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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财税201633201633号号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
2、政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例如,某市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中包括:普通高中学费(1)普通高中学费 150元/生学期(2)市、县级重点高中学费 250元/生学期(3)省级重点高中学费 300元/生学期(4)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学费 15000元/每生每学年再如,外事侨务中,电传传真收译费 184元/份。近年,取消或降低了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5年9月1日发文,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标准。通知规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同时明确,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各地都及时认真地执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例如,某市的食品检验费降低3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降低50%。再如,某市近期对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进行了梳理汇总,编制了当地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并将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对社会公布。本次公
4、布的收费标准清单包含18个部门、52个收费单位的5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同时,实行收费标准清单动态管理。国家、省、市收费政策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清单内容也作同步调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不定期编制发布,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做到收费标准清单之外,无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性收费标准,属管理收费应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属证照收费应根据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确定。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合格耗费、服务质量和数量确定。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
5、性收费进行财务管理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3.国家物价局、财政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4.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并已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和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5.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核、下达或会同共他部门联
6、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或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转发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权归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可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在其批准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需设立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下列各项为非法收费,不得执行。(1)省人民政府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自定的收费;(2
7、)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外的收费。(3)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的收费。(4)同一管理行为已经批准收取管理费,又对证照收费。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收费单位应向发放收费收据的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并抄报有关物价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收费单位应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收费及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单证等有关资料。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对收费及收支情况,每年实行一次联合审查,并将查处情况抄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8、。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1)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2)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3)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的。(4)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5)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6)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7)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1)对有前条(1)至(2)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2)对有前条(3)至(7)项行为
9、的,依照国家有关财务、收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3)对以上受处罚单位、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监督检查机构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其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在接到行政处分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应作答复。监督检查机构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反映。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1)对有前条(1)至(2)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2)对有前条(3)至(7)项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财务、收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3)对以
10、上受处罚单位、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监督检查机构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其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在接到行政处分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应作答复。监督检查机构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反映。【案例】北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2015年5月份发出通知,本市即日起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同时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网上公示制度,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被收费对象可拒绝缴纳费用。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发出通知,本市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即日起
11、,市、区县发改委不再核发、变更收费许可证,不再年审。持收费许可证的单位请于6月底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收费许可证统一销毁。通知要求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网上公示制度。通知指出,各收费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网站向社会公示本部门、本系统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名单和收费情况。其中,收费公示内容包含: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收费单位应同时在本单位网站及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内容,受委托的代收费单位须注明委托单位。但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收费公示内容、格式及公示审核
12、办法仍执行现行规定。通知还要求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抽查制度。今后,价格、财政部门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监管,每年抽查部分收费单位。(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定,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设立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可划为两类。一类基本面向所有社会成员征收,以三峡基金为代表。另一类面向特定行业或阶层征收,以铁路建设基金为代表。三峡基金是隐藏在电价中的,1992年三峡工程
13、启动,国务院决定从1995年开始,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用电每度加价3厘钱,与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一并作为三峡建设基金。2010年1月1日起,三峡基金停止征收。利用其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平均约7厘/度电,至2019年12月31日止。铁路建设基金主要面向铁路货运货主这一特定对象征收,自1991年3月1日起,国家实行征收铁路基金政策,在货运价格的基础上平均每吨公里加征0.2分。后经5次调整,到1998年4月1日,每吨公里建设基金增加到3.3分,增长了15.5倍。总运价每吨公里增长了4.8分,建设基金占货运总价水平(7.45分/吨公里)的44.3%。财政部数据显示,1991
14、年3月至2013年年底,铁路建设基金累计征收额达9858.94亿元,今年(预算数:657.09亿元)其累计总额毫无疑问将突破万亿元大关。【案例】某市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生产、销售环节)一、涉煤政府性基金项目1.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附加3.森林植被恢复费4.育林基金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中央立项涉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土地登记费2.土地复垦费3.土地闲置费4.耕地开垦费5.地质成果资料费6.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7.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8.测绘仪器检测收费9.水资源费10.水土保持补偿费三、省级立项涉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路路政赔(补)偿费财政部公
