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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hunkong Development Co.,Ltd.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1号楼1901-1905、20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1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
2、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
3、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 录 声 明 . 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5 一、股份锁定承诺. 5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6 三、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8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9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12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以及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15 七、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 18 八、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之间的经营状况. 2
4、1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2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23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23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23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23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25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27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27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31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34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5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45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45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景分析. 46 第五节 风险因素 . 47 一、经营风险. 47 二、政策风险. 47 三、财务
5、风险. 49 四、控股股东控制的风险. 50 五、募集资金投资风险. 5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52 一、重大合同. 52 二、诉讼和仲裁事项. 61 第七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 . 66 一、发行各方当事人. 6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66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67 一、备查文件目录. 67 二、文件查阅时间. 67 三、文件查阅地址. 67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和股东顺合公路承诺:“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6、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二、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 6 个月内,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7、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 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审慎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股东广东科创、粤科路赢和粤科鑫泰承诺:“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8、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二、 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 本企业将严格
9、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强化控股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预案中各自承担的义务出具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10、调整)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后,在公司及股东情况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股东广东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控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 由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2、 由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增持公司股票。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与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如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额不低于人民
11、币 2,000 万元。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回购后公司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控股股东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且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不低于 2,000 万元的总金额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增持后公司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在公司回购或控股股东增持措施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
12、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稳定股价的措施自动终止。如果稳定股价的措施终止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与控股股东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三、 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 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具体方案,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如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在确定该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13、,顺控集团应将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的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增持资金、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 四、 约束措施及承诺 (一)关于发行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1、如果以发行人回购
14、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在回购方案提交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及顺控集团委派的董事将确保投赞成票。 2、如果以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且顺控集团已书面通知发行人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公告,如顺控集团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发行人有权将与顺控集团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顺控集团履行增持义务。 (三)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1、 如发行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董事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将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社会公众股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15、并严格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 如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并确定公司回购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将出具该等承诺作为公司未来聘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 三、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顺控集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已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出具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系本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将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保持控股/控制地位。 二、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已做
16、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法定及约定的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股份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 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公司将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17、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 3 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顺合公路承诺 公司股东顺合公路已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出具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法定及约定的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8、 二、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股份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 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公司将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 3 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
19、露时间)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已就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
20、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下简称“需回购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 若需回购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需回购情形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 若需回购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需回购情形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 20 个交
21、易日内,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出现需回购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本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4、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顺控集团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已就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22、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于上述情形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按照历次转让的加权平均价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3、 若发
23、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第 2 点所述之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原限售股份购回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
24、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且认定本人需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 本人不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25、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
26、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及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分别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
27、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拟通过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包括: “1、持续提高主营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公司将在现有规划及政策支持下,持续整合顺德区供水资源,进一步提高自来水供应能力、服务范围及管理效率,从而促使主营业务规模、盈利能力持续提升。而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陆续投产,将增厚公司收益,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此外,公司亦将积极布局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领域,进一步扩展公司业务范围,提高综合竞争力。 2、 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公司募集资
28、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严格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与考核,以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公司将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内部控制总体完整、合理且有效。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
29、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 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于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尤其
30、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5、 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该等制度安排可为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提供保障。公司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或要求,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制度。”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顺控集团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
31、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公司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32、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
33、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
34、偿责任; 7、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以及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19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完成之日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所持股份比例共同
35、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 1、 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业务发展战略需要,建立对投资者连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2、 股利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 股利分配政策 (1)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公
36、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后,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中说明原因,
37、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 (4)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应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项规定处理。 公司具体属于哪一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及发展规划综合确定。 4、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 (1)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