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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放高利贷”的涉税隐忧作者:程彩清 日期:2011-09-28 中国税网税务规划2011年10月今年掀起的全民放贷热潮中,不光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信托公司等机构的身影,上市公司更是放贷的一个重要源头。不少实力雄厚的企业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中小企业放贷,房地产企业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对此,记者采访了房地产业内人士樊剑英,他告诉记者,委托贷款是一种从企业到企业的资金流向,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但实际上,由于在委托贷款的过程中银行监管角色被弱化,在资金流动的过程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以此方式形成的资金链并不稳固,也不安全。更重要的是借贷双方都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上市公司委托贷款收益颇丰记者:人民
2、日报8月23日刊发了一篇名为“上市公司争放高利贷利息超主业利润”的文章,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报道称,部分上市公司以大量资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中小企业“放贷”,从中获取高额利息收入,“放贷”收益甚至超过了主业,被称为“高利贷倒爷”。对此,您怎么看?樊剑英:我也注意到了这一报道的内容。人民日报报道称,2011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含有“委托贷款”字样的公告较去年同期增加32.3%.截至7月底,在上市公司发布的对外委托贷款公告中,年利率最低为12%,最高则达到21.6%.从这些数字上也许我们看不出什么端倪,但我给大家列举一些企业的具体放贷数据,相信就一目了然。1月14日,钱江生化()宣布对外委托
3、贷款1.4亿元,年利率为12,每年利息收入高达1680万元,比其一季度1369万元的净利润还高。2月18日,武汉健民()宣布对外委托贷款1.5亿元,年利率为20,一年利息收入将达3000万元,而武汉健民上半年的净利润也不过3620万元。3月26日,京山轻机()宣布对外委托贷款6000万元,年利率为15,贷款时间为半年。京山轻机一季度的净利润仅为174万元,同比下滑12。与此相比,半年期的委托贷款就能为主业不振的京山轻机轻松赚进450万元的利息收入。金陵饭店()上半年的净利润为2910万元,而其5月27日公布的为期一年的2亿元对外委托贷款将为其赚进2400万元。曾因一句“手机中的战斗机”而闻名的
4、手机制造商波导,最近几年在智能手机的兴起下本已渐渐被人遗忘,甚至曾因业绩不佳而戴上ST的帽子,直到2009年才实现扭亏为盈。但是梳理ST波导()最近的业绩报告会发现,委托贷款的收益在其净利润中也占据重要角色。ST波导2010年的年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25.92万元,其中对外委托贷款所取得的收益为1628.93万元,占净利润的38.55%;今年一季报显示其净利润为1896.96万元,其中对外委托贷款所取得的收益为808.83万元,占净利润的42.64%;最新公布的2011年中报显示其净利润为3514.58万元,其中对外委托贷款所取得的收益为1773.83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高
5、达50.47%.委托贷款的收益占据了利润的半壁江山。可以看出,ST波导在扭亏为盈后虽然连续盈利,但在报表中并未看到公司对主营业务的增加投资。从上述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情况来看,目前上市公司已经成了“高利贷”的一个重要源头。甚至是他们业绩大增的一个重要原因。记者: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高利贷行为,为什么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这种“放贷行为”不闻不问呢?樊剑英:这也是绝大多数人心中的一个疑问。事实上,所谓委托贷款,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
6、,不承担贷款风险。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对贷款人准入条件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委托贷款合同可分为双方协议合同和三方协议合同。双方协议合同由两个合同构成,即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两个合同是“背靠背”签订。三方协议合同则由一个合同构成,即贷款企业(委托人)、
7、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由于银行的加入,委托贷款从形式上看,就是日常经营中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它不同于民间的高利贷行为,是合法的。这也是上市公司纷纷加入“放贷”行列的一个重要原因。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哪种合同模式,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实际上并不承担相应风险,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一个中间人。高额的融资成本、借贷风险以及涉税风险最终都会落在“放贷”企业和借款人身上。记者:根据央行的统计,全社会有超过7000亿元的委托贷款,上市公司可统计的数量也已达上百亿元,这些资金究竟来自何方?翻看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公告,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企业无不明确声称公司将“自有资金”通过委托某某
8、银行,进行放贷。但一个争议随即而来,上市公司“自有资金”的边界是否清晰可辨,特别是,一方面超募资金、到银行贷款或者发债;另一方面却慷慨“放贷”,这本身的矛盾如何解释。樊剑英:较之很多未上市企业,上市公司融资渠道相对便利。上市发行新股,或是上市后增发配股,都能够为上市公司募集大量资金,“口袋”里有了钱的上市公司,往往会大打擦边球,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最终转为“自有资金”,进而用于委托贷款。比如香溢融通()在2008年增发后,本来用于投资典当行业的募集资金,却并未足额投入,后来“将尚未投入作用的募集资金2.2276亿元及滋生利息变更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这笔资金用于“放贷”看