15、布的201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显示,政府性基金收入13月累计8997亿元,同比增长6.4%。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826亿元,同比下降1.3%,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8171亿元,同比增长5.2%,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7300亿元,同比增长5.7%。2016年13月政府性基金支出6823亿元,同比下降9%。中央政府性基金本级支出226亿元,同比下降17.4%,地方政府性基金支出6597亿元,同比下降8.7%,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支出5932亿元,同比下降9.2%。(三)罚没收入;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款,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收入。武汉市林业局
16、曾发布关于开展局系统罚没收入(财物)、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通知中说,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系统非税收入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化农业发展环境,加强对局系统罚没收入(财物)、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一、目标任务通过专项治理,全面查清局系统国有资产收入、罚没收入(财物)管理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源头管控、过程监控,有效防范违反相关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通过清查,及时纠正国有资产收入、罚没收入(财物)管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规范管理行为,坚决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市农业局良好形象。二、治理内容(一)在罚没收入(财物)管理方面,就以下七大问题进行
17、全面治理:1.是否存在下达罚没指标的问题;2.是否存在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专项经费、干部收入挂钩的问题;3.是否存在内部管理无序、硬件建设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4.是否存在执法不严,未做到应收尽收、应罚尽罚,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问题;5.是否存在罚没物资移交不及时、效能低下的问题;6.是否存在罚没物资保管不善,导致国有资产降值、流失的问题;7.是否存在隐匿、截留、侵占、挪用、使(借)用、私分、出租、出借、作价等擅自处置罚没收入(财物)的问题。(二)在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方面,主要对以下三种问题进行全面治理。1.是否将局属国有资产全部申报归口局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做到应报尽报;2
18、.是否将国有资产经营或出租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统一登记管理使用;3.是否存在将国有资产违规出租、出借或获取利益,用于单位福利补贴等问题;4.是否存在侵占、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问题。三、方法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计财处办公,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二)自查整改阶段。各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照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彻底摸清底数,如实填报自查表,全面查找罚没收入(财物)、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措施。自查整改情况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呈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19、办公室。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查出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落实到位。(三)迎检阶段。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全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对各部门开展专项重点检查工作,并按要求汇报我局系统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四)建章立制阶段。各局属行政事业单位结合实际,罚没收入(财物)、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四、有关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成立专班,要认真制定工作细案,认真开展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局属行政事业单位专项
20、治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工作开展不力、效能低下、违反相关规定等问题进行督察和查办。2.严格落实责任。各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国有资产收入、罚没收入(财物)管理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推动问题尽快解决。要明确专班及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3.强化监督检查。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各阶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执法不严、管理不善以及违反相关财经纪律,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及时查处,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1、4.加强舆论宣传。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治理成效和正反典型,积极营造转变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浓厚氛围。(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获取的收入;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产生的收入;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世界
22、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种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即: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出让和转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以及零星、低值固定资产的变卖价款收入等)。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土地出让金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社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
23、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源收益征管1.矿业权价款征管矿业权价款包括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空白地的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申请时,按规定向矿业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价款征管模式:矿业权价款征管模式由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依审批发证权限负责具体执收。矿业权价款纳入财政专项收支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支出一律由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矿业权价款征管相关规定:1.征收主体: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国土部门
24、2.征收权限分级征收。目前除砂石粘土在市州外,绝大多数矿业权的审批发证都在省级。3.征收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出让新的矿业权,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除直接征收外,还可以委托征收。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委托的范围、时限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并将委托征收协议送同级财政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4.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以最终成交价为准;以协议出让的,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5.缓减免审批不能减免,但可以分期缴纳。向经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同期财政部门申请报批。新出让的矿业权
25、:签订合同新出让的矿业权,签订合同60天内缴纳全天内缴纳全部价款;已出让的矿业权:在矿业权的有效期限内已出让的矿业权:在矿业权的有效期限内分期缴纳,探矿权最多分22年缴纳,第一年不低于60%;采矿权最多分44年缴纳,第一年不得低于30%;同时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管理:1.保证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可抵作矿业权价款,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价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资金占用费:矿业权出让直接成本费用:按照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矿业权价款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国土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用于具体出让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矿产资源补
26、偿费征管1.在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2.征收主体各级财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收工作。3.收入收缴矿补费统一由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征收,就地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可以委托征收。收缴程序:按年度核定应缴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取得的非税收入,是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是政府土
