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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TO,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势也发生了变化,对工程监理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理行业必须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和要求,大力增强自身实力,提高自身素质,在工程建设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监理人才的培养和监理理论的完善是监理行业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从提高监理培训教材质量水平人手。近几年,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工程监理实践经验不断丰富,新法规、新规范、新经验层出不穷,从而加快了监理理论研究工作的步伐,取得并积累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原监理培训教材中的很多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改进和完善。我们在广泛征求政府主管部门、专家和监理人员意见的基础上,
3、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对原教材进行全面修订。在有关专家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教材修订工作。本套教材的主要特点:一是注重了现行的政策法规。对相关法规的阐释注重原文原意,全面引证,避免断章取义,臆断发挥。二是突出了教材的实用性。以当前实际开展的监理工作为主要介绍内容,辅以典型案例分析,重点说明如何操作,旨在提高监理人员实作能力。三是注意了业务范围的前瞻性。一些在当前监理行业尚未普遍开展的业务,如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监理、风险管理等,虽未形成成熟经验,但在今后有可能实施的工作,也从理论上和方法上予以介绍,以满足相关监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需要,同时注意吸收了一些工程项目管理最新研究成果或最
4、新模式。四是增强了体系结构的完整性。全套教材体系仍沿袭以监理业务主要涉及的三控制、二管理为主要框架,但在内容取舍中注意了相互衔接,避免了重复、遗漏、自相矛盾的现象。本套教材共6册,书名分别为: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控制、建设工程信息管理。本套教材既是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也可作为其他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的参考书。参加本套教材修订和审定工作的单位有:同济大学、天津大学、重庆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华北电力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设工程咨询监理部、
5、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工程监理部,在此向他们表示衷心感谢。在教材修订过程中,虽经反复推敲核证,仍难免有不妥之处,诚望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06年12月前言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合同的内容,掌握合同管理的手段,依据合同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控制。本书是在原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工程建设合同管理(1997年版)的基础上,按照新的教材编写大纲编写的。在编写中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力求理论联系实际,增强操作性和通用性,以期监理工程师通过本书学习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本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是合同管理的法律依
6、据;第三章的招标管理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形成;第四章至第九章分别叙述了不同类型合同的管理。本书除作为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和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要参考书之外,还可作为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大专院校工程管理专业、土木工程类专业学生的参考书。本书由黄文杰(华北电力大学教授)主编,徐崇禄(建设部高级经济师)和曲修山(天津大学教授)主审。全书共9章,第一章和第二章由何红锋(南开大学教授)编写,第三章和第九章由万晓(北京交通大学副教授)编写,第四章由燕平(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调研员)编写,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由黄文杰编写。在此
7、,谨向参加原教材编审工作的同志致以诚挚的谢意。由于本书编者水平有限,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编写组目录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1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1一、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1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2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3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3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3一、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5三、代理关系6第三节合同担保8一、担保的概念8一、担保方式9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12第四节工程保险13一、保险概述13一、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14三、保险合同管理16第五节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18一、合同的公证18一、合同的鉴证
8、19三、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20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21第一节合同法概述21一、合同的概念21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2三、合同法内容简介23四、合同的分类2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24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4一、要约与承诺27三、合同示范文本29四、格式条款30五、缔约过失责任30第三节合同的效力31一、合同的生效31一、无效合同33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35四、当事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36五、当事人合并或分立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37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37一、合同的履行37一、合同的变更40三、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40四、合同的转让41第五节合同的终
9、止42一、合同终止概述42一、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42三、合同解除42四、债务相互抵销43第六节违约责任44一、违约责任的概念44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原则44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45四、因不可抗力无法履约的责任承担46第七节合同争议的解决47一、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47一、仲裁48三、诉讼50第三章建设工程招标管理52第一节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概述52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52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52三、招标方式55四、招标程序56第二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65一、勘察招标概述65一、设计招标概述65三、设计招标文件66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67五、评标68第三节建设工程监理
10、招标投标管理68一、建设监理招标概述68一、招标文件69三、评标70第四节施工招标投标管理71一、施工招标的特点71一、招标准备工作71三、资格预审72四、评标74第五节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76一、建设物资招标投标概述76一、划分合同包的基本原则76三、设备采购的资格预审76四、评标77第四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80第一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述80一、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80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80第二节监理合同的订立82一、委托的监理业务82一、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82三、双方的权利83四、订立监理合同需注意的问题85第三节监理合同的履行85一、监理人应完成
11、的监理工作85一、合同有效期86三、双方的义务86四、违约责任87五、监理合同的酬金88六、协调双方关系条款89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92第一节勘察设计合同概述92一、勘察设计合同概念92一、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92第二节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93一、勘察合同的订立93一、设计合同的订立94第三节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管理95一、勘察合同履行管理95一、设计合同履行管理97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103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10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点103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简介103三、合同管理涉及的有关各方104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105
12、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108一、工期和合同价格108二、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109三、标准和规范110四、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111五、材料和设备的供应112六、担保和保险112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113第三节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113一、施工图纸113二、施工进度计划113三、双方做好施工前的有关准备工作114四、开工114五、工程的分包114六、支付工程预付款115第四节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115一、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115二、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116三、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117四、施工进度管理118五、设计变更管理120六、工程量的确认122七、支付管理122八、不可抗
