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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视野中的古希伯莱法【原文出处】政法论丛 【原刊地名】济南 【原刊期号】20092 【原刊页号】102108 【分 类 号】D410 【分 类 名】法理学、法史学 【复印期号】 【英文标题】The Ancient Hebrew Law in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y 【作 者】明辉 【作者简介】明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北京 ) 【内容提要】希伯莱人具有悠久的历史与文化传统,作为人类社会最为古老的法律之一,希伯莱法的演进历史先后经历了摩西时期、经典时期、犹太传教时期、中古时期,在此一历史进程中,出现了一些著名的国王、先知和法学家,经
2、过他们对法律的传授、记录和整理,终于促成了极为发达的古代法学研究。 【摘 要 题】史辨 【英文摘要】The Hebrew had centuries-old history and cultural tradition, and as one of the most age-old laws in human society, the evolution of the Hebrew Law went from Moses period, through classical and Judaism propagandizing ones, to mediaeval period. During
3、this process, there were some well-known kings, prophets and rabbis, and the most developed research on the ancient law had been gradually formed by their teaching, recording and integrating of the law. 【关 键 词】希伯莱/法律/宗教/历史演进 Hebrew/law/religion/historical evolution 【责任编辑】张保芬 【参考文献】 1Roberto M. Unger
4、. Law in Modern Society: Toward a Criticism of Social TheoryM. Free Press, 1976. 2英阿诺德汤因比.历史研究M.刘北成,郭小凌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3英塞西尔罗斯.简明犹太民族史M.黄福武,王丽丽等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 4美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M.明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5J.H. Wigmore. A Panorama of the Worlds Legal SystemsM. Washington Law Book Company, 1936
5、. 6冯定雄.关于希伯来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的商榷读何勤华外国法制史“希伯来法”章A.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西法律传统第四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胡旭晟.东方宗教法概观以法律伦理学和历史的理论逻辑为视角J.比较法研究,1997,3. 8Hugh Evander Wilis. A Thousand Years of Hebrew LawJ. America Law Review, Vol.41 (1907). 9美亚伯拉罕柯恩.大众塔木德M.盖逊译,傅有德校.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8. 10德斯宾格.西方的没落世界历史的透视(上册)M.齐世荣等译.北京:商务印
