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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41号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京政发20091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精神,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促进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遵循“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分类促进、突出实效”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关村的专利促进工作,提升企业专利意识和
2、专利管理能力。第三条 给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下简称“中关村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用于本企业的专利创造、管理、制度建设和竞争性研究等工作。(一)对于符合园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关村企业,按照其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具体金额依据示范区年度专利授权量和专利促进资金总预算确定。对于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超过250件以上的企业,超出部分每件专利额外奖励1000元,且每增加50件奖励额度递增1000元。对于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中关村企业,获得授权的前五件国内发明专利按照最高额每件5000元进行资助。每家企业国内专利最高资助金
3、额不超过300万。(二)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中关村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其进入三个国家或地区,具体金额依据示范区企业年度国际专利申请量和专利促进资金总预算确定。每家企业国际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上述的资金支持对象包括:1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中关村企业;2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第四条 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每年度评选10个为中关村企业提供专利服务的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个机构奖励20万元。优秀知识产
4、权服务机构评选指标如下:(一)代理中关村企业申请首件发明专利的数量;(二)代理中关村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总量;(三)与中关村企业签订知识产权托管协议的数量;(四)年度电子申请率;(五)中关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支持的中关村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关村国内专利促进资金申报表、中关村国际专利促进资金申报表;(二)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加盖公章的中关村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企业深度征信报告复印件,无不良记录;(四)申请国内专利资金支持的,须提交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国外专利资金支持的企业,须提交相应国际专利组织和国家
5、开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验证原件;(五)企业专利管理和战略研究工作报告,包括:本企业当年从事专利管理、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专利制度建设、专利竞争性研究等工作情况;(六)企业高管参加知识产权培训的证明材料。第六条 申请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专利服务奖励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所服务突破零发明专利的中关村企业清单;(四)代理中关村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清单及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五)与中关村企业签订的知识产权托管协议清单及托管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第七条 每年第二季度完成上一年获得国内发明
6、专利授权和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发明专利的专利促进资金资助工作。由各分园(基地)管委会对所辖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对各分园(基地)管委会汇总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受托机构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受托机构向有关企业拨付资助资金,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公布获得资助的企业名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受托机构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受托机构向有关机构拨付奖励资金。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公布获得资助的服务机
7、构名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时间另行规定。第八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将记入中关村信用管理档案,追回已拨付的促进资金,并取消两年的申请资格。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48号)同时废止。自2010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促进资金申请适用本办法。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4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
8、-2020)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精神,鼓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创制技术标准,深入实施“标准战略”,推动中关村示范区标准创新试点工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技术标准资助资金。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准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无偿资助以下三个方面:(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主导制定的技术标准;(二)中关村标准化试点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三)中关村标准化试点企业参加、组织的国际标准化会议。上述“标准化试点企业”是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关村管委会共同确定的试点企业。第三
9、条 标准资助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二章 资助条件第四条 申请主导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企业新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包括修订的标准;属于企业新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二)企业新制定标准研究的内容是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定的产业前景和示范带动效应。不包括检测方法类的技术标准;(三)申请企业应是标准起草单位的前五名;(四)多家企业申请同一项技术标准资助的,由上述企业自行协商,推选其中一家企业进行申报。原则上由标准起草单位排名靠前的一家企业进行申报。第五条 申请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
10、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秘书处的工作;(二)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三)企业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等职务;(四)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述“企业人员”,是指申请资助企业的主要研发人员或管理人员,且与该企业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全职工作一年以上。第六条 申请参加、组织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参加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二
11、)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上述“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围绕创制技术标准召开的具有投票表决的会议。第三章 资助内容第七条 主导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额度为:(一)对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每项给予最高资助50万元;对已公布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资助;(二)对已公布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三)对已公布的行业标准,每项给予最高25万元的资助。(四)每家企业的上述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第八条 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额度为:(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
12、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二)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三)对企业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工作组组长(副组长)职务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四)对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五)已获得上述第(一)或第
13、(二)项资助的企业,不再享受第(三)或第(四)项的资助;(六)企业可以同时获得(一)、(二)规定额度的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七)同一企业有多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项规定或同一企业一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项多条规定的,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进行申报;(八)因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发生调整,按照上述规定可以享受更高额度资助的,企业可以申请补差。第九条 参加、组织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额度为:(一)对参加国外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对参加国内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资助总额不超过6万
14、元;(二)对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的资助。第四章 申报与核实第十条 申报标准资助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申请表;(二)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信用报告的复印件。第十一条 申报主导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交: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正式文本、行业标准备案公告等;属于国际标准的,还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申报企业是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承担有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式文本;(二)企业承担I
