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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法规与三农政策农业法规与三农政策陈盛伟陈盛伟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Email:chensw电话:电话:05388242705讲述内容农业法规与政策的关系农业法规与政策的关系农业法律、法规与农业政策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农业法律、法规与农业政策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农业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完善,在其比较成熟时,农业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完善,在其比较成熟时,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将其上升为法律、法规。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将其上升为法律、法规。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我国农业法规我国农业法规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新时期新时期“三农三农”政策政策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我国农业法规我国
2、农业法规一、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一、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1.1.农业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农业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 2.2.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专业合作社法等 3.3.农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种子法等。种子法等。4.4.农业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产品质农业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量安全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等。等。5.5.农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3、如防沙治沙农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防沙治沙法等法等6.6.农民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民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民承担费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和劳务管理条例等二、我国农业法律体系二、我国农业法律体系序序号号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三定方案”名称名称制定机关制定机关生效时间生效时间文号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1995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2004年7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1999年4月29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1996年3月1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1990年
4、10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国人大常委1993年7月2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大常委1986年7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1999年1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人大常委1993年7月2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2000年12月1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国人大常委2003年3月1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1989年3月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1989年12月26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2004年5月1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2004年5月1日16中
5、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2000年9月1日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1984年11月1日1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2002年1月1日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2006年11月1日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国人大常委2007年7月1日序序号号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三定方案”名称名称制定机关制定机关生效时间生效时间文号文号20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1991年12月7日92号令2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年12月27日257号令22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5月8日216号令23水产资
6、源繁殖保护条例国务院1979年2月10日2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83年1月3日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年10月5日2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5月23日304号令2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年5月29日266号令2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10月1日213号令2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1月1日204号令3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2003年8月1日383号令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5月1日405号令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7、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年3月20日284号令序序号号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三定方案”名称名称制定机关制定机关生效时间生效时间文号文号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农业部1987年10月20日46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业部1996年7月1日47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1998年1月5日36号令4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农业部1996年6月1日39号令49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1997年12月25日39号令50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修正)农业部1997年12月25日39号令5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8、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农业部2008年1月1日13号令5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2000年6月13日34号令5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农业部1996年1月12日54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业部1993年3月22日55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1997年10月25日56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农业部1990年2月6日13号令57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58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质监总局2002年4月29日12号令5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年6月12日60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4月1日61渔业捕捞许可管
9、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8月23日19号令6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1997年3月20日6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89年1月1日序序号号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三定方案”名称名称制定机关制定机关生效时间生效时间文号文号6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1997年10月17日66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卫生部 农业部1982年6月5日67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04年10月1日68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2004年10月1日69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9月1日70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10、修正)农业部1997年12月25日39号令71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2003年9月1日7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2003年10月1日7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2003年8月1日7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3年7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3月1日7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3月20日8号令7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1999年4月27日20号令7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1990年1月1日7号令79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3月20日10号令
11、8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1999年9月1日15号令序序号号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三定方案”名称名称制定机关制定机关生效时间生效时间文号文号8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2003年9月1日29号令8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1999年4月30日10号令8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2002年10月1日21号令85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50号令8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年7月26日503号令88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农业部2002年12月27日25号令89农业行政许可听
12、证程序规定农业部2004年6月28日35号令90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农业部2004年6月28日36号令9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农业部1998年10月15日1号令92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业部1997年12月16日农经19975号9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1号9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2006年10月17日70号令95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2006年10月17日71号令9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农业部1999年6月16日14号令9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农业部2000年
13、3月7日27号令9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46号令9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农业部2002年1月4日3号令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农业部2003年8月5日32号令序序号号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三定方案”名称名称制定机关制定机关生效时间生效时间文号文号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农业部2005年5月20日51号令102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45号令10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1月5日9号
14、令10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12月30日24号令10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部2006年1月27日59号令106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农业部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32号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农业部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40号10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 办法农业部1997年3月28日14号令10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48号令110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51号令111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2
15、月6日49号令11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3月10日50号令11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2006年3月27日62号令114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2006年6月28日68号令115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2005年7月26日54号令序序号号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三定方案”名称名称制定机关制定机关生效时间生效时间文号文号116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 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5月10日57号令117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2006年8月20日69号令118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2006年11月2日72号令119新饲料和新饲料
16、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年8月1737号令120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2006年1月12日56号令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农业部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122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7年1月23日1号123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农业部1989年5月10日1989农 (体改)字8号124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农业部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12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年6月13日33号令1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 监管的意见农业部200
17、8年1月8日127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部2006年7月1日128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2008年1月8日129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生产国家发改委 农业部 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1月9日130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农业部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131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农业部2008年1月14日农机发 20081号三、几部重要的法律三、几部重要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
18、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几次修订法的几次修订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 1)1986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年土地管理法颁布结结束城乡土地分管束城乡土地分管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建国以来
19、第一部全面规范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法律。土地管理法的颁布,结束了长期以来土地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我国的土地管理实现了由过去建设部门管理城市土地、农业部门管理农村土地的多头分散管理,向成立国家土地管理机构成立国家土地管理机构。(2 2)1988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正年土地管理法修正土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解决了土地作为生产要解决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问题素进入市场的问题。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第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
20、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增加两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3 3)1998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土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立地用途管制制度确立一九九八年的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过去土地管理改革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以分级限额审批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确立了新型的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制度确立了新型的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制度。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