6、书馆,1963. 11以阿丁施坦泽兹(诠释).阿伯特犹太智慧书M.张平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12Theodore Spector. Some Fundamental Concepts of Hebrew Criminal JurisprudenceJ.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Vol.15 (May 1924 to February 1925).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274(2009)02-102-07 一个拥有灿烂文明和悠久
7、历史的民族,有时会让后来者背上沉重的包袱。“每当于政治、艺术或思想领域取得显著成就之时,随之而来并从中受益的一代人,便会产生一种没有什么真正重要的事情值得再做的无所作为之感”,故而“后来者总像是处于困境之中”,1P1-2而将自己的研究局限于狭小的专门领域之内。这似乎成为理论思想史上一个无法摆脱的困境。为此,“我们必须相互熟识,逐步熟悉彼此的历史,因为人类并非仅仅生存于直接的现在。我们生活在一条思想的河流当中,不断地记忆着过去,同时又怀着希望或恐惧的心情展望着未来”。2P1作为后来者,我们理应超越民族的界限与文明的壁垒,在相互认识与了解的基础上,延续作为整个世界文明之组成部分的各自的文明与社会。
8、在此,本文欲将法律作为解读人类社会的暗码,通过展示希伯莱法(Hebrew Law)的历史演进过程,来认识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古老文明犹太文明。 作为一个古老的民族,以色列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还具有独特的民族特征与文化传统。古老希伯莱文化的表现形态,起初是游牧,后来为农业,最后是商业。在历史上,希伯莱人(Hebrew)的生活形态却是经常迁徙,从两河流域到“迦南之乡”(即今天的巴勒斯坦),从埃及到巴比伦,终又回到巴勒斯坦。相对于同处西亚地区的塞姆族的美索不达米亚文化而言,希伯莱人的文化显得较为幼稚。但由于两者在地缘上彼此毗邻,两个民族之间的争斗持续了数百年之久。希伯莱人的族长亚伯拉罕(Ab
9、raham)被视为犹太民族的创始人,其地位有似作为中华民族祖先的炎黄二帝,时至今日,人们仍将皈依犹太教的人称为“我们的祖先亚伯拉罕的子孙”,足见其影响之深远。3P5大约公元前1200年,亚伯拉罕曾率军与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Hammurabi)进行了一场战争。大约公元前1000年,希伯莱人的领袖摩西(Moses)拜见并企图说服古埃及国王,以解除对于希伯莱人的束缚。这也是圣经中所载的摩西第一次意义重大的活动。此时,希伯莱人根据上帝耶和华的谕旨更名为“以色列”意指“战胜神的人”。 面对一个极富传奇色彩的民族,我们应如何认识它的法律?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 W. Holmes)所言:
10、“法律蕴涵了一个民族经过诸多世纪发展的过程,我们不能如此对待它,就好像它仅仅包含了一本数学教科书中的公理和推论。为了了解它现在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过去是什么,以及它将来可能成为什么。在任何特定的时期,法律的本质基本上符合当时被理解为适当的东西;但是,法律的形式与体系以及其能够实现预期结果的程度,则在很大程度上则有赖于它的过去。”4P82因此,如果我们想了解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首先要了解的便应是它的法律史。希伯莱法律史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即摩西时期,约公元前1200年至公元前4世纪,出现了一些著名的国王、先知和法学家;第二个时期即经典时期,在这一时期,律法师或法学家倡导法学,法
11、学研究非常发达;第三个时期即犹太传教时期,在这一时期,有关法律的讲授与案件被记录和整理出来;此后,便是中古时期和近现代时期。5实际上,从严格意义上讲,希伯莱法系至第二个时期末(公元100年左右),便已经基本消失了。之后,罗马法代替了犹太法并在巴勒斯坦地区流行起来。从这时起,希伯莱法便保留在宗教教义以及一些地方习惯之中了。 一 在希伯莱法律史上的第一个时期,即摩西时代,出现了以色列历史甚至是世界历史上最著名的经典之作摩西五经(Pentateuch)。有些学者认为,根本没有证据表明摩西时代的历史真实性。但是,考古学家研究的陶瓷碎片就一定比一个民族的记忆或远古的文字记载更有意义、更可靠吗?事实上,不
