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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081 修订目的22 修订过程22.2 修订依据22.3 修订原则22.4 修订过程23 规范适用范围34 规范特点35 规范结构56 本规范与原标准的对比56.1 名称不同56.2 结构不同56.3 章节作了重大调整56.4 新增施工技术规定66.5 验评分离、取消评定标准61 修订目的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以下简称“标准”)自1991年元月颁布实施已有18年,目前我国已经从桥梁大国跃升为桥梁强国,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桥梁工程规模和施工水平也迈入新台阶。大量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得到推广
2、应用,城市桥梁的使用功能、耐久性得到迅速提升,施工技术、施工质量都有很大提高。为适应城市桥梁工程建设的需要,促进城市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保证,对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十分必要。原标准名称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修订后的规范名称为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以下简称“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11月4日的第140号公告,批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2008,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同时作废。2 修订过程2.2 修订依据原标
3、准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现行的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2.3 修订原则2.3.1国标(GBT1.1-2000)对编制原则的规定: 1 明确而无歧义; 2 完整、清楚、准确、相互协调,能被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专业人员理解; 3 统一性,标准间的协调性,等效性。2.3.2建设部(182号文)对编制原则的规定: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2.4 修订过程2.4.1 动员准备2004年1月8日召开修订规范的首次会,明确修订的目的、指导思想,确定修订的主要内容、编制纲要、细目和修编工作计划,并进行分工。新规范的各章节是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单位修订编制的。第1至3
4、、5至15章等主要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订;第4章(测量)、第16章(拱桥)和悬臂施工由重庆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写修订;第17章(斜拉桥)由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编写;第18章(悬索桥)由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编写;第19章(顶进箱涵)及造桥机的施工由天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第23章(工程竣工验收)由上海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修订编制。2.4.2编制修订各参编单位于2004年4月中旬完成各自分工章节的初稿编制,北京市政集团在2004年4月30日完成初稿汇总,并将初稿全文发送各参编单位审阅。初稿正文为20章106节805条21.9万字
5、。2.4.3征求意见2004年7月上旬再次开会,各单位对初稿条款提出各自的建议或修改意见, 2004年8月下旬完成征求意见稿, 9月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武汉、郑州、西安、沈阳等城市。征求意见稿正文为21章106节805条20.1万字。各单位提出225条修改意见,并提出47条建议。编写组于2005年4月下旬完成送审稿发送各位审查专家。2005年12月下旬在北京召开送审稿审查会。送审稿正文为24章120节864条18.9万字。2.4.4送审报批2006-2007年编写组依据专家组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多次修改,于2007年10月完成送审稿上报。2.4.5 校核
6、出版 2008年10月,送审稿批复,编写组和出版社编辑在2008年底至2009年初对出版稿进行了3次校核,春节前付诸出版社。出版稿正文为23章112节712条10.8万字。3 规范适用范围3.1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桥梁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桥梁工程中的大、中修工程施工和验收,可参照执行本规范的规定。3.2 城市桥梁工程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3.3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3.4 条文说明中指出“城市桥梁工程包括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工程。桥梁小修工程,可依据合同规定参照
7、使用本规范”。现在在城市建设中很少再新建木桥,所以“本规范未对木桥进行规定。”4 规范特点4.1 原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包含了对桥梁工程的验收与评定标准,制定了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工程的等级评定。本规范将验收与等级评定分离,只规定了合格与不合格两项内容。对工程的质量评定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4.2 本规范增加了施工技术管理内容,将施工技术与质量验收内容合为一体,各章节的施工技术与质量验收项目一一对应,便于施工技术人员操作使用,加强了对施工与验收的质量控制。4.3 本规范规定了13条决定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强制性条文,加强了对施工过程的控制。4.4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
8、桥梁工程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作为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的基础。给出了统一的工程验收表。4.5 本规范增加了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施工方法与检验内容。4.6 为适应城市桥梁施工现场管理的特点和删繁就简的原则,本规范删除了原标准中有关工厂化施工的有关章节。4.7 规范中所有计量单位统一用字母标示。4.8 规范统一了表格的形式。4.9 本规范统一了易混淆的名称与称谓。部分名词对照表习惯叫法统一名称备注桥梁合拢桥梁合龙隔(吸)音板隔(吸)声板T(箱)型梁T(箱)形梁储存贮存拌和用水拌合用水混凝土外掺剂混凝土外加剂凝结速度凝结时间防震要求抗震要求无粘接无粘结预应
9、力钢筋预应力筋混凝土标号混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养生混凝土养护粘土黏土噪音噪声比重相对密度混凝土浇注混凝土浇筑混凝土灌注桩除外顶进箱涵刃角顶进箱涵刃脚制订制定混凝土空洞混凝土孔洞腐植土腐殖土联结、连结连接铰结铰接重迭重叠混凝土震捣混凝土振捣模板排架模板支架拱桥上部拱部新命名冬(雨)季施工冬(雨)期施工迭合梁、组合梁结合梁新命名水灰比水胶比5 规范结构5.1规范分为前言、正文、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和条文说明五个部分。根据统一要求,原名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290)改为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文号CJJ 22008中CJJ 2保留。5.2 规范正文分为23章、112节、71
