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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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Andeli Department Store Co., Ltd. (安徽省庐江县文明中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利”、“

2、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

3、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学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银瑞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学高、姚忠发、姚明、钱元报、朱春花、陈伟、叶贵芝、周元灿、周同江、李立东、刘章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4、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学高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5、2017 年 2 月 22 日)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离职而终止。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学高、姚忠发、姚明、钱元报、朱春花、周元灿、周同江、李立东、刘章宏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6、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陈学高承诺 (1) 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将累计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5%,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2) 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持有公司的股票在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持有公司的

7、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超过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 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 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银瑞投资承诺 (1) 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将累计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 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持有公司的股票在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

8、统转让所持股份;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超过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 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 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稳定股价预案 1、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及程序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9、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触发股价稳定方案。 (1) 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

10、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 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 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单一会计年度内合计回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5%。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1、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合计增持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 董事(不含独董)、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合计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和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分红合计金额的50%。对于本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含独董)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承诺将要求其履行前述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4) 增持或回购股票的限定条件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 (5)

12、 回购或增持义务顺序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高并列增持或回购义务第一顺位,发行人董事(不含独董)、高级管理人员列第二顺位。 (四)对披露事项的承诺及赔偿措施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违法事实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回购行为需在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

13、30个交易日之内完成。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不包括首发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的部分)(如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违法事实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回购行为需在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之内完成。 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15、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期、减持价格及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学高、公司股东银瑞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 (1)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 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

16、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学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17、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18、控制人陈学高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

19、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根据众华所出具的众会字 (2016)第5421号审计报告,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76,805.9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77.7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33.40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1.98%、7.58%和3.88%。 公司 2016 年仍将保持稳健经营,发行人预计 2016 年 1-9 月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变化幅度将在-1

20、0%至 10%之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化幅度将在 -10%至 10%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化幅度将在-10%至 10%之间。预计公司 2016 年全年不会出现相比上年业绩下滑超过 50% 的情况(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实际业绩情况与上述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21、 二、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57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方式。 三、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18 号” 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安德利”,证券代码“603031”。本次发行的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 四、 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16 年 8 月 22 日 3、 股票简称:安德利 4、 股票代码:603031 5、 本次 A

22、股发行后总股本:80,000,000 股 6、 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0,000,000 股 7、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 2,0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Andeli Depart

23、ment Store Co., Ltd. 注册资本:6,000万元(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8,000万元(本次发行后)法定代表人:陈学高 成立日期:1999 年 5 月 7 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2 年 2 月 17 日 住 所:安徽省庐江县文明中路1号邮政编码:231500 联系电话及传真:0551-87399889、0551-87322445 公司网址: 电子邮箱:adl7322445 董事会秘书:姚忠发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保健食品经营;卷烟零售(雪茄烟);冷冻食品销售;糕点面包加工、销售(仅限分公司经营);炒货食品及坚果

24、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分装)销售;蔬菜制品【食品菌制品(干制食用菌)】(分装)销售;糖(白砂糖、赤砂糖、冰糖)(分装)销售;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分装)销售;冷冻动物产品(仅限分公司经营);图书、音像制品销售(仅限分公司经营)。(上述内容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以上范围涉及行政许可和资质的凭许可证和资质证在核定范围内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家电、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销售,农副产品购销(不含粮棉),家具、五金交电、黄金珠宝、摩托车、自行车、机电产品销售;为本企业运输,家电维修,空调安装,产品咨询服务;电脑及电脑耗材销售;旧家电销售、回收服务。租赁柜台、仓库、设备。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依法须

25、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零售业(F52)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发行人股票、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陈学高 董事长、总经理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7 日 姚忠发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7 日 董事会秘书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7 日 姚明 董事、副总经理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7 日 钱元报 董事 2015 年 2 月 8 日20

26、18 年 2 月 7 日 朱春花 董事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7 日 奚桂意 董事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7 日 丁栋虹 独立董事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7 日 陈立平 独立董事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7 日 周学民 独立董事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7 日 陈伟 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7 日 叶贵芝 监事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7 日 徐济霞 监事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7、 2 月 7 日 李立东 副总经理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7 日 刘章宏 副总经理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7 日 周同江 副总经理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7 日 周元灿 财务总监 2015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7 日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陈学高 4,009.86 50.12 姚忠发 187.20 2.34 姚明 187.20 2.34 钱元报 30.78 0.38 朱春花 30.78 0.38 姓名 持股数(万

28、股) 比例(%) 陈伟 30.78 0.38 叶贵芝 30.78 0.38 周元灿 30.78 0.38 李立东 30.78 0.38 刘章宏 30.78 0.38 周同江 30.78 0.38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无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自然人陈学高先生,其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66.83%的股份,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陈学高:男,195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贸易中心副主任、主任、总经理,庐江县商务局副局长,庐江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副县长,庐江县政协副主席,原巢湖市政协常委,原巢湖市工商联副会长