15、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三)企业承担ITU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ITU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工业与信息化部的相关证明材料;(四)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五)企业承担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行业
16、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组织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的正式邀请文件;(二)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或者在国内代表本行业主办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证明文件;(三)其他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每年二季度受理并完成上一年度的技术标准资助工作。由各分园(基地)管委会对所辖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初审,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对各分园(基地)管委会汇总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受托机构将评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受托机构向有关企业拨付资助资金。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17、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以及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所制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对获得资助的企业,通过中关村网站()进行公示。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收回资助资金,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47号)同时废止。自2010年1月1日符合条件的相
18、关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08月06日中科园发201223号(2012年5月22日)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示范区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2年第9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国
19、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同意筹建“全国软件与信息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批复的有关精神,加快中关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建设,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商标品牌,根据市财政局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标促进资金)。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标促进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20、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遵循“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分类促进、突出实效”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关村示范区的商标促进工作。第三条商标促进资金以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商标意识和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目标,用于促进示范区企业商标工作和品牌创建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和产业联盟等单位。第二章驰名和著名商标资助第五条对于示范区企业每年度新获认定的驰名商标,在认定的下一年度给予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不超过50万元资助资金;对于示范区企业每年度新获认定的著名商标(不包括经复审认定的著名商标),在认定的下一年度给予该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
21、不超过30万元资助资金。上述资助资金用于该企业驰名和著名商标的保护、使用和商标工作体系建设等工作。第三章国际商标注册资助第六条 对于示范区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在商标获得注册后的下一年度给予该国际商标注册企业每件商标不超过5000元的资助资金,每家企业获得国际商标注册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第四章普通商标注册资助第七条 对示范区每年度新获得注册的普通商标(包括商品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超过50件的企业,在获得商标注册的下一年度给予该普通商标注册企业总额不超过4万元资助资金,用于该企业普通商标的使用、保护、管理和商标工作体系建设等工作。第
22、五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申请中关村示范区商标促进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关村示范区商标促进资金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四)社会组织注册登记证或备案证书(适用于产业技术联盟);(五)商标注册或认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每年度第二季度开始受理上一年度获得的商标注册的资助申报。(一)申报的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交申报资料,由各分园(基地)管委会对所辖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对各分园(基地)管委会汇总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二)申报的中关村产业技术联盟向受托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并由
23、其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三)受托机构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报送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受托机构向有关企业和产业联盟拨付资助资金,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公布获得资助的企业名单。第六章附则第十条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的项目,对申请材料中的单位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一条对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将记入中关村示范区信用管理档案,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20日起施行。2011年1 月1日至2011年12月31 日期间,示范区单位新注册的商标或新认定的驰名和
24、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服务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911号)和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第
25、三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用于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第四条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按照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申请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资助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信用促进会)会员。第三章 支持措施第六条 对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无偿资助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对企业年度各项资助总额上限不超过10万元(第七条第四项企业并购除外),单项资助金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第七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资助企业购买的中介服务范围和额度:(一) 信用中介服
26、务信用中介服务包括企业信用评级、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上述中介服务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二) 认证中介服务认证中介服务包括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0系列认证、GB/T28001认证、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以及其他以开拓海外市场为目的所做的相关产品认证。上述认证服务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 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包括专利、著作权和商标代理中介服务,上述代理中介服务年度单项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四) 法律和财务服务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和财务服务,将根据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额确定资助金额。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
27、(含2000万元)以下的交易,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交易,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 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第八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信用促进会负责中介服务专项支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管理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督工作。信用促进会不得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第九条 经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通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信用促进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条 企业申请中介服务专项支持资
28、金时,需向信用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三)出示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原件, 并提交复印件;(四)出示中介服务收费凭证原件(发票、银行进账单、支票票根等),并提交复印件;(五)根据购买的中介服务类别,还应补充下列材料:1信用中介服务:提交信用报告概要(首页)复印件;2认证中介服务:出示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对于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所做的有关认证,提供可证明已获得此类认证的网页查询内容,并提交网页内容翻译件;3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出示有关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4法律和财务服
