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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合同法案例 陈长明第六部分:违约责任第六部分:违约责任 案例案例4040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李某诉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李某诉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40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李某诉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1日,李某在其子的安排下与其同事从河南禹州市来到濮阳市,参加郑州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华西、苏州、上海二日三夜游。当日,原告和同事与B单位濮阳分社签订了一份服务旅游合同,双方对旅游的交通工具、住宿标准、行程安排及费用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与李玉德按每人468元的标准向B单位濮阳分社交纳了旅游服务费用936元(内含每人
2、80 000元的责任保险)。10月2日,原告李某0与其子一家三口及同事五人随B单位濮阳分社旅游团从濮阳出发赴华西、苏州、上海旅游,该旅游团导游是张某。10月4日晚,从上海返回濮阳。次日7点30分旅游车辆行至山东省定陶县仿山乡时,导游张某安排游客下车去厕所时,由于旅游车辆在公路边违规停靠,而且导游在对游客的安全管理上未能给予指导,致使原告下车后在等待上车时被旅游车辆后方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伤,原告当即昏迷,随后原告被送至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头面部皮肤裂伤、左手臂粉碎性骨折、轻度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之后原告又随即转至濮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濮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骨骨折;(2)左
3、额部皮肤挫伤;(3)头皮血肿、头颅外伤综合症。濮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并于10月11日给原告做了左骨骨折的植骨、移骨手术。10月29日,原告住院治疗24天后出院。2003年8月18日,原告在禹州市经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案例40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李某诉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后李某诉至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B单位赔偿原告医疗费、租急救车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亲属探望住宿费、交通费、就餐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将来取钢板、钢针手术费等共计26 931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被撞伤时损失手表1块和手机1
4、部,价值分别为260元和1 580元。原告被撞伤后在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抢救和濮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过程中,花医疗费8 43190元,租急救车费用415元,另原告须二次取钢板,手术费用约为4 000元。在原告住院期间,原告之子李伟、1李某1进行了护理,其中李伟系濮阳市审计局干部,月工资1 33271元,李某1系禹州市钧台第一初级中学副校长,月工资1 12970元。另李某1来濮阳护理原告合理的往返交通费为150元。案例40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李某诉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法理评析法理评析 在本案中,李某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李某在
5、旅游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旅行社疏于安全管理,未能保证李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李某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伤造成的,李某亦可以侵权为由向加害人主张权利。案例40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李某诉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法条链接法条链接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1999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
6、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则案
7、例案例41 41 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外灭失的风险承担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外灭失的风险承担李某诉罗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李某诉罗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案例41 41 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外灭失的风险承担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外灭失的风险承担李某诉罗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李某诉罗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8日,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罗某达成口头买卖交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罗某购买茶叶一批。原告向罗某汇款86000元,向其购买20件昌泰正源版茶叶。4月19日,罗某委托盛通雅捷公司运送该批茶叶给原告。4月23日,盛通雅捷公司司机运送该批茶叶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843公里处,因处置机动车故障不当而引起机动车发
8、生火灾,导致该批茶叶全部被烧毁。事故发生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即与罗某进行交涉,要求罗某按约定交货,但罗某推卸责任给盛通雅捷公司,并且在2007年6月6日发出律师函给原告,声称货损与其无关。因经营需要,原告在无法收取到该批货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另行向北京隆鼎兴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同等品质同等数量的茶叶,并且因为市场价格的变更,多支付了24000元。案例案例41 41 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外灭失的风险承担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外灭失的风险承担李某诉罗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李某诉罗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之后,原告多次与罗某联系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时请求
9、判令:被告罗某、盛通雅捷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86000元以及原告另行进货的差价损失人民币24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撤回对盛通雅捷公司的权利主张,变更其诉讼请求如下:被告罗某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86000元以及原告另行进货的差价损失人民币24000元。被告罗某辩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我方把标的物交付承运人后,合同风险应转由原告承担,故讼争货物发生毁损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例案例41 41 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外灭失的风险承担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外灭失的风险承担李某诉罗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李某诉罗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法理
10、评析 依照合同法第141条及142条的规定,在买卖双方已就标的物的交付地点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灭失的风险于买方在目的地领受标的物后才转移给买方。运输途中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据此,本案中,茶叶被运至北京之前,罗某应承担茶叶灭失的风险。故罗某理应返还李某货物价款人民币86000元。案例案例41 41 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外灭失的风险承担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外灭失的风险承担李某诉罗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李某诉罗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
11、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12、,除当事人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
13、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14、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七部分:合同法分则第七部分:合同法分则 案例案例4242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梁某诉罗某等船舶买卖合同
15、纠纷案梁某诉罗某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案例4242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梁某诉罗某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梁某诉罗某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 2003年3月31日,罗某与某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罗某向信用社借款300000元用于购买船舶,用其所有的“粤南江口货3048”号船舶作抵押,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有偿转让抵押物,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合同签订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西山信用社向被告罗某1发放了借款300 000元。2004年10月18日,被告罗某1与原告梁某0签订船舶转让协议,被告罗某1将“粤南江口货3048”号船舶转让给原告,价款为545 000元,原
16、告先付245 000元,余下300 000元西山信用社的抵押贷款随船转移给原告,并由原告负责归还本金和利息;原告须按信用社规定按月归还本金和利息,如三个月内未归还本金和利息,被告无条件收回船舶;原告接管经营船舶后,所有一切责任由原告承担。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被告购船款200 000元。10月20日,被告将船舶交给原告经营。2005年1月,被告罗某1代收原告的运费中30 000元作为原告应付的购船,被告罗某1承认己收到原告购船款245 000元。案例案例4242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梁某诉罗某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梁某诉罗某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2004年11月26日至2
17、005年5月4日,原告代被告罗某1清偿西山信用社借款本金60 000元、利息25 116.26元,合计本息85 116.26元。另查明,被告罗某1与罗某2系姐弟关系。被告罗某1将案涉船舶出卖给原告未通知信用社。2005年9月24日,西山信用社以被告罗某1逾期不偿还抵押借款为由申请本院扣押了案涉船舶。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罗某1于2005年11月30日前偿还西山信用社借款本金240 000元及利息7 016元。经西山信用社申请,本院于12 月13日将案涉船舶拍卖,拍卖所得价款280 000元。案例案例4242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梁
18、某诉罗某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梁某诉罗某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后梁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协议签订后,原告付给被告245 000元。2005年3月31日、4月8日、5月4日分别代被告偿还西山信用社贷款本金60 000元、利息25 116.26元,被告向原告收取运费54 484元。原告合计付给被告384 600.26元。但被告至今未将“粤南江口货3048”号船的所有权转让给原告。由于被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卖船舶,导致船舶被拍卖,故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船舶转让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其购船款384 600.26元;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辨称,原被告签
19、订的船舶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的保护。转让船舶因西山信用社行使抵押权而被拍卖,是因原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造成。即使协议无效或因转让船舶被拍卖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协议,被告罗某1亦没有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船舶价款及交纳的贷款本息的义务。案例案例4242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梁某诉罗某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梁某诉罗某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法理评析 本案中,作为出卖人的罗某,本应对船舶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作为买受人的梁某,对船舶上存在抵押权的事实是明知的,这就免除了罗某的该项义务。梁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愿意与罗某签订买卖合同,这就表明,梁某自愿承担信用社可能行使抵
20、押权使得船舶被拍卖的风险。据此,梁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无权要求罗某返还购船款。案例案例4242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梁某诉罗某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梁某诉罗某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