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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 行政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静态行政: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行政国: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第二节 行政法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权: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
3、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主体特征: 1、能依法行使职权 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1、是行政管理的对象 2、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3、作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特点: 1、双方均有多个主体 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3、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
4、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救济关系的特点:1、存在三方主体 2、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3、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关系。内部行政关系的特点:1、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2、部分内部行政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3、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
5、于外部行政关系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法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行政法的种类:1、行政组织法 2、行政程序法 3、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一般不存在一部集基本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其法律规范通常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第三节 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行政法学和行政学的区别:1、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 2、二者研究的直接目的不3、二者研究方法不同 4、二者从属关系不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1、行政法的
6、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 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 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四小类: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 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 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务的公物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五小类:1、行政诉讼法 2、行政复议法 3、行政赔偿法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 5、行政监察法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 国外行政法
7、的一般法源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行政法一般法源: 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与惯例 行政法理 条约与协定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特点: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解释 条约与协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们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述)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
8、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格和原则的规范;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制;4、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这也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9、的功能。)第二节 行政法治原则1、依法行政: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具体要求:法律创制 法律优越 法律保留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包括事前控制(授权控制、程序控制)和事后控制(行政复议、司法审查) 授权控制:法律授予某一政府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程序控制: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三节 行政合理原则1、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妥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2、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
10、的基本要求:(另一种表述为:不准翻供) 1、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授益行为作出后,即使在事后发现有轻微违法和对政府不利,只要非因相对人过错造成,亦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并变相应行为时,行政主体对因此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于补偿。第四节 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证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1、行政公正原则的主要实体要求:依法办事,不偏私; 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2、行政公正原则的主要程序要求: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
11、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不单方接触: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再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第五节 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拼论。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制定的活动公开;公布2、行政执
12、法行为公开: 标准、条件公开 程序、手续公开 重大的应公开形式进行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依据、标准、程序应事先让当事人知晓;决定书允许查阅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第六节 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行政效率原则的主要要求: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 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第四章 行政机关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
13、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性质:双重性质执行机关、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分类主要分类: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2、职能性行政机关
14、与专业性行政机关3、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4、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5、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6、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命令权 3、行政处理权 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 6、行政强制权 7、行政处罚权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行政命令权: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
15、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行政处理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利。行政监督权: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利。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在实施系国内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系国内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于制裁的权力。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1、制订规范和发
16、布命令、禁令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和给于财政资助 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实施行政制裁 9、缔结行政合同 10、行政指导 第四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 2、一般地方 3、民族自治地方 4、特别行政区 第五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语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形式所需要
17、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受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二节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应氏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
18、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3、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系国内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 国家公务员概述 国家公务员: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第二节 国家公职关系 国家公职关系: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伟行政机关)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途径:考任 选任 聘任 调任 国家公职
19、关系的内容: 1、人事管理关系,包括五项制度: 考核: a、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b、范围包括德、能、勤、绩 c、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奖励: a、适用条件 b、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c、奖励与考核相联系 惩戒 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类别和档次 晋升 a、坚持以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为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b、按职务系列逐级晋升 c、晋升与考核结果相联系,先听取群众意见和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 亲属、涉案、籍贯 2、特别劳动关系 工资、福利、保险 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公务员退休 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退 公务
20、员死亡 开除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个人与组织 直接与间接 作为与不作为 抽象与具体 授益于侵益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申请权 参与权 了解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检举权 陈述、申辩权 申请复议权
21、 提起行政诉讼权 请求行政赔偿权 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协助公务的义务 维护公益的义务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第三编(一)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特征: 服务性 从属法律性 裁量性 单方性 强制性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与具体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整队部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形式体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行政规范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形式
22、体现为具体行政决定。 2、羁束与自由裁量 羁束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较为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依职权与应请求 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须以行政相对人现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 4、附款与无附款 附款行政行为: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限制条件包括:时间条件、期限条件、作为条件、不作
23、为条件。 5、要式与不要式 要是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6、授益与不利 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 不利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给与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处罚、制裁的行为。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
24、署时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送达方式: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应通过一定会议做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相应会议由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由法定票数通过。 2、行为内容合法 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 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行为
25、符合法定步骤、顺序 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费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
