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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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农心科技 股票代码:001231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orsyn Crop Technology Co., Ltd.)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B楼11803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公告日期:2022 年 8 月 18 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

2、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敬敏;郑敬敏之女郑杨柳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3、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2 月 18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

4、、 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5、5、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7、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

6、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西安农旗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

7、持计划; 3、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如果本企业违反

8、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属成员郑联民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小见、袁江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9、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2 月 18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 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10、、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5、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1、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7、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12、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西安格跃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

13、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3、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14、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如果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六)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永孝、曲恩革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15、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2 月 18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 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

16、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 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七)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龙国伟、卫少安、刘坤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17、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 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8、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就农心科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公司特制定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 触发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 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下同)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19、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 停止条件 (1)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触发上述条件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

20、理人员将按如下优先顺序及下述规则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 公司回购股票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

21、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与指标有冲突的,以不超过 2%为准; 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

22、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

23、上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24、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5、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 公司回购股票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最终回购预案方案通过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2)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

26、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 约束措施 1、 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

27、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28、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 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为强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股价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

29、司将按照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若本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

30、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上述预案中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

31、的各项义务;如本人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且本人未根据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将尽快研究使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

32、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如本人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本人未根据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33、价的预案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将尽快研究使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关于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启动回购的措施和回购价格如下: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4、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赔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金额或者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

35、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促使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36、部门认定应当赔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金额或者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

37、规的规定执行。 (四) 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承诺: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锦天城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38、,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评估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7630 号、坤元评报2018596 号、坤元评报2018625 号、坤元评报2019320 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 发行人承诺 1、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公开承诺; 2、 如发生未实际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 如果因相关法律法

39、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

40、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本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提供赔偿保障; 5、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作出的公开承诺; 2、 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

41、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 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5、 自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其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6、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股份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

42、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三) 持股 5%以上股东王小见、袁江、郑杨柳承诺 1、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作出的公开承诺; 2、 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 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股份公司或者其他

43、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5、 自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其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6、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股份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西安格跃承诺 1、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作出的公开承诺; 2、 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 如因相关

44、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 如因本企业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5、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股份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将严

45、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公开作出的承诺; 2、 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 如果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46、; 5、 自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其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6、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承诺未实际履行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 30 日内,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前形成的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和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本次公

47、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而大幅增加,总股本也将增加。尽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慎重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而确定,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产生收益均需一定周期,在此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随着总股本的增加而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 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绿色农药制剂智能数字化工厂技术改造项目”、“研发中心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

48、“补充运营资金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在现有经营状况和研发基础上,对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研发能力的提升,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公司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股东回报。 2、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时,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及专用性,做到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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