12、必追究历史上是否存在摩西(Moses)这一人物,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关于他的传说来理解或解释希伯莱人及其独特的法律、伦理、宗教以及文学等。3P7-8关于一个民族或种族的各种传说,如果千百年来一直被流传于该民族或种族之中,那么其间所体现出来的那些历史情节至少也能反映出该民族或种族行为的理想。人们都相信那些事情曾经发生过,这一事实本身就可以对历史产生一种深刻的影响。因此,关于希伯莱人的生活及其历史事件,不论是传说虚构还是历史真实,都应当属于希伯莱人历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传,约在公元前1320年,希伯莱人在先知摩西率领下逃出埃及后,受上帝耶和华(Jehovah)的召见,摩西来到西奈山(Mount S
13、inai)之巅,上帝耶和华将两块法表授于摩西,摩西根据上帝的旨意将法表带到人间。这似乎隐喻了希伯莱法的起源。铭刻于两块石板上的“十诫”(Ten Commandments),便成为当时世界上最伟大的道德法典。实际上,希伯莱人很早就有由祭司向人们宣讲律法的习惯。祭司们在向人们宣讲律法的同时,也经常将宣讲的内容记录和保存下来。公元前9世纪,犹太王约沙法(公元前874849年)在位期间,希伯莱国家出现了由祭司编写的最早的成文法,即“律法书”,包括希伯莱人的习惯、宗教戒律以及国王敕令等内容,摩西律法(Torah)应当就是在这种律法书不断增多的基础上于公元前5世纪最终形成的。6P349因此,摩西律法主要应
14、是希伯莱人对于习惯法的总结与汇集。时至今日,“这一切早已深深地融进了犹太人的生命里”,3P8其影响通过基督教已经深入到西方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希伯莱法的主要渊源是旧约全书中的摩西律法,由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组成,具有法典的性质。而“摩西十诫”则构成了希伯莱法的总纲,也是摩西律法中的根本性法律,载于出埃及记的第20章第117节。 一般而言,人们将摩西律法称为古代法律。现在看来,它似乎是千百年来历史发展的产物。其中,最古老的部分以亚述文字书写,在摩西时代晚期已成书,以希伯莱文字书写。公元前621年,在耶路撒冷重建圣殿的过程中,发现了曾被遗忘的摩西律法。至少从那时起,摩西律法
15、不再是一些通过口头传诵、已被部分遗忘的古老法则,而是一部清晰可见的成文经典之作。此后,约公元前250年,亚历山大的学者将其翻译成希腊文。犹太教以“十诫”为最高法律,后来的基督教也将其奉为经典。“不管它带有多么深的时代烙印(因为它本身就是在那个时代形成的),它依然是一本远远高出同时代任何其他作品的法典”。3P54摩西律法似可与古巴比伦第一帝国全盛时期所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相媲美。在许多方面,它“提出了一种甚至我们现代社会都难以实现的理想。它规定了与其说是正确的信仰,不如说是正确的生活方式。它是一部具有独特重要意义的社会法典。它除了坚定的一神教思想之外,贯穿始终的是正直,宽容地对待邻人,公正地对待穷
16、人的思想,这无疑是先知教义的基础”。3P55基于单纯的道德观念以及朴素的正义原则,摩西律法逐渐发展出一系列颇具操作性与合理性的法律规则,其内容涉及刑事、民事和诉讼等各个方面。7此外,这一时期的“法律”,通过宗教的方式,与道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即法律具有浓厚的道德性。根据美国法理学家富勒(Fuller)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特别是关于道德类型的理论),圣经中的“摩西十诫”是一个良好社会中的人们所必须遵守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属于“义务的道德”,具体表现为一种否定性规范形式,如“不得做某事”。 摩西时期的希伯莱法实际上是以家长制为制度基础长期积累而成的行为规范。在这种家长制中,可以发现希伯莱人