29、,安德利有限董事长、总经理,巢湖安德利执行董事,安德利商务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德利投资董事长,巢湖安德利执行董事、经理,合肥市工商联副会长。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2,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锁定限制及期限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一、 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陈学高 4,009.86 66.8310 4,009.86 50.123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银瑞投资 600.00 10.00

30、00 600.00 7.5000 自上市起锁定 12 个月 姚忠发 187.20 3.1200 187.20 2.3400 自上市起锁定 12 个月 姚明 187.20 3.1200 187.20 2.3400 自上市起锁定 12 个月 钱元报等33 名自然人 1,015.74 16.9290 1,015.74 12.6968 自上市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6,000.00 100.00 6,000.00 75.0000 二、 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网上发行社会公众- - 2,000.00 25.00 无锁定期 股 总合计 - - 8,000.00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

31、、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户数为20,034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学高 40,098,600 50.12 2 银瑞投资 6,000,000 7.50 3 姚忠发 1,872,000 2.34 4 姚明 1,872,000 2.34 5 胡更生* 307,800 0.38 6 戴光明* 307,800 0.38 7 钱元报* 307,800 0.38 8 洪四喜* 307,800 0.38 9 赵越* 307,800 0.38 10 朱锦华* 307,800 0.38

32、 *注:第五大股东共有33家,另27家股东详见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举例的股东与招股说明书中保持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 万股二、发行价格:11.71 元/股三、每股面值:1.00 元/股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方式。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3,420 万元。 2、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验字(2016)第 5628 号”验资报告。 六、 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

33、万元) 1 承销费用 1,750.00 2 保荐费用 300.00 3 审计及验资费用 479.00 4 律师费用 150.00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357.00 6 发行手续费 12.90 合计 3,048.90 公司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52 元。 七、 募集资金净额:20,371.1 万元。 八、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72 元(按经审计后的 201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 发行后每股收益:0.5094 元(按经审计的 2015 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

34、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基础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总计 123,785.65 126,955.83 123,284.13 116,543.36 流动资产合计 43,645.88 46,896.72 49,443.63 48,631.54 非流动资产合计 80,139.77 80,059.11 7

35、3,840.50 67,911.82 负债合计 88,228.42 93,576.32 94,473.69 91,342.11 流动负债合计 87,837.93 93,181.05 90,034.51 84,355.90 非流动负债合计 390.50 395.27 4,439.18 6,986.21 所有者权益合计 35,557.22 33,379.51 28,810.44 25,201.25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1-6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76,805.90 145,691.36 137,832.28 129,000.7

36、7 营业利润 2,704.84 5,395.63 2,804.11 4,236.27 利润总额 2,897.25 6,052.06 4,781.40 7,086.80 净利润 2,177.71 4,569.07 3,609.19 5,328.3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177.71 4,569.07 3,609.19 5,328.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2,033.40 4,075.25 2,115.33 3,188.20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37、流量净额 6,347.90 11,825.98 4,623.67 15,484.45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77.16 -6,030.82 -10,325.15 -19,999.2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39.81 -8,137.11 6,754.62 6,760.5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30.93 -2,341.95 1,053.14 2,245.70 四、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6.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负债

38、率(母公司) 89.63% 89.48% 86.81% 83.56% 流动比率 0.50 0.50 0.55 0.58 速动比率 0.20 0.17 0.20 0.20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 0.23% 0.27% 0.16% 0.27% 财务指标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6,006.06 12,521.53 10,389.12 11,245.64 利息保障倍数(倍) 3.15 2.98 2.78 4.0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86.06 306.61 249.42 406.82 存货周转率(

39、次) 2.11 3.67 3.45 3.4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元) 1.06 1.97 0.77 2.5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4 -0.39 0.18 0.3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6 0.76 0.60 0.8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6 0.76 0.60 0.8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6.32% 14.69% 13.36% 23.6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5.90% 13.10% 7.83% 14.15% 五、2016 年 1-9 月业绩预测情况 本公司财务报

40、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根据众华所出具的众会字 (2016)第5421号审计报告,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76,805.9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77.7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33.40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1.98%、7.58%和3.88%。 公司 2016 年仍将保持稳健经营,发行人预计 2016 年 1-9 月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变化幅度将在-10%至 10%之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化幅度将在 -10%至 10%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化幅度将在-10%至 10%之间。预计公司 2

41、016 年全年不会出现相比上年业绩下滑超过 50% 的情况(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若实际业绩情况与上述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庐江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6 年 8 月 8 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开户行分别签

42、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 本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 12150001040024644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庐江支行 2000014781241030000022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 499510100118808888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1024701021000117833 上述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无为安德利购物中心建设项目”、“新建城乡零售分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本公司在不影

43、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理财产品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本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华林证券,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华林证券报送。本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林证券。本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4、 华林证券作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44、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本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华林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华林证券公章

45、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6、 开户行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7、 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华林证券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8、 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或华林证券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 若华林证券发现本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华林证券有权要求本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华林证券提醒后而本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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