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9人寿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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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条款1、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不可抗辩条款自杀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费自动垫付条款所有权条款所有权条款所有权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存活期间,保单持有人拥有保单的所有合同权利。保单持有人通常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保单持有人的权利指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领取现金价值领取保单红利保单借款出售保单选择理赔方式指定新的所有人完全合同条款完全合同条款完全合同条款,是指人寿保险保单和相关投保单构成的当事人之间的完全合同。投保单中的内容只是一说明而不是保证。除非陈述出现重大的误告并构成投保

2、单的一部分,否则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其中的陈述作为保单无效的借口。保险公司不能改变保单条款,除非保单持有人同意变更。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两年后,在被保险人存活的情况下不得对保单提出异议。在保单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发出保单时存在重大误告、隐瞒或欺诈为由,对死亡给付提出异议。自杀条款自杀条款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售出后的两年内自杀,将不能获得保单面额的赔付,只能退还已交保险费。两年之后自杀,保险金正常支付。目的:减少逆向选择案例 一位30多岁的男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一份有死亡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业务员经了解发现,该男子有抑郁症倾向且有医院的诊断

3、证明,于是不想与该男子签订合同。该男子提出一个解决办法:只要在保险期限内,即承保两年之后至保险期满这段时间,发生自杀,保险公司可以免予赔付。并同意将该条款写进合同。问:双方是否可以在合同中对自杀做出特别约定?讨论 双方的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尽管保险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但不等于说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不可以针对特殊事项进行特别的约定。只要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行约定。宽限期宽限期宽限期条款,允许投保人有一定的时间(如31天、61天)缴清未缴保费。在宽限期内,保障仍然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公司要进行赔付,欠缴保费从赔款中扣除。如果宽限期结束,仍然没有支付保

4、费,保单失效。我国保险法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复效条款复效条款复效条款,允许保单持有人在保单失效日开始的一定时间内(比如2年内)恢复已失效的保单。我国保险法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5、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复效的条件复效的条件提供可保性证明付清所欠保费和利息所有保单贷款必须偿还或复效没有为了获取保单现金价值而退保保单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复效案例案例王力为自己购买一份寿险,期限为25年,每年缴费1000元,在合同生效的第5年,因其失业,经济拮据。1、如果在逾期的第10天,王力遭遇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如何处理?2、在合同的宽限期后仍不能缴费,则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案例案例3、如果8个月后王力又要求降低一定比率的保险费,但公司未予批准,王力遂交纳了拖欠的

6、保险金,则保险公司接受吗?答案答案1、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付,因为逾期的60日内合同仍然生效,但要减去拖欠的保费。2、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3、8个月后,重新补齐费用,合同效力恢复。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发生误告,那么将按照实际所交保费占按正确的年龄和性别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保险法保险法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

7、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保单中指定的接受保险利益的当事方。指定受益人的方式:第一顺位受益人和次顺位受益人可撤销受益人和不可撤销受益人特定受益人和团体受益人第一顺位受益人和次顺位受益人第一顺位受益人和次顺位受益人第一顺位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死亡时,首先有权利获取保险金的收益人。次顺位受益人,是在第一顺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根据年金选择权领取完保证给付保险金之前死亡,有权获取保险金的受益人。可撤销受益

8、人和不可撤销受益人可撤销受益人和不可撤销受益人可撤销受益人是指,保单所有人保留改变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而不需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销受益人是指,那些不经受益人同意就不得变更的受益人。特定受益人和团体受益人特定受益人和团体受益人特定受益人,明确指定的受益人。团体受益人,并不是确定的某一个人,而是受益人群体的一个成员。在被保险人希望将保险金在一个团体的成员间进行平均分配的时候,可以指定团体受益人。我国保险法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

9、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我国保险法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案例 1997年2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二人煤气中毒死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以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

10、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问:这笔钱该给谁?讨论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保险金应作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王某父母。我国保险法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

11、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是否应用来还债?保险金是否应用来还债?1997年,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万元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小虎为受益人。前不久,刘先生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全额赔付万元保险金。消息传出,刘先生的债权人上门讨债,欲将这笔保险金用以偿还刘先生生前的债务。刘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咨询,这笔保险金是否应像刘先生的遗产那样,必须先用来还债?分析分析如果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那么,根据继承法第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保

12、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处理,就必须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分析分析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由受益人独立享有,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或者交纳遗产税。分析分析在刘先生所投的人身保险中,对其指定受益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没有任何争议。因此,该笔保险金应当属于指定受益人,即刘先生儿子小虎的个人财产,不应用来清偿刘先生本人的生前债务和缴纳税款。由于小虎尚未成年,该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丁女士代为领取和保管。变更保险计划条款变更保险计划条款变更保险计划条款,允许保单持有人把持有保单转换为不同种类的其

13、他合同。目的:给保单持有人提供灵活性除外责任与限制除外责任与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两年内自杀战争条款航空除外责任条款危险运动或爱好例子:国寿泰祥终身寿险例子:国寿泰祥终身寿险免除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死亡;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缴费条款缴费条款人寿保险保费可以年缴

