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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关于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机构类第第1 1号号的说明的说明近期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为了准确理解与适用保荐办法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 1 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适当放宽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投资的相关要求。为支持新三板改革,放开保荐机构直接投资新三板精选层公司的时点限制,即可以“先保荐、后直投”。(二)明确保荐办法第 42 条“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的执行标准。基本思路是,根据注册制推进安排和各板块具体情况,采取差异化安排。一是发行人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 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 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 1 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二是发行人拟在新三板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2荐机构的相关保荐安排不适用上述标准,可以不采用联合保荐。下一步,我会将密切关注试点注册制实施情况,更好发挥市场约束制衡机制作用,逐步探索更为灵活的证券公司投资与保荐业务协同机制,不断提升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