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机制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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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学 研 究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机制的构建基于公益诉讼理念复苏的考虑尤晓娜1,刘广明2(1:关键词:中图分类号(一),迹 。历史进入20到“苏醒”,其原因何在?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原因 。第一,位观念的确立“法本位”,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刘广明(1979 -) ,681石家庄经济学院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 2善 。就环境法而言,格 、诉讼范围界定以及举证责任适用等三个方面着手,公益诉讼;社会本位;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诉讼: D912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一 、公益诉讼理念的兴起:对传统诉讼制度的挑战和补充公益诉讼理念兴起公益诉讼是一个古老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公益诉讼理念在过去很长的一

2、段时间内处于沉寂状在传统的诉讼制度中也难觅公益诉讼制度的踪世纪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公益诉讼理念开始兴起 。公益诉讼理念由 “休眠”公益诉讼制度由 “衰微”到 “复兴”,从根本上讲,公益诉讼理念兴起是社而社会本位观念的确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态的独立则是公益诉讼理念兴起的直接公益诉讼理念兴起的原因之一:社会本或称 “法律本位”,是指 “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首先确立法律的基本目的 、基本任务和基本功能,它反映了法律的基本观念和价值取向”。1 在历史进入20世纪后,资本利,善,: 2007 - 10 - 24尤晓娜(1981 -) ,女,河北石家庄人,男,河北任丘人,河北省社科院助理研

3、究员,1河北省社科院,河北 石家庄 )摘 要公益诉讼理念对传统诉讼法律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同时,也促进了诉讼法律制度的完环境诉讼法律机制的构建应是以公益诉讼理念为核心的 。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文从起诉资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机制的构建进行了探讨 。: (2008) 01 - 0068 - 04态主义由自由主义阶段进入垄断主义阶段,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巨大变化:一是社会分化的加剧,民事主体因平等性与互换性丧失,过于强调个体自由与权必然导致事实上的巨大不平等;二是生产力的飞跃,引发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如高度危险作业成为新的损害源 、产品损害 、环境污染等,这些问题给他人乃至整个人类的生活 、生存带来

4、了巨大的威胁 。而权利本位所强调的 “个人中心”观念,实际上是对他人 、公众权利的漠视,进而导致真正的公平无法实现 。社会本位观念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社会本位观念要求 “法律为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强使个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2 社会本位观念确立的影响是深远的,传统的公法 、私法理论及制度纷纷以此为基础进行完所谓的 “公法私法化”和 “私法公法化”实际上都是对社会本位观念确立的一种回应 。最显著的是社会本位观念的确立打破了传统的 “公私法二元分立体制”,在实体法上表现为第三法域法的兴起,在程序法上则表现为公益诉讼理念的兴起及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第二,公益诉讼理念兴起的原

5、因之二:社会公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环境法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第4卷第1期西安外事学院学报No11 , 20082008年3月J ournal of Xian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Serial No110共利益的独立“天下 熙 熙,皆 为 利 来;天 下 攘 攘,皆 为 利往 。”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 “二元”划分是利益划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不是学者的杜撰和凭空想象,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社会公共利益理念的提出与社会本位思潮的兴起密不可分 。在17、18世纪,权利本位

6、观念占据了社会的主导 。此时,社会公共利益的观念淡薄 。社会发展到19世纪末,特别是进入20世纪之后,由于垄断组织的大量产生 、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的出现,社会本位思潮开始兴起,有取代权利本位的趋势 。这时,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开始为人们所关注 。社会公益的实现与维护需要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体现在程序法上,就是公益诉讼理念的兴起及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社会公共利益是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益基础,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价值目标 。(二)公益诉讼理念与传统诉讼制度:挑战与补充除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外,3 公益诉讼在传统的诉讼法律制度体系中没有自己的位置 。公益诉讼理念的

7、兴起,对传统诉讼法而言,主要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所面临的冲击与挑战;同时,公益诉讼理念下的理论与制度又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补充 。公益诉讼理念及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传统诉讼法理论及其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所产生的冲击是全方面的,诸如诉权 、诉之利益及当事人理论等理论与制度 。以诉之利益理论为例,公益诉讼下的 “诉之利益”已突破了传统诉讼法理论所构建的 “利益框架”。西方法谚云,“无利益即无诉权”。在运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时,需要进行利益的衡量,这就涉及 “诉之利益”理论分析 。在传统诉讼法理论下,无论提起确认之诉也好,还是提起给付之诉或形成之诉,作为处于争议状态而寻求审

8、判救济的权利必须有保护的必要,而这种必要就是合法利益遭受侵害为基础的 。诉的利益是指当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需要运用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 。4 依此,传统诉讼法理论认为,原告起诉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 。但是,公益诉讼理论并不认为如此 。公益诉讼理论下,原告与侵害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益诉讼所针对的行为所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并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 。5 如美国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作的规定,“只要某人能说明,他有权使用或者享受某些自然资源或者他本人的生计依赖于这些资源,尽管资源的所有权不属于他,他也不是某一污染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但可以 保护公众利益为由而向

