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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会计准则+指南+科目及帐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1第三章资产2第四章负债2第五章所有者权益2第六章收入3第七章费用3第八章利润3第九章会计计量3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4第十一章附则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5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确认5第三章计量5第四章披露6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7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9第一章总则9第二章初始计量9第三章后续计量9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1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14第一章总则14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2、14第三章后续计量14第四章转换15第五章处置15第六章披露15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16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18第一章总则18第二章确认18第三章初始计量18第四章后续计量19第五章处置19第六章披露20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20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2第一章总则22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22第三章后续计量23第四章收获与处置24第五章披露24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25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7第一章总则27第二章确认27第三章初始计量28第四章后续计量28第五章处置和报废29第六章披露29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29企业会计准
3、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32第一章总则32第二章确认和计量32第三章披露3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33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36第一章总则36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36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37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38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38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39第七章披露40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4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44第一章总则44第二章确认和计量44第三章披露45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45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48第一章总则48第二章确认和计量48第三章列报49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
4、指南53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56第一章总则56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56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57第四章披露57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57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60第一章总则60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60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61第四章披露6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62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64第一章总则64第二章确认和计量64第三章披露65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6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68第一章总则68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68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69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69第五章披露70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5、70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73第一章总则73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73第三章合同收入73第四章合同成本74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74第六章披露75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76第一章总则76第二章确认和计量76第三章披露76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77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80第一章总则80第二章确认和计量80第三章披露8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8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84第一章总则84第二章计税基础84第三章暂时性差异84第四章确认84第五章计量85第六章列报86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86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89第一章
6、总则89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89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90第四章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90第五章披露90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9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93第一章总则93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93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94第四章披露95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96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100第一章总则100第二章租赁的分类100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101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01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102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02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102第八章列报10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1
7、0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106第一章总则106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107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109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109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110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111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113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11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115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119第一章总则119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119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120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122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125第一章总则125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125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126企业会计准则第2
8、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129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131第一章总则131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131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132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132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133第六章列报13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135第一章总则135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135第三章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136第四章列报136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138第一章总则138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138第三章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139第四章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140第五章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140第六章披露141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141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
9、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143第一章总则143第二章会计政策143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144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144第五章披露14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145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46第一章总则146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146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146第四章披露147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148第一章总则148第二章基本要求148第三章资产负债表149第四章利润表150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150第六章附注150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151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193第一章总则193第二
10、章基本要求193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193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194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194第六章披露19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195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4第一章总则204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204第三章确认和计量205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7第一章总则207第二章合并范围207第三章合并程序207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208第二节合并利润表208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209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09第四章披露209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10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19第一章总则219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21
11、9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219第四章列报220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220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22第一章总则222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222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223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22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26第一章总则226第二章关联方226第三章关联方交易227第四章披露227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28第一章总则228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228第三章金融工具披露229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3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36第一章总则236第二章确认和计量236第三章列报237企业会计准则第3
12、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38附录24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
1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14、,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
15、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三章资产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
16、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四章负债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
17、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五章所有者权益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一股东权益。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直接
18、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第二十八条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六章收入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
19、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七章费用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
20、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六条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八章利润第三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第三十八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第三十九条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第四十条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九章会计计量
21、第四十一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
22、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
23、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第四十六条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第四十七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第四十八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
24、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
25、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
26、进行分配。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二条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
27、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
28、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第十七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
29、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
30、当期损益。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四章披露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一、商品存货的成本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
31、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二、周转材料的处理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
32、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的特征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二)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
33、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企业会计准
34、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章初始计量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
35、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第四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
36、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第三章后续计量第五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
37、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
38、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第六条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第七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
39、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第八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
40、,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十一条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第十二条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41、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第十三条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第十四条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
42、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第十五条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第十六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第四章披露第十七条投资企
43、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
44、投资。(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本准则第四条(三)所称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一)投资损益的处理1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