14、、半年缴、季缴、月缴。人寿保险转让条款人寿保险转让条款人寿保险保单可以自由转让给另一方。转让方式:无条件转让所有保单权利转移到新所有人手中担保转让保单所有人临时把保单作为抵押品转让给债权人从而获得贷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该条款允许保单持有人借出现金价值。保单质押贷款每年要支付利息,或者如果没有支付就记入未偿贷款。如果贷款在死亡给付或定期保险到期的时候还没有偿还,保险金额要扣除欠款。如果总债务超过可获得的现金价值,保单就会失效。保费自动垫付条款保费自动垫付条款该条款可以附加到现金价值保单中。如果保单在经过一段宽限期后还没有足够偿付保费的价值,那么保单就会自动借用一部分现金价值

15、缴清欠缴保费。保单继续有效,但是却有了未偿还的保费贷款。2、红利选择权、红利选择权分红型保单,支付红利,即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不分红保单,不支付红利。红利红利红利来源:死差:预期死亡率与实际死亡率之间的差额利差:需要保留法定准备金的资产的超额利息收益费差:预期经营支出和实际支出之间的差额由于支付的红利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所以红利是没有保障的。红利的获取形式红利的获取形式现金保费减少,冲抵下一期的保费。红利累积增额缴清保险红利用于购买小额趸缴保费终身人寿保险定期保险红利用于购买定期保险3、不丧失价值

16、任选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含义:向撤销保单的保单持有人的支付被称为不丧失价值或退保现金价值。不丧失价值或退保现金价值选择方式:退保取得现金价值减额缴清保险展期定期保险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减额缴清保险退保现金价值作为趸缴净保费用于购买减额缴清保险展期定期保险退保现金价值作为趸缴净保费,将全额保单作为定期保险,将保证期限延长到未来的一定年份和日期内。4、给付方式选择权、给付方式选择权给付方式选择权,是指支付保单收益的不同方式。最常见的给付方式包括:现金,一次性付清。利息选择权固定期限选择权固定金额选择权终身收入选择权利息选择权利息选择权保险公司持有保险金,并定期向受益人支付利息。

17、利息可以按月、季度、半年或者年支付。大部分保险公司有保底利率受益人可以改变给付方式固定期限选择权固定期限选择权在某一固定期限内,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可以按月、季度、半年、或者按年支付。如果第一顺位受益人在收到所有支付之前死亡,剩下的钱就会支付给次顺位受益人或者第一顺位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一般不允许部分撤出资金。固定金额选择权固定金额选择权定期向受益人支付固定的金额,支付将一直持续到本金和利息都付清。如果支付超额利息,期限就要延长,但是每次支付的数额不变。具有很大灵活性可以改变给付方式可以增加或减少固定金额终身收入选择权终身收入选择权终身收入分期支付在受益人活着的时候会一直持续,到受益人死亡时停止

18、。有保证支付期的终身收入如果第一顺位受益人在保证支付期内死亡,剩余部分将支付给次顺位受益人保证支付总额的终身收入受益人终身领取收入,而且支付总额是有保证的联合生存收入在两个人存活期间向他们支付收入给付选择权的优点给付选择权的优点家庭可以定期获得收入本金和利息得到保证保险带来的横财会给受益人带来问题给付选择权的缺点给付选择权的缺点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更高的收益给付协议缺乏灵活性,具有约束性终身收入选择权在年轻时的用途有限5、人寿保险的附加利益、人寿保险的附加利益通过支付额外保费,可以获得人寿保险的附加利益。免缴保费条款保证增保选择权意外事故保单特约条款生活消费指数批单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批单临终结

19、算免缴保费条款免缴保费条款免缴保费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一年龄之前因为受伤或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免交以后的所有保费。免缴保费的条件免缴保费的条件在规定的年龄之前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状态持续六个月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定义向保险公司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于疾病或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无法承担其工作所要求的职责,或者无法从事与其教育、培训或经历相关的工作。保证增保选择权保证增保选择权保证增保选择权,允许保单持有人在未来的某一时间购买额外人寿保险而不需要提供可保性证明。目的:保证被保险人未来的可保性意外事故保单特约条款意外事故保单特约条款

20、意外事故保单特约条款,也称为双倍赔偿,是指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时,按保单面值双倍给付保险金。财务规划师不推荐购买双倍赔偿保单。生活消费指数批单生活消费指数批单生活消费指数批单,允许保单持有人不提供可保性证明购买一年期定期保险,该保险的额度等于消费者价格指数百分比的变化。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批单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批单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批单,允许那些临终的病人或患有某些致命疾病的被保险人,在死亡之前领取部分或全部保险金,用来支付需要的医疗费用。临终结算临终结算临终结算,是指处于疾病末期的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保单销售给另一方,被保险人的预期寿命必须少于12个月。保单销售的折扣很高,购买者继续支付保费。贴现保单是另一种临终结算方式,是指不再需要或不想要保险的保单持有人销售其人寿保险保单。临终结算的缺点临终结算的缺点保单销售给了对被保险人的生命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人,后者通过被保险人的提前死亡盈利。因此就存在谋杀被保险人的动机。我国保险法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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