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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分析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背景或原因因为务工收入已成为很多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一些通过多年在外务工、经商有了稳定职业的农民,土地的收益已经不能吸引他们留在农村,他们对土地的依赖性日渐减弱,对耕地的投入逐渐减少,难以发挥土地应有的效益。为了避免农田荒芜,许多外出务工农民愿意把为数不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另一方面,我国现有7.2亿的农民耕种18亿亩土地,按每户3.65人计算,近2亿农户户均耕地面积只有9亩,不少农业经营者有着较大的土地需求。所以,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成为迫切的现实需求。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土地经营管理,加快土地经营
2、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集约经营的改革举措,本意是鼓励农地的流转,变分散的家庭经营为规模化经营,以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和进入市场的议价能力。这一政策被看作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又一次重大变革,从而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方面被寄予厚望。二、目前我国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状2009年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呈流转规模加大、流转速度加快之势。从全国范围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有一定的规模。2009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1.5亿亩,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率同创新高。据数据显示全国土地流转存在如下状况:(一)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3、权流转的市场发育呈现出地区间的不平衡。总体差异表现在:1.南方和东北地区高于华北和西北地区。(南北方差异)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808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8.8%;广东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524万亩,占到农村家庭承包面积的18.7。华北地区大部分省市比例都低于8%;其中天津市土地流转比例较高,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为73.65万亩,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5.5%。西北的甘肃仅为2.4%;2.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比例较高。(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上海54.7%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实现了各种形式的流转,浙江省土地流转面积633.5万亩,占总承包面积的32.0%,江苏省土地流转面积达1024万亩,
4、占全省农户家庭承包面积的205。;3.部分农村劳动力转出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比例较高。如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827万亩,占总面积的15.3%安徽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589.4万亩,占农村土地承包面积的9.2%。贵州省农村土地流转达223万亩,占耕地面积8.8%。(二)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转包”占主导地位。农村土地网针对各地区流转方式的数据统计结果显示:“转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大部分地区通过“转包”形式流转的农村土地占到流转面积的50%左右:“出租”是其次一种流转方式,多数地区在30%左右:“互换”、“转让”和“入股”形式的比例较低。总体而言,流转方式以非
5、正式的交易为主。然而在实际中,土地流转政策在很多时候被执行者误用甚至错用,不仅农地被强制流转,甚至建设用地也打上“流转”的名义被收回,从而成为地方“土地财政”的来源。这就造就了一批“没有土地、没有工作、没有保障”的三无农民,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为很多社会隐患埋下了伏笔。据中国经济周刊的报道,江苏省镇江新区5万多亩良田疑遭强制流转用于搞绿化。当地农民表示,自己的土地大都被“非自愿”流转,大量耕地被流转用于植树。承包费无法满足生活所需,收入水平下降。三、土地流转的负面影响(一)宽泛的概念使流转变得很“容易”鉴于农村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多数地方的政绩工程,因而地方政府很看重流转规模和流转速度,农
6、村土地流转的这种宽泛定义、宽广范围正好为一些地方弄虚作假、批量化生产土地流转数据提供了方便,例如一些地方政府授意、支持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在农户之间不断倒手,倒一次记一次流转额,倒几次可能又倒回来了,最后流转规模上去了,但经营格局和规模依旧。由于流转次数和规模太容易人为操控,因而规划和预测流转规模、流转速度也失去了实际意义。(二)严格的条件使土地流转走样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始终信守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原则,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又特别强调农民依法自愿有偿以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不受侵害的原则。这使得严格意义、符合政策的流转很难实现。1.土地集体所有权限制。既然所有权性质不变,那
7、么征地就不属于农村土地流转范畴,但一些研究把征地也纳入了流转范围。2.农业用途限制。限制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将把很多有实力和开发能力的业主挡在门外,使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价值和发展前途大打折扣。(三)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需求尴尬受营农环境影响,多数地方业主对农业用地的需求并不强烈,相反,城市和工业用地对农村流转土地的需求却非常强劲,但转出去搞非农产业政策又不允许。这样一来,符合流转政策(农业用途)的土地没人要,想要的又不符合政策(非农开发),农村流转土地需求陷入了“两难”尴尬局面。四、对策建议农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十分重要和明确的原则。
8、根据各地的经验,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应积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宣传,让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准确掌握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政策精神,依法规范实施流转。(二)是加强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重点是实施流转备案制和合同制,准确掌握流转动态和信息,指导流转双方依法建立规范的流转关系;探索建立健全流转机制,提供全方位流转服务。(三)是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受理和调处流转纠纷。(四)是因地制宜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重点是搞好农业基础设施和农田基本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土地整理,改善生产条件,为农民流转土地和提高土地流转收益创造条件。财力许可的地方还可将流
9、转补贴列入支持农业发展项目。在农村土地流转中,要切实防止和纠正乡村组织及相关部门的错误行为:(一)是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流转和土地集中;(二)是盲目对农村土地流转强行定指标、压任务;(三)是侵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四)是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违法搞非农建设。在土地流转中,必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坚持依法、自愿原则。绝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追求规模经营的速度和规模,人为定指标、求速度,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土地流转。都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决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
10、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
11、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
12、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