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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1.保险与保险法 2.保险法的概念 3.我国的保险立法 1.保险与保险法(1)保险的概念(2)保险的分类(1)保险的概念保险的一般定义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任何一种保险形式都包括三个要点:保险人、保险基金、保险事故。从性质上说,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一般可分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因而其定义也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包括的含义:一是指商业保险行为;二是合同行为;三是权利义务
2、行为;四是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保险的特征保险的特征包括其基本特征与比较特征,前者是一般特征,后者是通过与某特定行为比较来阐述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比较特征包括通过保险与赌博、储蓄、救济、保证、自保的对比来阐述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基本要素保险的基本要素包括: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保险之所以产生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就在于具有补偿风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功能,没有风险,也就没有保险;但保险只承保特定的风险事故。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保险是通过集合危险实现其补偿职能的,即由多数人参加保险,分担少数人的损失,故保险以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为必要
3、条件。费率的合理计算。保险不仅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也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保险的费率即保险的价格如何制订,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如果费率过高,就会增加被保险人的负担,从而失去保险的保障意义;如果费率过低,则使被保险人缺乏足额的保险保障。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基金是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建立起来的后备基金,它是仅用于补偿或给付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生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转贴(2)保险的分类保险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多种分类: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般福利保险。商业
4、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商业保险,和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不同:(1)保险公司是企业法人,以营利的目的。社会保险属法定保险,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为公司提供最起码的社会保障。(2)社保的费用国家拿一部分单位拿一部分,个人拿一部分,社会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障立法予以规范。商业保险基金全部来自各人,一般受保险法规范。(3)社会保险金一般比较少,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商保的回保单和保费的数量成正比。按照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划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也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基本险别。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包括普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保
5、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是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险人则可决定是否承保。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其保险标的多与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关。这种保险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具有全面性、法定性、自发性等特点。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
6、,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由自己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或第二次保险,是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重复保险。单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复保险,或称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2.保险法的概念(1)保险法的含义(2)保险法的组成部分(3)保险法的基本
7、原则(1)保险法的含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收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法律,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者民商法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保险法典,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以及保险的习惯,有关保险的判例和法理。(2)保险法的组成部分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有关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和投保方的
8、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如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日本的人身保险法。在这种保险特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据此,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合法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任何保险活动的开展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9、,而且要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原则。是指商业保险活动的开展是出于参加者的自愿,而非任何形式的强制、胁迫。这是保险活动得以合法、正常进行的基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的利益、尊重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承担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并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取得利益,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3.我国的保险立法(1)新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立法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在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的同时,也开始逐步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规。(2)1981年2月13日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10、同法(1993年9月2日作了修正),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性规定。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实施细则。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旨在用法律手段加强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3)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4)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性质的保险基本法。(5)1996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资格,种类和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1996年7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公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实际上是对保险法总保险业监督管理部分作了更具体细致的规定,是关于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规定的实施细则。(6)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修改保险法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和需要,履行我国有关承诺,同时适应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变化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