学习,精神空虚,以打人取乐,寻求刺激。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心理素质差,性格内向,很少与人交流,碰到事情容易走极端。如震惊本市的“檀村中学投毒案”是一位年仅14岁的女孩,仅因同学之间的一点点小磨擦竟投毒杀人,造成一人死亡,数人中毒。第三,交友不慎,辨别是非能力差也是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直接原因。法制观念淡薄、做事不计后果也是大部分未成年人走是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许多人认为偷点东西、打几次架没什么要紧,根本不考虑其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什么伤害,对家庭和社会会造成什么危害,自己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2、外部因素。影响青少年犯
28、罪的外因有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一是家庭环境。家庭环境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父母过分溺爱,教育不当,这不仅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发展,往往会使一些子女养成自私自利和专横跋扈的性格,当他们无限的物质欲望和不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或离异,或父母一方或双方经商做生意、外出打工,对小孩疏于管理,这类家庭中的孩子犯罪的比例较高;有的父母平时不注意道德品质教育,当子女出现问题后又方法简单、粗暴,动辄拳脚、棍棒
29、相加,致使父母与子女关系恶化,形成对立面,有的甚至离家出走;此外还有一些父母自己长年沉溺于麻将、扑克,甚至自己违法犯罪,对子女任其自由,不闻不问,严重影响小孩的身心健康。二是学校教育。学校的教育也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近年来,学校的德育工作和法律教育从总体上看是在不断加强,但是发展不够平衡。学校文化生活单调,课余生活缺乏管理和引导,片面追求升学率以及教师自身形象等因素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青少年世界观的改造。同时一些学校对本校内的“钉子户”特别头痛,最直接、最彻底的方法就是采取“除名”、“劝退”、“勒令退学”等手段将这些学生赶出校门,把矛盾推向社会,这些学生走向社会后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引导、教育、管
30、束,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杭州有一位校长每天给一位学生5元钱,希望他不要再去偷窃。曾在社会上引起过很大的反响,报纸、电视上都进行讨论过,他这样做到底是在救这位学生,还是在纵容他,其中有一个很无奈的原因就是为了学校不再出事,大家相安无事。三是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影响对青少年思想的变化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外界客观环境的影响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当今社会高消费的意识的刺激下,导致一些未成年人金钱欲、享受欲膨胀,在这些欲望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满足时,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来满足自己的贪欲,侵害社会、他人的利益,于是盗窃、抢劫、敲诈从而走向犯罪。一些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无劳动能力,或不能及
31、时找到工作,长时间闲散在家,不读书、没工作,整天无所事事,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心理,实施违法犯罪。不健康娱乐场所可以说是诱导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一些歌舞厅成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场所,如我市的“光辉岁月”迪吧、“克拉码头”歌厅、梅城的“龙泰”娱乐城等,都发生过多次打架斗殴事件。一些不良书刊、渲染暴力、淫秽、色情等内容的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诱导一些鉴别能力差的未成年人盲目摹仿,犯了法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特别是性犯罪,大部分是由于看了淫秽书籍、录像引起的。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违法人员也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有的甚至教唆青少年犯罪。三、未成年人的自我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预防
32、也应该是多方位的,今天我们主要讲讲未成年的自身预防,自我防范。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和他所接触的人和事、与他所处的环境关系十分密切,比如他人的影响、诱惑;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学校疏于管理等等,尤其是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阶段,还没有形成健康、成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复杂的社会现象及外部环境还不具备应有的辨别能力,因此外部条件对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一个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归根到底主要还是由其本人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决定的,即使未成年人也不能忽视其自身的决定作用。大道理我在这里就不多讲了,我这里主要讲几点我们平时应该注意的、也是行之有效的措施。1、不偷、不抢、不赌、不打,养成良好的行
33、为习惯。任何犯罪都不是偶然的,即使是偶犯也存在一定的必然性,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许多未成年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有不良行为开始的,一般都有一个从劣迹到违法、再到犯罪的变化过程,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纠正,很容易从实施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主要有以下九项:1、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 多次偷窃;7、 参与赌博,屡教不
