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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畅联股份 股票代码:603648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 500 号 5-6 幢)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畅联股份”或“发行人”
2、)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浦东新区国资委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3、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委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我委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1、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我委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2、我委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公司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承诺 本公司股东联合发展承诺:
4、“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股东嘉融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股东仪电集团、东航金控及畅连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
5、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股东徐峰等 42 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峰、陈文晔、茆英华、陆健、周颖、沈侃及已退休的高级管理人员潘建华、已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杨臻承诺:“1、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
6、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两项承诺。”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徐峰、陈文晔、茆英华、陆健、周颖、沈侃、吴剑平、张如铁及已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杨臻承诺:“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7、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稳定股价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
8、。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做复权复息处理。 (二) 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以及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 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2、 实施股票回购; 3、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4、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
9、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制订并审议通过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公司实施完毕该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 1 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并审议通过股票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
10、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方
11、案及股票回购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发行
12、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和(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其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
13、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但如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
14、后,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
15、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若公司新选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选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6、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 在本公司未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
17、,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其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此外,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
18、阶段内,则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投资者;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新股已完成发行并上市交易之后,则将按照发行价格和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孰高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浦东新区国资委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我委将
19、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公司在被有权部门认定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委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 保荐人承诺:“如果由于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20、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天职会计师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国浩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
21、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浩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浦东新区国资委的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浦东新区国资委承诺:“1、在承诺的锁定期内,持续持有公司股份。2、为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我委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3、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我委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2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4、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5、我委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 其他持
23、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减持意向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联合发展承诺:“1、在承诺的锁定期内,持续持有公司股份。2、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承诺不减持,持续持有公司股份;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东航金控承诺:“1、在承诺的锁定期内,持续持有公司股份。2、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24、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3、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仪电集团、嘉融投资和畅连投资承诺:“1、在承诺的锁定期内,持续持有公司
25、股份。2、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累计减持数量可能最高达到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3、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本公司/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6、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 42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本人持续看好公司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27、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如公司
28、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 201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的议案。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为: 1、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29、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 利润分配的方式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 3、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后,公司可以另行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30、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考虑到目前公司所处阶段属成长期,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完成,未来仍存在重大资金支出的安排,因此,目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31、,且绝对值达到 5,000 万元。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 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32、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33、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34、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20%;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1、 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35、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3、 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前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4、 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
36、划。 本公司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同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招股说明书“股利分配政策”之“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之“(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 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1、2013 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3 年 9 月,公司 201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利润分配事宜通过了决议,决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27,770,298.32 元。 2013 年 12 月,公司 2013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利润分配事宜通过了决议,决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63,951,559.86 元。 2、2015 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5 年 4 月,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
37、会就利润分配事宜通过了决议,决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93,097,920.44 元。 2015 年 5 月,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利润分配事宜通过了决议,决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18,753,400.02 元。 2015 年 8 月,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利润分配事宜通过了决议,决定根据公司与东航金控、畅连投资签订的增资协议,向增资前股东分配利润 52,653,689.39 元。 3、2017 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7 年 3 月,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就利润分配事宜通过了决议,决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100,000,000 元。 发行人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已实施
38、完毕,各自然人股东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经营状况及 2017 年1-9 月业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 年 6 月 30 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间,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预计 2017 年 1-9 月营业收入约为 88,500.00 万元至 95,000.0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2%至 5%;预计 2017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11,000.00 万元至 13,
39、000.0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 6%至 25%,不存在大幅下滑的情形(以上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 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 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40、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91 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 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322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畅联股份”,证券代码“60364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17 年 9 月 13 日 (三) 股票简称:畅联股份 (四) 股票代码:603648 (五) 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36,866.
41、67 万股 (六)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9,216.67 万股(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9,216.67 万股 (八)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文名称: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Shanghai Shine-Link Inte
42、rnational Logistics Co., Ltd.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 36,866.67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徐峰 成立时间: 2001 年 5 月 22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3 年 6 月 19 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 500 号 5-6 幢 互联网地址: 邮政编码: 200131 联系电话: (021)20895888 传真: (021)58691924 电子邮箱: investor-relations 董事会秘书: 沈侃 经营范围: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仓储、分拨、配送业务及仓库管理,自有物业租赁业务;普通货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航
43、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保税区内商品展示及会务服务、商业性简单加工及商品维修;商务、物流业务咨询服务(除经纪);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保税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国内航空货运销售代理,食品流通,医疗器械经营(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含冷藏、冷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精益供应链管理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商务服务业(代码L72)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
44、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任职期间以及本次发行后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任期 持股数量 (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徐峰 董事、总经理 2016.09.10-2019.09.09 4,720,362 1.28%陈文晔 董事、副总经理 2016.09.10-2019.09.09 1,683,230 0.46%茆英华 副总经理 2016.09.10-2019.09.09 1,646,638 0.45%陆健 物流总监 2016.09.10-2019.09.09 1,012,378 0.27%周颖 物流副总监 2016.09.10-2019.09.09 1,146,548 0
45、.31%张如铁 监事 2016.09.10-2019.09.09 670,853 0.18%沈侃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2016.09.10-2019.09.09 256,144 0.07%此外,本公司监事吴剑平通过会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会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自贸试验区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畅连投资出资份额,从而间接持股发行人股份数 348,505 股,发行后持股比例 0.0945%。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浦东新区国资委。在本次发行前,浦东新区国资委直接持有本公司 34
46、.53%股份,并通过联合发展间接控制本公司 13.76% 股份,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股东情况 (一)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 27,65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9,216.67 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结构 发行前 发行后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 锁定期限制 (月)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浦东新区国资委 95,479,494 34.53 91,688,980 24.87 36 联合发展 38,040,701 13.76 38,040,701 10.32 12 仪电集团 55,476,022 20.06 53,273,945 14.45 12 嘉融投资 23,333,333 8.44 23,333,333 6.33 12 东航金控 23,333,333 8.44 22,406,836 6.08 12 畅连投资 19,833,334 7.17 19,833,334 5.38 12 徐峰等 42 名自然人股东 21,003,783 7.60 21,003,783 5.70 1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 6,919,088 1.88 3,790,514 股锁定 36 个月,3,128,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