17、历史上所有法律原则的原始痕迹,这些痕迹主要映射于下述这一事实之中,即作为家庭或宗族的首领,家长凭借血缘关系、习俗或者需要而享有绝对权力,而家庭或宗族中的其他所有成员完全处于这种绝对权力之下。家长“口含天宪”,集立法、执法、司法权于一身,手中握有生杀之权,并可出卖受其赡养或扶养的家庭成员。在家族范围内,家长的意志几乎不受任何制约与限制,除非受到宗教恐惧的约束。8 约公元前6世纪初期,耶路撒冷被攻克,一位名叫尼布扎拉丹(Nebuzaradan)的巴比伦将军奉命去摧毁这座城市。整个城市被洗劫,主要建筑物被焚毁,大部分希伯莱居民被俘押往巴比伦,成为著名的“巴比伦之囚”,其中便有希伯莱人历史上伟大的大法
18、官丹尼尔(Daniel)。然而,恰恰与历史习惯和一般预测相反,这些流亡者并未因此失去他们自己的独特个性和信仰,反而鲜活地保留了他们自己的种族、语言和宗教,并赋予它们更强大的生命力。但从法律史的角度而言,在作为“巴比伦之囚”的漫长岁月里,虽然摩西律法的观念在日常的礼拜、祈祷中已深入至犹太人的思想意识之中,但仍然没有在所有细节上被具体地严格遵守。3P68-69随着时间的流逝,生活习俗与传统逐渐积累而成希伯莱人所遵循的习惯行为法则,而这种习惯法在希伯莱人之间实际则是宗教的产物,并且逐渐地限制了家长监控子女、占有土地、实施正当防卫等权力。8 约公元前5世纪,希伯莱人成立了一个议事会议,并举行了一次盛大
19、的集会,并缔结了一个正式的契约,作为约束所有缔约者的基本法规。这次集会标志着摩西律法“对犹太民族实施无形统治的开始,并且作为一种大议会的形式似乎一直保留在人民的记忆之中”,3P70也标志着希伯莱法由习惯法向制定法的转化。 随着社会、民族的逐渐发展,政治也逐渐变得复杂起来。司法制度已经从原来的部落领袖个人审判的方式转变为有组织的僧侣法庭进行审判。这时所任命的法官均为僧侣阶层,这一点可以与古巴比伦法进行比较。在汉穆拉比王之前,古巴比伦已经进入世俗审判的时期。这种演变对于犹太教的发展非常重要,主要是因为,一种专门阶层活动的结果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从考古学上看,希伯莱人在这一时期建造了许多著
20、名的神庙。有关法律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政治犯的审判,均在此类神庙中进行。与其他古代民族类似,希伯莱王审理案件大多在庙门或宫门进行。 二 第二个时期系经典法律时期,约公元前300年至公元200年间。在这一时期,许多法律得以有效实施。从原则上讲,这一时期的希伯莱社会属于神权政治的社会,也即君权神授。历史上,同一时期的其他国家或民族,有采取君主政体之形式(如古代中国的秦汉王朝),有采取贵族政体之形式(如古罗马共和时代),也有采取民主政体之形式(如古希腊的雅典城邦),但希伯莱人对于这些具体方式毫不在意,而坚守于自己的神权政体,并规定其统治职能完全受命于上帝。希伯莱人以上帝为宇宙的统治者,以普通牧师为行
21、政人员,并将政府交于主教,由主教统治其他牧师。主教和牧师具有管理法律、社会等的职责,而且他们也是监督一切事务的监督官、审判案件的法官和实施处罚的执刑官。 在这一时期,司法权已经不属于国王的职权范围了。犹太王国先后沦为波斯人、希腊人、罗马人的保护国。但是,其内政的最高权力(包括宗教、社会、政治、立法、司法等)均来自“最高议事会”(Sanhedrim)的授权。“最高议事会”既是高级宗教会议与高级宗教法庭合一的机构,也是最高的政权组织形式。“最高议事会”主要由71人组成,其成员包括大祭司、贵族、学者和少数部族首领,通常执行最高法院的职权。在耶路撒冷设有两个高等公会,在其他城市和地区则设立中级公会,下
22、级公会成员共23人。下级公会下设“乡镇法庭”,法官3人。各级“公会法庭”审判案件的判例,对以后审理的同类案件,同样具有约束力,从而形成了一种法律渊源。也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时期的法庭共有三种:3人法庭、23人法庭和71人法庭。在这些法庭中,其成员既是法官又是陪审团。其主要职能是为涉及宗教活动的问题提供咨询,同时,也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 法院法官的职位是由下级向上级依次逐级提升的。法院的法官,基本均是由宗教律法学校(scribal schools)予以培养的。凡有志于成为法官者,从此类学校毕业后,即成为拉比(Rabbi),以备选为公会成员。当时,在此类宗教律法学校的学生人数大约有1200人。如果不