26、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行政行为无效: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自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况,撤销或行政行为自做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行政行为废止: 因形势或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
27、为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
28、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出所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自撤销之日起方失去法律效力;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也可不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自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行为的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
29、了其历史使命。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第九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名词解释) 行政立法的性质: 1、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 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 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有法的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法程序 2、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表现: 主体是行政机关 客体是有关行
30、政管理事务 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区别: 1、立法的主体不同 2、立法的客体不同 3、所立之法的效力不同 4、立法的程序不同 5、立法的形式也有区别 行政立法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法律特别规定的 2、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 3、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立法的程序较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式、严格 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为执行相应法律、法规,或为形式起相应行政管理职权,而进行
31、的行政立法。 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更具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据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执行性立法: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而不是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 创制性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就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制定系国内政发挥和规章,创制法律尚未确立的新的权利义务规范。 第二节 行政立法体制 行政立法体制: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 行政立法体系: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国务院部门制定部门规章 3、省、
32、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4、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立法权限: 1、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 2、国务院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 3、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行政立法位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制定主体的行政级别。 第三节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的程序: 1、立项 2、起草 3、听取公众意见 4、审查 5、决定于公布 行政法规起草的要求: 1、体现改革精神 2、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3、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节 行政立法效力 行政立法效力:行政立法对
33、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院判断活动的适用力。 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 1、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30日后实施 / 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 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新法废除旧法 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 在法规清理中宣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 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行政立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及于行政立法机关管辖的相应行政区域或领域。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考纲) 1、备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 3、国务院的改变、撤销权 4、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 5、省级人民政府的改变、撤销权 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
34、: 1、超越权限 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 3、规章之间对统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 5、违背法定程序 第五节 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与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到性质: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政规范文件; 3、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
35、个领域。 1、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效力表现: 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公定力、确定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的客体。 2、行政诉讼领域的法律效力表现: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章 行政处理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类
36、型 行政处理: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的效力: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在有权国家机关宣布其无效、撤销或废止后才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处理的类型:(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 /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 1、权力性和义务性 2、羁束性欲裁量性 3、要式和不要式 4、授益性和侵益性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种类:行政许可、行政给付、
37、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程序: 提出申请 审查(形式要件审查)与受理 审核(实质要件审查) 批准(或拒绝)申请 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行政处理行为,指一举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种类: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原则: 1、必须保证该行为是出于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2、强调及时、迅捷性,不得逾越或侵犯宪法、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必须遵守宪法和组织法索赋予的权限范围; 4、必须尊
38、重和符合客观规律; 5、需要强调民主性,注重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参与其过程。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特征 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 1、法定性 2、主体是行政主体 3、对象特定 4、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 5、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6、导致侵权时具有可救济性 7、其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1、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 2、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其目的具有限定性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1、强制性 2、主观能动性 3、及时、迅捷性 第三节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市行政行为的
39、一种形式。 行政命令的特征: 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2、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3、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 4、其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的具体规则 5、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6、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7、适用特定的程序 责令改正、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 1、概念有别 2、性质及内容不同 3、形式不同 4、角度不同 联系: 1、起因相同 2、目的一致 3、相辅相成 第四节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与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特征: 1、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者
40、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 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内容和主要形式: 内容主要有:1、确认法律事实 2、确认法律关系 不动产所有权的管理 不动产使用权的确认 合同效力的确认 专利权的确认 主要形式: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 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1、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 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 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公安行政确认 民政行政确认 劳动行政确认 卫生行政确认 经济行政确认
41、司法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作用:1、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能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 2、有利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 行政确认的原则: 1、依法确认的原则 2、客观、公正的原则 3、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节 行政规划 行政规划: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型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行政规划的特征:1、方针政策性 2、综合性 3、法定性 4、广泛的裁量性 第六节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
42、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与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特征: 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获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 4、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5、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奖励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7、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 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 3、精神奖励和物
43、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第七节 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广义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 狭义的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社会保障行政:为保障公民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而对生活贫困者提供公共扶助,通过实行社会保险救济以及公共卫生、医疗、社会福利等的行政活动,消除或减少人们生活中致使贫困的危险。 行政给付的特征: 1、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2、对
44、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3、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4、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类型: 1、抚恤金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3、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 1、行政给付法定的原则 2、行政给付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3、行政给付专款专用和效率的原则 4、行政给付合理比例的原则 5、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6、行政给付信赖保护的原则第三编(二)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1、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2、其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