29、务:出示法律文书和财务报告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出示与并购企业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六)信用促进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款项中提及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 信用促进会应于每年10月中旬对初审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以及拟资助项目和补贴金额在信用促进会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信用促进会每半年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并于年底前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第十三条 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前向信用促进会报送年度业务总结以及信用自律自查报告。信用促进会应于每年年底前提交中介机构考
30、核评估报告。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是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使用的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创业服务处应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拨付负责。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638号)同时废止。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
31、办法政策解读政策要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可以获得政府补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购买中介服务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政府补贴。企业购买信用中介和专利、著作权、商标代理等四项中介服务,单项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购买认证中介服务,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中关村管委会对资助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对企业年度各项资助总额上限不超过10万元,单项资助金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的50%,根据企业信用积累情况,经组织专家评定确定资助金额比例。政策解读一、为什么出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资助政策?答: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介
32、服务体系建设,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服务环境,促进企业发展。二、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享受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补贴?答:申请企业应是符合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界定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三、中介服务支持资金具体涉及哪些中介服务内容?答:(一)信用中介服务。包括企业信用评级、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二)认证中介服务。包括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0系列认证、GB/T28001认证、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以及其他以开拓海外市场为目的所做的相关产品认证。 (
33、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中介服务。包括专利、著作权和商标代理中介服务。四、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的上限是多少?答:企业年度申报各项资助总额上限不得超过10万元,单项资助金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根据企业信用积累情况,经专家评定确定资助金额。五、谁是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的管理机构? 答: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受中关村管委会的委托,负责中介服务专项支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管理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督工作。六、申请时企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企业申请中介服务专项支持资金时,需向信用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高新
34、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三)出示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原件, 并提交复印件;(四)出示中介服务收费凭证原件(发票、银行进账单、支票票根等),并提交复印件;(五)根据购买的中介服务类别,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信用中介服务:有关信用报告概要(首页)复印件;2、认证中介服务:出示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对于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所做的有关认证,提供可证明已获得此类认证的网页查询内容,并提交网页内容翻译件。3、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出示有关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六)信用促进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款项中提及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七、中关村在企业并购方面还
35、有相应的支持政策吗? 答: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尽快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中关村管委会制定了支持企业并购的专门政策,详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33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 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8日 15:29 信息来源:中关村管委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服务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
36、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911号)和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用于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第四条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按照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申请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资助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信用
37、促进会)会员。第三章 支持措施第六条 对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无偿资助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对企业年度各项资助总额上限不超过10万元,单项资助金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第七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资助企业购买的中介服务范围和额度:(一) 信用中介服务信用中介服务包括企业信用评级、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上述中介服务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二) 认证中介服务认证中介服务包括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0系列认证、GB/T28001认证、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以及其他以开拓海外市场为目的所做的相关产品认证。上述认证服务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
38、万元 。(三) 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包括专利、著作权和商标代理中介服务,上述代理中介服务年度单项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第八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信用促进会负责中介服务专项支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管理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督工作。信用促进会不得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第九条 经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通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信用促进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条 企业申请中介服务专项支持资金时,需向信用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39、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三)出示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原件, 并提交复印件;(四)出示中介服务收费凭证原件(发票、银行进账单、支票票根等),并提交复印件;(五)根据购买的中介服务类别,还应补充下列材料:1信用中介服务:提交信用报告概要(首页)复印件;2认证中介服务:出示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对于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所做的有关认证,提供可证明已获得此类认证的网页查询内容,并提交网页内容翻译件;3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出示有关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六)信用促进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款项中提及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 信
40、用促进会应于每年10月中旬对初审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以及拟资助项目和补贴金额在信用促进会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信用促进会每半年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并于年底前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第十三条 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前向信用促进会报送年度业务总结以及信用自律自查报告。信用促进会应于每年年底前提交中介机构考核评估报告。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是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使用的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创业服务处应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拨付负责。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6号)同时废止。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