23、是在法院的开庭期,法官们可以从事其他各种职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各个宗教律法学校的校长。在举行会议或审理案件时,虽然有法官出席,但其所做的判决书却没有保留下来。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律裁决,只能在宗教律法学校的课堂讨论资料中看到一些。然而,关于此类学校讨论的情况,最初全凭记忆,后来才逐渐开始有文字的记载。 之后,在罗马统治下的200多年里,“巴勒斯坦的犹太人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孕育着自己的传统文化,保持着至少是司法上的自治权”。3P136他们的领袖希律王(Herod)仍然被称为国王。在耶路撒冷神庙中,依然保留有希律王的圆柱,在圆柱之上,记载着希腊拉丁文的法典,这可以成为希伯莱司法制度还处于独立地位的
24、标志。凡非犹太教人擅入此圣地者,常常被处以死刑,以示警戒。而当时居住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犹太人则使用一种近似于希伯莱语的阿拉米语。“至少在司法上,这一社区是完全自治的。内部争端仍旧依照犹太律法来解决”,3P142而这似乎也正是他们自然而然地沿袭传统的原因之一。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解读传统文化的暗码。 耶稣降生后,犹太人为了反抗罗马帝国的统治,经常发动起义,罗马皇帝韦斯帕西恩(Vespasian)采取了严厉的镇压和报复手段。公元70年,韦斯帕西恩之子提图斯(Titus)攻陷耶路撒冷,命令士兵焚烧耶路撒冷并将希伯莱的约柜(Ark of the Covenant)运至罗马,作为其战利品
25、之一。之后,大多数犹太人不得不流亡于世界各地,并开始适用居住地的法律;少数留下的居民则开始适用罗马法。至此,希伯莱法作为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已不复存在,希伯莱法系消亡了。然而,作为一种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希伯莱法的精神却在流散各地的犹太人中继续得到传播。 三 在经历了前两个时期之后,希伯莱人进入了第三个时期(约公元200500年),即犹太教法典时期,希伯莱法才有机会呈现出一种至今仍令世人为之赞叹的形式。这一时期以犹太法典塔木德(Talmud)得名。将自公元前300年以来所记载的案件及其注释编辑成两部典章,其一是法典米西那(Mishnah),于公元300年以新希伯莱文字加以编辑而成
26、,主要包括犹太教的教规、诫条和婚姻、家庭、宗教生活等守则;其二是教律释义革马拉(Gemara),于公元300年至公元500年间以亚述文字编辑而成。在这一阶段晚期,北方和南方的王国均编纂了成文法典,之后又不断进行了编修,以使其更加符合农业社会生活的需要;此外,在“巴比伦之囚”后,又对希伯莱法进行了重述,以使其适合于希伯莱人日渐频繁的商业活动。但通常而言,仅仅是通过文本解释来完成上述修订与变化的。8 从历史的传承来看,塔木德应是圣经符合逻辑的自然发展的产物。作为指导一个民族社会生活的道德教义、法律准则和宗教习俗的文本,塔木德的产生随之导致了一个知识阶层拉比的形成。这些拉比一方面要阐释这一法典所包含
27、的精神、文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对置于其面前的案件做出裁决。3P146因此,这一时期的拉比就具有与生俱来的双重身份:教师(或传经者)与法官。然而,没有任何一部成文法典可以包罗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情况,即使是圣经也不例外。因此,对于圣经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关交易、婚姻和宗教问题的法律争端,都要被置于法庭上来加以解决。拉比们只能在圣经中寻找类似的案例或情况,并依此进行类比推理,加以审理与裁决。所有涉及的这些问题,都需要清晰而具体的阐述。于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就逐渐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解释规则或阐释标准,并且只有根据这类阐释,才能够理解圣经原文。与此同时,通过这种方式还产生了大量的“判例规则”,并在律法学校