10、2条。5.2.1 章节排序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 1、2章为共性章节; 39章为基础性章节; 1019章为主体(工程实体)章节; 2022章为附属工程章节; 23章“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对桥梁质量检验及竣工验收进行规定。规范基本涵盖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的要求。5.2.2规范按施工先后排序或常规排序。模板和钢筋是较早发生的,因此本次将“模板”、“钢筋”章节前移。5.2.3 每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是根据本章节的具体内容,将其共性的要求进行规定。5.3 规范按照建设部182号文的标准编制规定,按章、节、条、款、项依次排序。“章”是规范的分类单元,“节”是规范的分组单元,“条”是规范的
11、基本单元。以数字“1”、“1.1”、“1.1.1”区分“章”、“节”、“条”。“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在“条”下用“1”、“1)”表达“款”和“项”。5.4 本规范没有术语、代号与名词解释。6 本规范与原标准的对比6.1 名称不同 原为标准,新为规范。名称不同,内容不一样,增加了技术要求条款。6.2 结构不同 原标准分为前言、正文、附录、和附加说明4个部分。根据统一要求,本规范增加了条文说明。6.3 章节作了重大调整6.3.1 原标准正文共12章31节,有总则、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土石方、基础工程、砌体、模板、钢筋、水泥混凝土构筑物
12、(构件)、水泥混凝土构件安装、钢结构、装饰、其他等内容。 本规范正文23章,依次为:总则,基本规定,施工准备,测量,模板、支架和拱架,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砌体,基础,墩台,支座,混凝土梁(板),钢梁,结合梁,拱部与拱上结构,斜拉桥,悬索桥,顶进箱涵,桥面系,附属结构,装饰与装修,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6.3.2 本规范新增章有:基本规定,施工准备,测量,预应力混凝土,结合梁,拱部与拱上结构,斜拉桥,悬索桥,桥面系,附属结构,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6.3.3 原标准取消的章节有: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土石方(相关内容并入到基础一章),取消了预制构件加工的内容。6.3.4 变更的主要内容 1
13、 “基础工程”中增加了扩大基础、地下连续墙。更名为“基础”;2 “模板”增加了支架和拱架,更名为“模板、支架和拱架”;3 “水泥混凝土构筑物(构件)”、“水泥混凝土构件安装”并入“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墩台”、“混凝土梁(板)”等有关章节中;4 “钢结构”更名为“钢梁”,取消了原标准中的加工内容;5 “装饰”更名为“装饰与装修”;6 原标准中“其他”一章的“测量”一节新增为独立一章,剩余内容并入到桥面系一章。6.4 新增施工技术规定6.4.1本规范增加技术规定共93节,新增技术规定条目574条,约6.6万字。6.4.2施工技术条款主要是依据建设部182号文,结合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特点进行
14、编制。6.4.3施工技术部分编写原则1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叙述其目的或理由;2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3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4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5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6.4 新增施工技术规定6.4.1本规范增加技术规定共93节,新增技术规定条目574条,约6.6万字。6.4.2施工技术条款主要是依据建设部182号文,结合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特点进行编制。6.4.3施工技术部分编写原则1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
15、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叙述其目的或理由;2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3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4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5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6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6.5 验评分离、取消评定标准6.5.1取消内容本着“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目的,本次修订取消了原标准第2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新规范对工程质量、工程实体的检验只有“合格”、“不合格”两项。6.5.2修改内容1 将原标准的“评定项目”,修改为“验收项目”
16、;2 将原标准的“工序”、“部位”和“单位工程”3项评定项目,修订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3项验收项目,同时新增加“子分部工程”和“检验批”新内容,与国标(GB50300)统一。3 修订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内容和程序。1)本规范对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进行规定(见2.0.9、2.0.10);2)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进行规定(23.0.1); 3)对工程质量合格标准进行规定(见23.0.5);4)对验收组织、验收程序、验收条件进行规定(见23.0.923.0.10)。4明确了每个检
17、验条中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强调了对主控项目的重视程度。原标准中有主要检查项目(“”项目)和非主要检查项目。在本次修订划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项分类。1)主控项目新规范中对主控项目的编制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原标准中共计有19个带 “”项目。新规范主控项目有25条(95款)。主控项目制定依据是: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要求全部合格(100合格)。2)一般项目其他检验项目均为一般项目,新规范一般项目有28条(153款)。原标准规定:“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其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本规范规定:“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后者明显比前者严格。3)原材料质量控制本次修订强调了对水泥、混凝土、钢材、钢筋、预应力筋、砌体和涂装防护等原材料的质量要求。其产品质量必须满足国家标准或相应的行业标准。对进场原材料和制造成品的质量控制、检验项目均纳入主控项目。原标准对原材料的质量规定未列入主要检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