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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美燕102.04.30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本原則適用對象本原則適用對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未滿6歲之幼兒(不含保母本人之幼兒)收費照顧服務之保母人員(以下簡稱保母人員)。社區保母系統。保母人員照顧人數及資格條件保母人員照顧人數及資格條件照顧人數保母人員同一時段每人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4人其中未滿2歲者最多2人保母人員聯合收托者,每名保母人員各可照顧未滿2歲幼兒2人同一場所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嬰中心設立許可。保母人員照顧人數及資格條件保母人員照顧人數及資格條件資格條件積極資格:年滿20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
2、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者。居家環境接受訪視並改善至符合收托幼兒之安全要求。加入所在地之社區保母系統。健康檢查證明合格。保母人員照顧人數及資格條件保母人員照顧人數及資格條件消極資格:保母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起訴者。曾有性騷擾行為,經各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或審議)委員會審議屬實或經起訴者。為精神衛生法第29條第3項所限定之嚴重病人者。曾吸毒、暴力犯罪、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保母人員之共同居住之人有前項情形之一者,該保母人員不得於其住家環境從事居家托育照顧服務。保母人員照顧人數及資格條件保母人員照顧人數及資格條件保母人員需提供
3、本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家庭同住成員之基本資料,供地方政府查核,地方政府得視需要,逕向其他機關調閱相關資料。山地、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招募保母人員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經內政部兒童局同意准予放寬。保母人員應遵守事項保母人員應遵守事項保母人員應簽訂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同意書,以明定其與社區保母系統之權利義務。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訪視督導:新收托及結束收托幼兒應於1個月內通知社區保母系統登錄相關資料。接受訪視輔導員進行居家環境檢查及托育行為輔導等事項。至少2年1次定期身體健康檢查。參加社區保母系統辦理之研習訓練,每年至少20小時。在托育時段內應專心托兒,不得有其他酬勞報償之兼職工作。如發
4、生家長與保母人員間之申訴案件時,須配合提供該案件相關資料予地方政府。保母人員應遵守事項保母人員應遵守事項應提供受託兒童之照顧內容:提供受託兒童充分生理、心理照顧,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清潔、安全適宜兒童發展之居家環境。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遊戲休閒、學習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參與促進親子關係及支持家庭功能之活動。受託兒童為2歲以上,並應提供學習輔導、興趣培養、休閒及社區生活體驗擴充等活動。提供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之相關服務。保母人員應遵守事項保母人員應遵守事項遵守下列保母人員收托守則:對兒童具有耐心、愛心及同理心且具照顧服務
5、之熱忱。擬定托育服務計畫表,按時填寫托育紀錄表或製作幼兒成長日誌。保母人員及其家人不得有虐待、疏忽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行為。其他社區保母系統規定並經地方政府核准之守則。保母人員應遵守事項保母人員應遵守事項遇有下列情事應退出社區保母系統,1年內不得再加入:1年內無收托幼兒,且不願接受媒合提供服務者。經查不符合本實施原則之積極資格、消極資格規定或應遵守事項者。若保母或其家庭同住成員經衛生主管機關命令應接受結核病都治計畫或隔離治療而不遵從,致傳染風險已達危害收托幼童者。其他經社區保母系統考核其身心不適任保母工作者。提供不實資料供家長申請托育補助者。親屬保母親屬保母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照顧三親等內幼兒之親屬保母,應遵守下列管理原則:收托人數:同一時段每人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4人,其中未滿2歲者最多2人;保母人員聯合收托者,每名保母人員各可照顧未滿2歲幼兒2人,同一場所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嬰中心設立許可。資格條件:應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者。每年應參加至少8小時與兒童照顧有關之研習訓練或親職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