28、的讲堂上被传授下来。后经过学者们的分类整理,形成了成文的法典。3P149-150 在塔木德中有关于管辖方面的规定,“刑事指控”由23人法庭管辖,而“民事案件”则一般由3人法庭管辖,主要包括偷窃、伤害、赔偿,甚至强奸、引诱、诽谤,9P343-350并对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了区分。除此之外,还有关于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拾遗、财物委托、租赁、销售与送货、时效权利和继承的规定。9P372-401 此外,还有关于法官资格的严格规定,基本原则是:“所有以色列人都有资格审理民事案件;但刑事案件只能由祭司、利未人以及那些能把女儿嫁与祭司们为妻的人审理”,也就是纯粹血统的以色列人。并且,还对法官的个人素质
29、规定了相当完美的条件:“我们只任命有才干,具有智慧和威严,年纪成熟,通晓巫术和70种语言的人担当大法院的法官,这样法院就没有必要通过翻译之口来听取诉讼”,并且“我们不任命老人、太监和无子嗣的人担当法官。铁石心肠的人也不行”。9P252-253 在世界史范围内,除了罗马法系、伊斯兰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外,再没有其他法系能像希伯莱法系这样注重判例的了。希伯莱法官的荣誉都被记载于判例汇编之中。犹太法典塔木德中所载做出判例的拉比约有100人左右。其他从事法律活动的人,应当超过这个数字。在编纂该法典的拉比之中,最著名的应属希勒尔(Hillel)。他曾担任最高长老会议的主席,并收集、整理了大量有关材料。在他之
30、后,又有许多人继续编纂工作。至公元2世纪末叶,犹大(Judah)拉比初步完成了编纂工作,并将其命名为米西那,即“学问”的意思。在此后的300多年间,宗教律法学校的讨论基本以这本书为中心。公元300年,以宗教律法学校讨论的要点为基础,编纂成书。公元500年,又有人在巴比伦进行编纂工作,汇集成册,即革马拉,即“注释”的意思。米西那与革马拉两书合为塔木德。该书实际上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经典之作,其内容不仅包括律法,还涉及天文、地理、历史、数学、医学、植物学等方面,这些内容“有着完全的美索布达米亚根源”。10P360仅就法律部分而言,拉比关于法律问题的辩论以及案件的裁判,均得以保存其中。 然而,作为仅次
31、于圣经的经典,塔木德在犹太人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绝不是纯粹学术上的,而是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直接调整着犹太人的日常言行以及随之而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总体而言,塔木德是一部探讨每个人之世俗责任的书。”11P7从这个意义上讲,塔木德在希伯莱法中的作用重于圣经。“它是犹太民族许多许多代人智慧的结晶。它里面包含了希伯莱思想的每一个方面、人类精神的每一个话题。不只是宗教或律法的法典,而且是一部文明的法典。”3P156-157塔木德在中世纪广为流传,欧洲学者对这部犹太法典的研究十分活跃。公元18世纪,散居在欧洲各地的犹太学者陆续将塔木德译成多种文字,于是,作为一种法律文化遗产,希伯莱法的影响便已超出欧洲范围
32、而遍及世界各地了。 四 第四个时期为犹太法律史上的中古时期。始于公元500年,延续了一千多年,直至公元15世纪左右。在这一时期,许多博学的拉比潜心研究和著述,用希伯莱文或阿拉伯文编制法典。正是他们的这种活动,才使希伯莱的法律传统得以保留下来。在这些拉比中,最著名的是迈蒙尼德(Maimondides),其一生著述甚丰。正是由于这一原因,犹太人虽然散居于世界各地,但其宗教教义、生活风俗、商业习惯等却得以保留下来。 自公元1066年诺曼人侵入英伦三岛之后,许多欧洲大陆的犹太人西渡至英格兰。自公元1200年起至犹太人被驱逐的100多年间,英王专门针对犹太人颁布了两类法律。一类法律规定了犹太人之间的民事
33、诉讼由犹太法官审理,但是,现在并没有犹太人进行审判活动的司法记录。另一类法律主要是涉及基督教徒与犹太人之间的诉讼,详细规定了此类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及证据形式等内容。针对此类案件,又出现了一类特别法庭,即财政法庭的分庭。公元1215年11月30日,罗马教廷发布了一项教皇训令,从而将此前的拉特兰公会议达成的诸多针对犹太人的决议付诸实施,其内容将中世纪的宗教偏见发挥到了极致。在英格兰,公元1253年,作为一条基本原则颁布了一项法规,宣布“犹太人只有为国王服务才能留在英国,并且每一个犹太人,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从出生之日起就要以某种方式为我们服务”。此外,还有附加条款规定:禁止建造新的犹太教堂;在现有的
