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更正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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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甬金股份 股票代码:603995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ongjin Metal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 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公

2、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两位,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虞纪群先

3、生、曹佩凤女士承诺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 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本人及/或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的全部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及/或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4、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本人及本人配偶的持股合并计算);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

5、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后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的,本人在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5、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人持股比例

6、超过 5%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5%时除外。 6、 本人于锁定期届满 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7、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

7、东周德勇、董赵勇承诺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8、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 本人于锁定期届满 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李庆华及担任公司高

9、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朱惠芳、王丽红、申素贞承诺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10、;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 本人于锁定期届满 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单朝晖、黄卫莲承诺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 在本

11、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 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弘盛投资、万丰锦源承诺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

12、的上述股份。 2、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后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的,本企业在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13、。 3、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逐步减持。本企业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发行人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则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4、 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

14、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协同创新承诺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 上述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 本企业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

15、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股东曹静芬承诺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 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如虞纪群及/或曹佩凤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16、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

17、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 本人于锁定期届满 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股东曹万成承诺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 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虞纪群及/或曹佩凤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全

18、部股权的 25%;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19、。 4、 本人于锁定期届满 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九)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公司其他股东侯文波、李飙、邵星、洪瑞明、诸葛建强、王国军、陈登贵、杨竹君、甘弘军、杨美英、谢旭萍、洪伟、毕祥胜、王勇、李喆、范根、朱伟、贲海峰承诺: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

20、)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 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 在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

2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 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顺序 (1)首先由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2)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不包括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6 个月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公司回购股票方案未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公司履行回购股票义务而使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

22、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票义务,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不包括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6 个月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该等回购股票的具

23、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相关内容,并经公司董事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审议通过后由公司予以公告;同时,公司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就前述回购股票及其信息披露事宜,公司除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亦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股票方案后,须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证券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自办理完毕前述审批或备案手续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实施回购股票方

24、案。 (2)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本公司单次稳定股价方案中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当日公司可动用的货币资金(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的 20%,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因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总额。 (3) 公司单次稳定股价方案中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4) 若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前

25、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可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但回购股票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若在回购股票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可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若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或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公司自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回购股票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票方案。 (5)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方案(不包括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前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26、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该等增持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就前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其信息披露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亦应当遵守如下

27、约定: (1)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实施前述增持股份方案,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期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每次增持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 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但增持股

28、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方案;若在增持股份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再启动增持股份方案; (4)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不包括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前次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

29、价措施条件以及满足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增持股份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一会计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期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且每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超过前述条件的,有关增持股份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30、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该等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买入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同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就前述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及其信息披露事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亦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 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在

31、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实施前述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2)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增持/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单次用于增持/买入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20%,单次买入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 若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32、员可终止实施增持 /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但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若在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若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

33、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再启动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 (4)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不包括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者前次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买入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形,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34、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5) 若公司新选举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选举的董事或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稳定股价承诺。 4、 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相关方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5、 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1)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股份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增持股份方

35、案实施期间,控股股东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非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 (2) 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负有增持/买入公司股份义务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停止条件 自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

36、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 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任何对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 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约束措施 1、 公司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本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则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37、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虞纪群、曹佩凤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虞纪群、曹佩凤作出如下承诺: “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本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发生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司有权对本人所持公司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所获取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38、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本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事实发生的当月起,向公司领取半薪,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虞纪群先生、曹佩凤女士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虞纪群先生、曹佩凤女士承诺: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39、,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 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本人及/或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的全部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本人及/或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40、(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本人及本人配偶的持股合并计算);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后导致本

41、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的,本人在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5、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人持股比例超过 5%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通过集中竞

42、价减持股份时,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5%时除外。 6、 本人于锁定期届满 2 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7、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弘盛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东弘盛投资承诺: 1、

43、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后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的,本企业

44、在 6 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3、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逐步减持。本企业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发行人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则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

45、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4、 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本公司

46、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回购时本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若本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47、、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虞纪群、曹佩凤承诺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48、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回购时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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