27、地土地所有者在经济上的实现,与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凭借政治权利取得的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同。土地出让收入分为三大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基金收入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1)征收主体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主体是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缓减免审批到目前为止,无缓减免条款。任何地区、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3)土地收益资金管理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管理: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
28、作土地价款。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属待算非税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管理。(4)土地价款清缴结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补缴土地价款的情形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国有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2.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财政部门从
29、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按5%的比例计提。3.土地处置收益土地处置收益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再转移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土地收益。(五)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收益,是指经营、使用国有财产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财政部2014年12月9日发布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就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使用等内容做出了要求。通知强调,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30、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保基金外,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编列到具体项目。中央国有企业需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统筹提出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后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六)彩票公益金收入;彩票公益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
31、金。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执收。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专项公益事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
32、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中央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1)财政部每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2)列入中央本级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3)列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地区建议数,报财政部审核下达。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
33、配政策,坚持依照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国务院提交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国
34、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七)特许经营收入;特许经营收入基于特许经营权,其征收来源领域早在2004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中已有探讨,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要积极探索城市
35、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效管理方式,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增加政府非税收入。”特许经营权和相关协议由国家发改委2015年4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约定管理,有别于财政部2014年颁布的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的PPP模式,特许经营权聚焦于经营,且经营的项目具有盈利性,属于使用者付费类的操作形态,因此并非所有的PPP项目都是特许经营,两者具有类别交集。另一方面,对于财政部和发改委分别提出的PPP模式和特许经
36、营权的领域交集,国务院于2015年颁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中进行了阐明,“财政部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特许经营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为各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者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其批准设立依据国务院和省级
37、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特许经营收入的缴纳依照办法规定应当全部上缴国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及核算。非税收入的使用以实现公共利益、满足公共需要为出发点,因此根据办法规定对于非税收入依据性质不同,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特许经营收入应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使用,用于政府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特许经营收入被纳入非税收入从根本上保证了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同时为参与特许经营的社会资本提供了有预算保证的经营收益性。同时,办法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在国家广泛
38、推广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模式的进程中,特许经营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也会伴随办法的执行在不同区域形成合规合法的因地制宜地操作模式。(八)中央银行收入;中央银行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1)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中央银行对其债权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向债务人计收的利息,包括金融机构再贷款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利息收入、专项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利息收入等。(2)业务收入,业务收入是指中央银行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办理各项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除利息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外汇储备经营收益、金银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买卖收益、预算外专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9、等。(3)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与中央银行业务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包括对外投资收益、租赁收入、赔款收入、其他收入等。(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下简称“政府性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政府性捐赠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的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备查台帐,登记捐赠收支情况,由专人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政府性
40、捐赠收入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政府性捐赠收入已纳入当年财政部门预算的,按项目支出内容使用。未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的,由接受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接受部门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并依法履行相关预算管理程序。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的部门单位,禁止下列行为:(1)私分、隐瞒、滞留、截留、坐支、挪用、冒领以及其他形式占有捐赠收入;(2)未经批准,将捐赠收入存入私自开设的账户,或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或将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3)违规对捐赠收入提取管理费;(4)政府性捐赠收入用于投资建设项目或采购物
41、资、商品,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或未实行政府采购;(5)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6)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
42、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第二章设立和征收管理第二章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
43、规定设立和征收。(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第十条 取
44、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
45、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
46、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第三章票据管理第三章票据管理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
47、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
48、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
49、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第二十九条 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第三十条 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
50、办理。第三十一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