34、教堂中必须压低声音进行祈祷,以免玷污了基督徒的耳朵;禁止犹太人雇佣基督徒仆人或护士;禁止在四旬大斋期吃定居。3P262这一反犹思潮和运动波及了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甚至是比利牛斯山南的西班牙。无以计数的犹太人遭到了洗劫和屠杀。在西班牙,公元1379年,发生了“皮奇昂”事件,直接导致国王胡安一世(Juan I)剥夺了犹太法庭在刑事案件上的司法权。3P278在漫长的中世纪时期,犹太人遭受了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能够遭受的所有苦难,能够令其顽强生存下去的原因似乎只有一个,就是其古老的民族的“信仰”。 这一时期,犹太人的家庭生活大多依从其原有的习惯方式。而他们常常因政治偏见的原因,而被迫聚居于城市的某
35、一区域。犹太人的法律传统非常发达,尤其体现在其亲属关系等事项上,如婚姻、继承等,此类习惯大多保留至今,甚至仍然影响着以色列现在的法律。 自公元1600年以后,随着民族主义、国家主义在欧洲盛行起来,居住于欧洲大陆各国和地区的犹太人被迫学习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语言文字,从而,使得希伯莱语成为犹太人的第二种语言。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的许多学者开始研究犹太圣经,并将其翻译为各国文字,于是,以圣经为载体的犹太宗教开始流传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公元1915年,一位拉比用英文编著了一部希伯莱法典,在纽约出版发行。摩西律法至今仍保留着古老的形式,宗教传统也得以保存不变。时至今日,每逢安息日,世界各地的教徒仍然诵
36、读其宗教圣经,足见其影响之深远。 透过希伯莱法的成长与历史演进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其间所折射出的古代希伯莱人的智慧与社会生活。从法律史的视角而言,除了形成了独特的司法制度与诉讼程序之外,希伯莱法中还包含着大致可对应于现代法律体系中诸项法律部门的内容。例如,首先,在早期希伯莱法中便已有侵权行为方面的规定,但仅限于个人的不当行为(wrongs),而不涉及国家的不法行为。这些侵权行为法律规范源于关于复仇的基本原则(lex talionis)。之后,法律便允许复仇、复仇者的赎买(buying-off)以及为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支付的罚金。唯一可以逃避复仇者之处便是祭坛的庇护所(refuge of the
37、altar)。于是,庇护所的权利替代了家庭或宗族的特权,接着,又因庇护城市(cities of refuge)的创建而被取代。在庇护城市中,只要某人得到法官允许进入城门,那他就是安全的了。由此可见,复仇行为也在逐渐受到法律的限制。其次,在希伯莱法律史上,尽管晚于侵权行为法,但当国家作为区别于个人的独立实体而出现,并且某些特定行为被视为侵犯国家的利益时,真正的刑法也就应运而生了,甚至出现了一部刑法典。这部刑法典大致有以下主要内容:庇护城市,祭祀场所,偶像崇拜,毁损,死亡的、洁净的和不洁净的动物,关于奴隶的安息年、假日、节日的制定法,诉讼程序,神职人员,孩童献祭,地界,战争规则,凶手未知情况下的责
38、任形式,被俘妇女的婚姻、丧葬、丢失家畜、服饰、禽类保护、建筑规章、诽谤、通奸、私通、强奸、婚姻、战争期间的公共卫生、娼妓、利息、誓约、离婚、保证、收获农作物、麻风病、威胁与殴击、继承、猥亵、度量衡、课税,等等。在之后刑法的发展过程中,又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大多是涉及宗教和仪式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教会体系、神职人员的行为与等级、安息日的礼拜、献祭、女性的洗礼、对麻风病的检测、洁净法、动物赎罪仪式、罪孽、偶像崇拜以及亵渎上帝等。其中,对于国家神性的侵犯便构成一种对于国家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大石砸死的刑罚。大量的早期法律通常会涉及道德伦理问题(如乱伦、通奸、兽奸、抢劫、私通等),尽管也存在涉及土地、
