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飞****2 文档编号:78918316 上传时间:2023-03-1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附件1:宁 波 市 教 育 局 文 件甬教职成2004391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文教卫生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我局以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教职成200487号)为依据,结合我市已普及高中段教育和在省级及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开始全面实施学分制的实际,制定了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校在实施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

2、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教职成2004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普通班等);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时可按专业大类注册(入学一学年后应确定具体的专业)。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

3、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应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经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取消其学籍,并将新生录取名册和注册的新生名单于每年9月底前,分别报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3+2”高职教育班新生录取名册还应同时抄报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宁波市教育局职成教处和挂钩的高职院校。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自动退学。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电子档案

4、制度)。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和移交相关部门。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及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进行互认。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按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全面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意见(甬教职成2004298 号)、宁波市中等职业职业学校

5、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实施办法(甬教职成2004299 号)制定实施学分制方案,确定具体的学分标准、学分取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办法,并报宁波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及部分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甬教职成2002357号)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成绩评定应采用学分制。 第十一条 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6、 第十二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综合实习。课程实习结合各专业课程教学进行,综合实习一般为一学期,学校应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实习活动。要建立完善对实习学生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第十四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一般应达到中级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

7、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某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但德育课、军训、实践课不得申请免修。免修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修),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并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

8、字样),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课程(包括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参加补考。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校应提供再次补考的机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可以重修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其考核成绩按实评定。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在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取得相应的学分后,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课程(含实践课程)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在下一学期随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原则上应重修或自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和补考后,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的二

9、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的课程原则上应重修重考,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按教学计划,凡一门课程分学期完成、且每学期进行考核的,每学期须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果单独进行考核的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二条 成绩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以跳级,并报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

10、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转学需由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省转学还须经转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其中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同年级(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必须补修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或下一年级就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转入相应年级

11、学习,并报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实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必须补修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七条 根据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可由学校提出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但需经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征得学生及家长同意。第六章 工学交替、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实行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允许延期毕业,延长毕业不超过二年,所得学分在注册学校保留五年有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

12、一者(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教学实习时间),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休学期间学生管理由家长(监护人)负责,学校应与之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

13、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复学须报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中专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1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2一学期连续无故旷课超过两周(不到实习单位参加教学实习达一周)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 3自愿要求退学或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失踪或

14、被刑事拘留,学校须及时向主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十六条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公益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严格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职业技能等有某方面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地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

15、表彰或奖级的学生,应按甬教职成2004299 号文件规定可以折合成相应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对学生的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在校内公布,同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受除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三十

16、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主管学校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学生本人申辩及其家长(监护人)的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处分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普通中专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17、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该学生档案中取出。 第四十二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态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全部规定课程,

18、考核成绩(含实习)全部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并取得规定的职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中等职业教育的基本学制为三年。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也可继续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要求的可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二年。凡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均由学校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修满规定的学习年限,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或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者,以及实行

19、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证明实习成绩及格或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六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学校应及时给批准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属的技工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3+2”高职学生前三年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对学校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主题词:职业教育 学校 学籍管理 规定 通知抄送:国家教育部职成教司,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厅,市职成教教研室。宁波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1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