13、力123九、施工环境管理124第五节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125一、工程试车125二、竣工验收126三、工程保修127四、竣工结算128第七章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130第一节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概述130一、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概念130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特点130第二节材料采购合同管理131一、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131二、订购产品的交付131三、交货检验132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134五、支付结算管理134六、违约责任135第三节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管理136一、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136二、承包的工作范围137三、设备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37四、合同价格与支付142五、违约责任
14、142第八章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144第一节施工合同条件的管理144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144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145三、风险责任的划分152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153五、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163六、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165第二节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管理166一、合同管理的主要特点166二、工程质量管理168三、支付管理170四、进度控制171五、变更172第三节分包合同条件的管理172一、订立分包合同阶段的管理172二、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174第九章建设工程施工索赔177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概述177一、施工索赔的概念及特征177二、施工索赔分类178三、索
15、赔的起因179第二节索赔程序180一、承包人的索赔180二、发包人的索赔183第三节工程师的索赔管理184一、工程师对工程索赔的影响184二、工程师的索赔管理任务184三、工程师索赔管理的原则185四、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186五、工程师对索赔的反驳189六、工程师对索赔的预防和减少190参考文献19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一、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特别是工程项目,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协调关系多,合同尤为重要。因此,建筑市场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都要依靠合同确立
16、相互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合同进行。推行建设领域的合同管理制,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从立法到实际操作都在不断的完善之中。特别是1999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后,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虽然合同的示范文本不属于法律法规,是推荐使用的文本,但由于合同示范文本考虑到了建设工程合同在订立和履行中有可能涉及的各种问题,并给出了较为公正的解决方法,能够有效减少合同的争议,因此对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
17、理制度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不但需要规范合同本身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也需要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目前,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体系也已基本完善。与建设工程合同有直接关系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合同关系也是一种财产(债)关系,因此,民法通则对规范合同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合同法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法,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要遵守其基本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
18、程中,由于会涉及大量的其他合同,如买卖合同等,也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是通过竞争择优确定承包人的主要方式,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的主要法律,能够有效地实现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有些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人,其他项目国家鼓励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人。建筑法是规范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是一种建筑活动,合同的内容也必须遵守建筑法的规定。另外,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涉及其他一些法律关系,则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需要提供担保的,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需要
19、投保的,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规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如果要涉及合同的公证、鉴证等活动,则应当遵守国家对公证、鉴证等的规定。如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或者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如果双方没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双方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一)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作
20、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市场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市场经济主要是依靠合同来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而计划经济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来规范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必须有严格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主要足依靠合同来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合同的内容将成为开展建筑活动的主要依据。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可以保障建筑市场的资金、材料、技术、信息、劳动力的管理,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二)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我国在建设领域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这些改革制度中,核心内容是合同管理制度。因为项目法
21、人制是要建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制度,而市场经济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合同义务的合同责任。招标投标制实际上是要确立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合同订立制度。工程监理法律关系也是依靠合同来规范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建设领域的各项改革实际上是互相推进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健全完善无疑有助于推进建筑领域的其他各项改革。(三)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体现在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大控制目标上,这三大控制目标的水平主要是体现在合同中。在合同中规定三大控制目标后,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工程管理中细化这些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同时,如果能够严格按照合同的
22、要求进行管理,工程的质量能够有效地得到保障,进度和投资的控制目标也能够实现。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四)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建筑领域是我国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工程建设中的公开、公正、公平做得不够好。而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特别是健全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招标投标,能够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置于公开的环境之中,约束权力滥用行为,有效地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受贿行贿行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管理也有助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督,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
23、(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说,随着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颁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已基本健全。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法律的执行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中既有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忽视工程质量的问题,也有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特别是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我们在管理建设工程合同时要严格依法进行管理。这样,我们的管理行为才能有效,也才能提高我们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水平,也才能解决建设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二)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领域