39、税收、保证、圣季(sacred seasons)、战利品、禧年、限嗣继承、救赎、利息、继承以及庇护城市的法律。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契约和继承方面的法律也可以追溯至家长权(patria potestas)。8 综上所述,从整个世界范围内来看,“没有哪个法律体系能像犹太人的体系那样,在注释与法典方面如此丰富,也没有哪个法律体系能像犹太人的体系那样,可以展现出一条人们致力于法律研究的悠久传统脉络”。12通过对于这条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法律脉络的梳理,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希伯莱法并非一个发现,而是一种成长;从极少数适于游牧生活的简单原则开始,经过诸多世纪的渐次展开与成长,最终在农业和商业时期,希伯
40、莱法发展成为一个复杂而又高度伦理化的体系”。8 注释: 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阐述了与法律相关的两种道德,即义务的道德(Morality of Dnty)和愿望的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前者指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要求,与法律最为接近;后者指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是人类生活的最高目的,与法律没有直接的联系。参见Lon. L.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4. 有西方学者认为,在申命记中表现出希伯莱人创设“权威经典”文本也就是,成为今后持续注译之唯一基础的文本的第一次尝试。参见Jo
41、seph Blenkinsopp, Wisdom & Law in the Old Testament: The Ordering of Life in Israel and Early Juda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3,p.94. 在古代希伯莱人社会中,意指“高等会议”或“高等法庭”,通常由71人组成,负责司法裁决,同时兼管宗教事务。有学者认为,希伯莱人并没有类似于我们现代立法机关的机构,他们的最高议事会很少制定法律,“更多的是一个司法机构而非立法机构”。参见Hugh Evander Wilis, A Thousand Years of Hebre
42、w Law, 41 America Law Review 711(1907).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坐在前面的或较低的半圆形三排座位上。每名法官有3名助手,当法官缺席时,由次席助手代为进行审理案件。 犹太的法学博士,通常指在犹太法律、仪式及传统方面受过专门训练的人,经常被任命主持犹太教集会,尤指在犹太教堂中担任主要神职的人员,系有资格解释犹太法律的学者。 即犹太教法典,系古代以色列的拉比著作的口传律法总集,包括米西那和革马拉两部分,构成了正统犹太教中宗教权威的基础。由于塔木德是分别由巴勒斯坦律法学校和巴比伦律法学校编纂的,在内容编排上也有区别,故习惯上又被分称为巴勒斯坦塔木德和巴比伦塔木德。前者
43、成书于公元4世纪中期;后者则完成于公元5世纪末期,由于成书较晚,所以更注重实际生活,也更完备,因而也更具有权威性。 系犹太教法典的第一部分,是教律的早期口头阐释的收录,共6卷63篇。 系犹太教法典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米西那的注释与补充。 有西方学者通过对希伯莱法中死刑的历史检视,认为希伯莱人的思想已经虑及任何可以想像到的与死刑有关的法律问题:实体法与程序法、证据规则、犯罪意图、目的与动机、威慑与预防等。参见Edna Erez, Thou Shalt not Execute: Hebrew Law Perspective on Capital Punishment, in Criminology Vol.19 No.1. May 1981 2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