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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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修订背景 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年1月月1日日起施行。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年施行以来,对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一是对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现行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够全面,二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在此背景下,对反不正当

2、竞争法的进行修订,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法亮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完善了“经营者”的定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营利性”要求,与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规定基本一致,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新增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经营活动的规制。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今后,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开展虚假荣

3、誉评比等行为,将受到查处。修订完善了关于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对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商业活动的标识行为,均作了规定,对打击仿冒混淆的规定更为全面和完善。同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与商标法实现有机衔接。更加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明确了商业贿赂中争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目的性,限定了受贿人范围,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厘清了商业贿赂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的界限,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活跃。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罗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拒绝、妨对拒绝、妨碍调查的,明确了法律责任。碍调查的,明确

4、了法律责任。创新性地将企业信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公示系统运用到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法律责任中。问: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广告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如何衔接?答:答: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性法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厘清厘清了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保持了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一是与商标法相衔接,删除了有关商标侵权的规定,对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增加相应规制条款。二是厘清厘清了与广告法的关系,对经营者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进行虚假宣传,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三是

5、删除了有关公用事业单位限制竞争、行政垄断、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规定,实现了与反垄断法的清晰划分。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 杨红灿杨红灿1993年版年版2017年版年版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

6、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二条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

7、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8、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二章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

9、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二章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罚则:第十八条 第六条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

10、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四)项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第八条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

11、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七条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

12、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罚则:第十九条 第九条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八条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宣传。罚则:第二十条 第十条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

13、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九条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

14、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罚则:第二十一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15、;(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项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十条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

16、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五万元。罚则:第二十二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旧法对于本条行为的罚则并未明确规定旧法对于本条行为的罚则并未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罚则: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

17、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罚则:第二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招

18、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行为的调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

19、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查询涉嫌不正当竞

20、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采取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府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第十九

21、条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

22、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

23、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4、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

25、元的,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

26、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7、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

28、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五

29、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第二十七条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可以进行查封、扣押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

30、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法新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

31、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元以

32、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予以公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

33、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安管理处罚。管理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第三十二条条本法自本法自2018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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