24、的从业人员应当增强合同观念和合同意识,这就要求我们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不论是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还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以及涉及有关合同的各类人员,都应当熟悉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合同观念和合同意识,努力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三)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当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一方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作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内容之一;另一方面,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内部也要建立合同管理机构,不但应当建立合同管理机构,还应当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合同台账、统计、检查和报告制度,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水平。(四)建立
25、合同管理目标制度合同管理目标,是指合同管理活动应当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需要设立管理目标,并且可以分解为管理的各个阶段的目标。合同的管理目标应当落到实处。为此,还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评估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督促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五)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使具体实施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缺款少项,防止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也有助于当事人熟悉合同的运行;另一方面,有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督,有助于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使用标准化的范本签订合
26、同,对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这三要素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合同法律关系,改变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就改变了原来设定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
27、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可以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中使用的是“公民”一词,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
28、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他们都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具有人格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为确立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便于社会组织独立承担责任提供了基础。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
29、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
30、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3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这些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
31、与法人相比,其复杂性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较为复杂。(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都可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借款合同等。2行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这些行为都可
32、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等,都有可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1权利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权利主体也可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有关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得到法律保护。2义务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
33、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相对应的义务。否则,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法律事实的概念合同法律关系并不是由合同法律规范本身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只有在具有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合同法律关系是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的,也不能仅凭法律规范规定就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合同法律关系,或使原来的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二)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能够引
34、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如:在建设活动中,当事人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产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活动进行的管理活动,产生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违约,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此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三)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
35、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如地震、台风等。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罢工、禁运等。无论自然事件还是社会事件,它们的发生都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导致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者迫使已经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三、代理关系(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无论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
36、何种法律事实,代理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也应在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如果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而非代理行为。这种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担。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实现被代理
37、人的利益和意愿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它具体表现为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以在代理关系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应当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担。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
38、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等,但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授权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才真正建立。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在建没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等,当然,授权
39、行为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完成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的。如果考虑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远远高于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往往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了广泛应用,但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当合同主体对欲签订的某一合同应约定的条款内容不熟悉时,往往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帮助他形成合同。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建
40、设工程领域中的某些中介业务已经产生了专门的代理机构,甚至于成为了行业,如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办理招标事宜的社会组织。工程招标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发包人,一般是工程项目的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即项目法人或通常所称的建设单位。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招标代理机构从事的代理行为,其法律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有过错行为,招标人则有权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违约责任。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
41、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
42、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四)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可因下列原因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消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第三节合同担保一、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
43、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法是指调整因担保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一)保证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44、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
45、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
46、;(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4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抵押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2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且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