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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党员十项制度(一)领导责任制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党组织书记作为本单位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本单位党建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发展党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对发展党员工作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到位、程序上规范。区委组织部将把落实发展党员工作领导责任制列入年终各单位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指导,加大工作力度,为发展党员工作创造条件。(二)民主推荐制1、推荐对象: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发展对象。2、推荐形式:采取组织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的方式进行(至少3人),并填写民主推荐登记表。3、推荐程序:
2、在群众中推荐先进分子作为入党申请人,党组织进行培养;在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党组织重点培养对象;在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符合党员条件的人选,作为党组织发展对象。(三)集中培训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重点培养对象,必须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区委组织部集中组织。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重点是学好党章。培训的时间一般为2 3天。集中培训后进行统一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工作,原则上由教育局党委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发放“培训结业证”。凡没有获得“培训结业证”的,不得发展入党。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后三年内没有
3、发展入党的,如果继续要求入党,需重新进行培训。(四)个人询谈制接受预备党员前,由党委、党工委负责人、委员等对发展对象逐一进行谈话,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个人优缺点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认识;要与熟悉发展对象的同志、培养人、支部成员谈话,了解其工作、学习及思想动态,谈话范围要广泛,要有谈话记录。(五)民主测评制1、测评形式:各党委、党工委在对发展对象和转正对象进行考察时,除找本人、党员和群众单独谈话了解情况外,还要组织单位的群众进行民主测评。人数在30人以下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测评;人数多的单位选择部分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测评。2、测评程序:在测评会上,党支部将发展对象和转正对象的有关情况向参会人
4、员作介绍,然后由党委、党工委进行测评。3、测评内容:主要是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现实表现、能力业绩、团结意识、遵纪守法和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优、良、平、差的评价,以及是否同意发展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4、测评结果运用:在民主测评中获赞成票超过80%的,方可定为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对所获赞成票在5080%之间的,则做好其思想工作,本年度不予发展或延长预备期;对所获赞成票没有超过50的,重新培养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六)征求意见制对发展对象和转正对象在呈报党委、党工委会议讨论审批之前,由党委、党工委按照对象不同分别到有关部门就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征求意见。个体经营
5、户和私营企业主应向所在社区、村党组织、计生、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征求意见;农村发展对象和机关事业单位发展对象应向当地计生、纪检、公安等部门征求意见。意见征求完毕后提交党委、党工委会议讨论。对有不良反映的对象,视情况不予发展或转正。(七)全程公示制1、公示对象: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发展对象、转正对象。2、公示内容: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重点培养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定为重点培养对象时间、培养考察情况);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定为重点培养对象时间、培养考察情况、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培养期间受奖惩情况);转正对象的基
6、本情况(包括入党时间、预备期表现和受奖惩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等)。公示的其他相关内容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党员、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所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等。3、公示形式:党支部根据各自特点,按照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以公开栏为主、多种形式并用进行公示。4、公示程序:(1)拟定公示内容;(2)及时进行公示;(3)收集群众反映;(4)调查核实情况;(5)研究处理意见;(6)公开调查处理结果。5、公示时间: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发展对象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转正对象在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支委会讨论之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期限一般
7、为37天。(八)投票表决制1、表决对象: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发展对象、转正对象。2、表决原则:(1)逐人酝酿原则;(2)一人一票原则;(3)唯一意愿原则(即同意或不同意);(4)参会人员过半数原则。3、表决程序:(1)会前准备。召开党员大会之前,支委会必须准备好每个表决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表决票与票决情况汇总表。(2)情况介绍。在讨论时,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发展对象说明自己的思想认识和基本情况;发展预备党员时,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并对是否同意其加入党组织表明意见;支委会报告发展党员程序及公示等情况。研究预备党员转正时,转正对象宣读“预备党员转正申请”,汇报预备期
8、间表现,考察联系人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是否同意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党支部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和表现情况及公示等情况。(3)酝酿讨论。与会党员对提请讨论的对象逐个进行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表决。(4)无记名投票表决。与会人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前,由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到会正式党员数超过全体正式党员数三分之二方可投票,并推荐出监票人、计票人,说明表决票的填写方法。投票后进行现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
9、九)双重审查制1、审查内容:各党委、党工委对发展对象审核合格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查,符合发展程序的返回各党委、党工委履行手续。2、审查程序:每年三月底前,各党委、党工委要将发展党员情况统计表上报区委组织部审查并备案。各党委、党工委在审批新党员之前,要将发展党员全套材料上报区委组织部进行审查。区委组织部重点审查各党委、党工委在发展党员过程中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发展计划等。经审查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或程序不规范的,由党委、党工委进一步完善或重新办理;发现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建议党委、党工委暂缓发展;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纪现象的,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十)责任追究制1、责任追究的原则: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对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2、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处理及组织实施:根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暂行)的通知(包组通字20051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