21、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特殊保护”。(4 4)2004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正年土地管理法修正区区分征收和征用分征收和征用二四年三月十四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决定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修正,将原来的土地征用区分为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区分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或者征用,而且从宪法层面上强调无论
22、征收或者无论征收或者征用都要给予补偿征用都要给予补偿,体现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1.2土地管理法的主要精神土地管理法的主要精神(1 1)保护耕地是土地管理法的)保护耕地是土地管理法的目标目标一是土地管理法确立了我国土地管理的首选政策目标是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并明确了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二是土地管理法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律制度。三是土地管理法强化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四是土地管理法强化了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2 2)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管理法的灵魂的灵魂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突出了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
23、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突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土地管理法增设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环节。土地管理法强化了土地执法监督。(3 3)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是土)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地管理法的核心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第一次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土地管理法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代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法解决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4、;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 4)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土地管)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土地管理职权是土地管理法的重点理职权是土地管理法的重点涉及土地管理宏观决策性的权利,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耕地开垦的监督权、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权集中在中央与省两级政府。将土地管理执行性的权力下放到市、县政府,如:土地登记权、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权、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具体项目用地的审批权、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权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
25、农业法的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修订订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农业法共13章99条,对原法作了较大调整、充实和完善,新增了“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农”做出了明确规定。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要精神精神一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禁止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干涉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农业法的新增规定,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行政
26、管理过程中就要相应做到落实以下“五权”。“一权一权”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就要把土地作为财产交给农民长期使用,禁止随意缩短承包期或随意调整收回承包地。这是长期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前提。“二权二权”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农民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迫种植指定作物,不得强迫农民购买特定厂商的生产资料或其他商品,不得强迫农民把产品销售给指定企业。这是巩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市场主体地位的重要保证。“三权三权”是尊重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选择权。是尊重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选择权。农民依法取
27、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流转、流转给谁、流转价格均应由农民与受让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接受指定的流转对象和价格。这是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体现。“四权四权”是保证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收益获得权。是保证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收益获得权。承包农村土地的收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全部归农民所有,承包土地被征用或占用,农民有权获得补偿。这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五权五权”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法定处分权。是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法定处分权。农村土地归农民群众集体所有,不得买卖。这一点必须明确。但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多种
28、形式流转土地,也可以自然放弃土地承包权。这是农民拥有承包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是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不得向农民集资;不得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不得以平摊税款及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农村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也不得通过学校向农民收费;土地征用应当保护农民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三是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决定程序,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
29、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农民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农民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产品的收购单位不得向农民农产品的收购单位不得向农民“打白条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农业生产资料使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出售该生产资料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先行予以赔偿,并规定了赔偿范围。的经营者先行予以赔偿,并规定了赔偿范围。五、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五、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
30、时,为农民提供充分的行政或为农民提供充分的行政或者司法救济。者司法救济。农业法农业法7777条、条、7878条分别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条分别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极其有关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极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答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答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
31、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供法律援助。2.32.3 违反农业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农业法的法律责任参见农业法第十二章的规定 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
32、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33、罚。定予以处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食收购资金的;(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二)违反本法第三
34、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贫资金的。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
35、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
36、或者费用:用:(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税的;(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
37、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收取的资金。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38、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年8月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年3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共五章六十五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面都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1)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
39、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家庭承包和其它承包方式。实行家庭经营是农业经营的基本方式。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不存在因为生产力发展就要改变农户家庭经营的问题。(2)明确了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明确了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和他们在管理上的职责。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职责是:a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b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c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d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e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f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
40、地的管理。g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3)明确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承包方的权利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4)明确了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期)明确了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和承包合同,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取得土地承包法体现了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承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
41、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5)全面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全面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26条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是土地承包法中的关键内容。(6)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了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了原则规定规定法律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
42、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7)重视了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重视了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8)赋予家庭承包以外进行的农村土地)赋予家庭承包以外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充分和完整的权利承包经营权更加充分和完整的权利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9)贯彻了保护耕地,保护
43、生态环境的)贯彻了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思想土地承包法贯彻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从实现耕地等农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对承包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做了相应规定。(10)肯定了现行的符合农村土地承包)肯定了现行的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精神的一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规定法精神的一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规定一些地方已经实行了土地承包期50年的政策,比土地承包法规定的30年时间要长,比如贵州省就是这样,这并不违背土地承包法基本精神。法律规定有关部门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没有这些证书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发放。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
44、年年10月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下面内容的标题序号作了调整(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登记规范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登记规范设立与登记规范设立与登记规范农民农民专业专业合作合作社法社法 农民农民专业专业合作合作社登社登记管记管理条理条例例 第二章第二章设立和设立和登记登记 国务国务院令院令第第498号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
45、的规定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登记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规范1.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工商登记1.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法人资格1.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1.1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登记登记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民政登记民政登记企业从企业从事营利事营利性经营性经营活动活动工商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办理的企办理的企业登记业登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办理的社办理的社会团体法会团体法人登记人登记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利性
46、经营活动营活动1.11.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工商工商登记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办理农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记不得收费 由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1.2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
47、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企业登记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后,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后,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人是具有民
48、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限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限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财产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出资出资合合作作社社成成员员出出资资 公公司司股股东东出出资资合合伙伙人人出出资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员可以用货币货币出资,出资
49、,也可以用实物、知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转让的非货币非货币财产财产作价出资作价出资 成员不得成员不得以以劳务、信用、自然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等作价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作价出资 合伙人可以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
50、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出资,也可以用用劳务出资劳务出资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限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限责任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列财产以下列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对债务承担责任由成员出由成员出资、公积资、公积金、国家金、国家财政直接财政直接补助、他补助、他人捐赠以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及合法取得的其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成的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成员 以其账户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出资额和公积金份公积金份额为限额为限对对农民专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合作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