34、改;8、 吸食、注射毒品;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行为有的是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尚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定罪处罚,如多次盗窃、强行索要财物等;还有的是行为的危害性尚不到刑事处罚的程度或者不属于刑罚处罚的范围,如进行淫乱、色情活动,吸食、注射毒品等。比方说偷东西,你偷一次、两次,偷的财物数额不大,当然没事,但问题是你一次次的偷,到后来就偷成习惯了,不偷难过了,就很难改掉了。我们平时办案,经常碰到一些犯罪嫌疑人,刚满16周岁,盗窃犯罪的次数不是很多,价值也不是很大,你不要认为这人就情节轻微了,其实他在16岁之前还偷了很多。已经屡教不改了。还有一些人,三天两头被公安机关抓获,关进去,但很
35、快又被放出去了,因为不满16周岁不好处理,他们自己也知道年龄不够,无法处理,所以就毫无顾忌地偷,那么这些人是不是等满了16岁他们就不偷了呢?绝对不可能,还是要偷的,所以最后肯定是要犯法坐牢的。大家可能都知道毒品要上瘾,吸毒了以后会造成一连串的连锁反应,其实有很多恶习时间长了也会上瘾,很难改正。打架也是一样,打一次、两次架,没造成什么后果,当然没什么,也不会觉得怎么样,但是如果一次次的打,养成了遇事就打的习惯,那就危险了,无故殴打他人次数多了,就构成寻衅滋事罪,把人打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例如2003年国庆节期间在肯德基门口发生的打架案。还有赌博。目前社会上赌博成风,小孩子
36、参与的也不少。赌博往往会引发一些其他犯罪,如抢劫、盗窃等。如抢劫案犯王某某,因与同学赌博输了生活费,又不敢与父母说,父母平常又没有给他多余的零用钱,怎么办?他就带了准备了工具去抢出租车司机,结果钱没有抢到,反而把人给戮伤了,犯了抢劫罪,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还有盗窃犯翁某某,每次偷到钱就去赌,赌输了又去偷,恶性循环,最后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所以同学们一定要从小养成良好的品德、习惯,不偷、不抢、不赌、不打,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沿着一条健康的发展道路成长。2、少交是非朋友,少去是非之地。这是减少违法犯罪的一项简单而又行之有效的方法。有很多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就是因为跟的伴不好,玩的环境不好,因而
37、才走了违法犯罪道路的。交什么样的朋友,对一个人的成长是有很大影响的,如果你的朋友都是正人君子,积极向上的,跟他们在一起就会减少你干坏事的机会;如果跟你一起玩的人都是些不法分子,社会败类,打架斗殴是常事,偷抢是生活手段、来源,那你不违法犯罪看来是不可能的,正所谓近朱者赤,近默者黑。虽说有出污泥而不染者,但必竟是少数,同流合污者可要多得多。如何认清身边的人是友是敌呢?一般凭你自己的辨别能力就能判断,但有的时候人往往有逆反心理,比方你的父母、老师叫你不要和某某人玩,你偏不听,要反其道而行之。却很少考虑别人到底是为你好还是要害你。还有一些是非场所,如舞厅、游戏室、网吧、录像厅等,一些歌舞厅成了未成年人
38、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场所,如新安江的“光辉岁月”迪吧、“克拉码头”歌厅、梅城的“龙泰”娱乐城等,都发生过多次打架斗殴事件。玩游戏、上网不仅会浪费你很多宝贵时光,还很有可能引发其他犯罪,玩游戏上瘾没钱怎么办,先向家里要,要不来怎么办,有的就去偷,有的就去向别人索要,再不行就去抢。在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中,被告人都有玩游戏、上网吧的爱好,并且因为喜爱玩游戏,而不去上学、逃课,因为没钱而去偷、去抢,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所以青少年要尽量远离歌舞厅、游戏室、网吧、录像厅是非场所。3、加强交流,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我们都知道前几年金华一名中学生因无法忍受父母给予的学习压力,杀死了自己的亲生母亲;刚刚前段时候
39、,还有震惊本市的“檀村中学投毒案”,作案者是一位年仅14岁的女孩,这些人会去杀人、犯罪都是心中有个解不开的结,他们无法得到父母、老师、同学以及社会的理解,所以才铤而走险。有一句名言叫: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我想,幸福的少年都是相似的,家庭和睦、父母关爱、教师如友;不幸的少年各有各的不幸,可能就是一句恶意的话语,一个嫌弃的眼神,一记毫无理由的野蛮的耳光,或者一个无形的学生沉重的压力,都有可能引发少年的反叛、走上歧路。如檀村中学投毒杀人的邱某某,由于从小没有受到父母的爱护、管教,心理发育不正常,仅因同学之间的一点点小磨擦竟投毒杀人,造成一人死亡,数人中毒,自己也因犯投毒罪被
40、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渴望理解、渴望沟通是少年的心声,但要获得理解,就需要去沟通,去交流,不能坐等别人来理解你,你们可以主动与父母、老师、同学交流、沟通,以获得他们的理解和帮助。现在是一个竞争的社会。积极向上、竭力竞争是好事,但也不能不顾法律、道义,进行不合理的竞争,我听说有两名同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很好,都城是班里的尖子,有一次考试,一个考了第一,另一个考了第二,结果考第二的这名学生把自己未得第一的原因归咎于得第一的这位同学,在一个晚上,把这位同学的课桌撬开,把对方的学习书籍全部放火烧毁。4、加强法制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我保护是指在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能够摆脱、制止、
41、以及对自己进行保护的能力。公民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既不能忍气吞声,也不能自行报复,而要运用法律武器,依靠执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实践证明,有许多未成年人在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不能使其摆脱恶劣环境,最后导致自己也走上了犯罪道路,由原来的受害者变成了侵害者。比如有的未成年人在校被其他学生欺负,由于他法律意识不强,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以暴制暴,纠集校外社会青年进行报复、殴打,从而酿成大祸。因此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其实施侵害行为,应当通过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你们都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关心、教育下一代,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严峻的任务,你们的父母、老师都很关心,我们也希望少有人犯罪,这样我们就可以少办案件,多休息了,如何做到这一点,光靠我们是不行的,靠父母、老师也是不够的,最主要的还是要靠你们自己。希望我的课能给你们一点启发,一点警示。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有什么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语指正。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