9、污染者起诉”。6 从根本上讲,公益诉讼理念并非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全盘否定,公益诉讼也并非像民事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刑事诉讼制度那样,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制度存在的 。公益诉讼理念与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相结合,正如现在学者所研究的那样,公益诉讼理念下所构建的诉讼制度是与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等相结合的,诸如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等 。二 、环境诉讼法律机制的构建:以公益诉讼理念为核心“无救济即无权利”,在法治社会,诉讼是人们保护自己权利的基本形式和最后屏障,凡是缺乏司法救济的场合便无权利可言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需要构建相应的环境诉讼法律机制以保护民

10、众的环境权,保障环境法的贯彻实施 。我国已经对此进行了相应的立法,如现行环境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另外,地方政府也进行了相关立 法,如1994年12月颁布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 、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检举 、控告的权利 。”但是,我国独立的环境诉讼法律机制并未建立,环境纠纷的解决还是依赖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而从环境司法的实践来看,将环境纠纷诉讼简单地划分为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处理机制带来了许多问题,传统的行政诉讼

11、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尴尬 。环境权利的特殊性决定必须对其采取特殊的保护,即公私法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7 而环境诉讼法律机制的构建,则需要以公益诉讼理念为核心 。首先,这是由环境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环境法本质上属于社会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8 环境法的产生是962008年第1期(总第10期)尤晓娜,刘广明: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机制的构建对社会本位观念的回应,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 。其次,这是由环境问题的特点所决定的 。环境具有 “整体性”和 “共有性”特点,而环境侵害行为则具有 “公害性”,9 这就决定了环境破坏行为是对大众的公共环境利益的

12、侵害 。具体而言,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机制的构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的认定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起诉资格(即原告身份的认定)都是十分严格的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 。”依照此规定,只有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与其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现行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

13、可以 “任意”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 、第12条对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只有行政行为相对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这种规定并不适宜于环境问题解决的要求,这种规定会导致环境损害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预防和纠正 。环境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而环境公益诉讼其目的则在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在环境保护方面,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 。环境受到破坏,对于个人(包括法人或类法人组织)来讲,可能并没有直接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权侵害,可是却危害了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危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也危及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 。因为环境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所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的

14、资格应不限于环境损害行为的直接侵害人,而应将其范围扩大于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公民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每个公民的监督管理作用,才能实现环境法的法益目标,进而最终实现环境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环境诉讼范围的界定从我国环境保护的实践情况出发,根据公益诉讼理论的要求,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类是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共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破坏公共环境的案件,或者虽然没有违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规定,但其行为确实有害于公共环境安全的案件 。第二类

15、是违法开采自然资源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开采自然资源,造成自然资源毁损或破坏的案件 。自然资源是地球赋予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关系到国家发展的经济命脉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0 另外,就环境行政诉讼而言,其受案范围应由“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到 “抽象行政行为”。依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在这里把诉讼的范围仅仅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由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有时会出现忽略环境的生态价值,制定一些危害环境的开发计划 、规划 、政策等情况,这些抽象的行政行为

16、对环境的危害性更大更广泛 。所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我们就应当放宽诉讼范围,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也应能进行诉讼,对环境保护在法律上提出一个更广泛 、全面的保护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作为证明未知事实或已知事实真实性的根据,证据在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11 因而,证据有“诉讼之灵魂”的美誉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也不例外,尤其是举证责任制度尤为重要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关系诉讼的公平 、效率 、效益目标的实现 。一般而言,举证

17、责任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方一般拥有着信息 、资金和技术优势,原告方处于弱势是不易收集证据的,且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所以基于对价值取向的衡量,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仅负一般的举证责任 。因此,应当适当弱化原告的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原告仅需要对被告损害公益的事实,即国家利益 、社会秩序受到损害或有可能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便可 。参 考 文 献 1 2 李东方.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及其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性 A .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李昌麒07第4卷尤晓娜,刘广明: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机制的构建第1期主编M .

18、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92 - 305. 37.3 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 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6. 4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 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92.5 梁慧星.关于公益诉讼 A .私法研究 C .吴汉东主编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61. 6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88.7 吕忠梅.环境诉讼初探 有没有环境诉讼? A .环境资源法论丛(第3卷) C .吕忠梅,徐祥民主编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18 - 332. 8 吕忠梅.环境法

19、新视野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2 - 44. 9 颜运秋.论环境与资源诉讼中的公益理念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 , (2) . 10 于梅.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建J .林业经济问题,2003 , (6) .11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77.责任编辑 朱媛美On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 Common weal La wsuit MechanismConsidering commonweal lawsuit ideal“Revival”You Xiaona1, Liu

20、Guangming2(1Hebe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 , Shijiazhuang , Hebei ; 2Shijiazhuang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Shijiazhuang , Hebei )Abstract: Commonweal lawsuit ideal brings impulsion and challenge to the traditional lawsuit theory. Meanwhile ,it accelerates lawsuit systems to be perfect . For environ

21、ment law , commonweal lawsuit ideal is the core to establishenvironment commonweal lawsuit mechanism.In this paper ,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 commonweal lawsuitmechanism is discussed from three perspectives , such as the identity of prosecution , the scope of lawsuit and theresponsibility of providing evidences.Key words: commonweal lawsuit ; social standard ; commonweal ; environment lawsuit172008年第1期(总第10期)尤晓娜,刘广明: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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