9、起来就名正言顺了。从涉足委托贷款的上市公司看,身背高额贷款,却并不吝啬于发放委托贷款的公司并不少见。如发放委托贷款为2.2亿元的卧龙电气(),其截至今年上半年短期借款却高达10亿元,账面上的货币资金有11亿元,发放的这笔2.2亿元的委托贷款用于借贷者收购资产。另一家上市房地产公司莱茵置业(),短期借款将近8亿元,却频频为下属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金额已经超过1亿元,其中在公司近8亿元的短期借款中,本身就有多笔以委托贷款方式从其他公司贷来的资金,其一系列借贷与放贷举动,令局外者眼花缭乱。记者:既然“委托贷款”是合法的,那么企业长期采用这种融资方式是否可以?是否会有风险?樊剑英:委托贷款是一种从企业到
10、企业的资金流向,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但实际上,由于在委托贷款的过程中银行监管角色被弱化,在资金流动的过程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以此方式形成的资金链并不稳固,也不安全。在实际运营中,主要有以下风险。政策风险。首先,扰乱甚至架空国家货币与金融政策。针对物价高涨,流通中货币过量,通胀严重的现实,国家制定了紧缩的货币与金融政策,在央行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后,货币流量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利用其融资的便利性,把从银行取得的贷款甚至从股东处融资来的资金,拿来以“高利贷”提供给其它企业,这明显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另外,有的受托银行未对委托贷款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委托贷款投向
11、手续不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产生政策性风险。法律风险。委托贷款到期后逾期或者展期,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本金和利息。那么委托人就可能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委托贷款中,银行、委托人和借款人都可能会因为借款人原因而陷入法律诉讼。信用风险。市场都是有风险的,从来也不是保赚不赔的,如果上市公司的贷款未能在借贷人手中取得高于利率的收益,甚至出现亏损等不利后果,对于借贷人、银行以及放贷的上市公司而言,无疑意味着三方利益、信誉和信用的多重危险,而整个社会的诚信与稳定、安全与和谐,也势必会面临挑战。经营风险。如果只靠“倒腾资金”就可以高枕无忧,坐享高收益,那么
12、就不会有人安心作企业研发、谋求产品创新。上市公司参与高利贷,不仅可能导致实体产业轻视主业甚至荒废主业的状况,而且将大大抬高社会融资成本。而承受高利贷畸高融资成本的都是贷款难、融资难的企业,给这些企业带来更致命打击。很多上市公司利用超募资金做委托贷款,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很可能出现借款方的迟延还款或还款不能,无疑加大了上市公司经营的风险。记者:“委托贷款”在税收上有什么风险吗?樊剑英:有的,特别是对房地产企业,借贷双方都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据证券日报披露,今年有关“委托贷款”的公告中,大多数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而上市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则大多流向房地产等吸金行业。比如,上市“香溢融
13、通”每笔委托贷款都有开发商的不动产或股权作抵押,这也使得上市公司更加有恃无恐的涉足委托贷款。香溢融通委托贷款的流向反映了上市公司对外委托贷款的资金走向,房地产行业因受政策调控,开发商资金紧张,成为了吸金重地。那么,这里边就有一个涉税风险的问题。首先,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委托贷款,按照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在
14、实际执行中,如何准确把握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理清“利息支出”、“关联债权性投资”、“关联权益性投资”及“实际支付利息”的内涵,是个难点。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最大的涉税风险就在土地增值税上。这是因为,委托贷款资金大量流入地产领域,房地产企业所支付的高额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势必影响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
15、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委托贷款利率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借款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记者:如果企业发生“委托贷款”业务,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樊剑英:对于贷款人来说,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一年期(包括一年)以下的委托贷款,在企业“短期投资”科目下进行核算。而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则比较复杂,需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应计利息)”科目进行核算。对于借款人来说,委托借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取得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借款”。发生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对于借款期内的利息,分摊到相关项目上,属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与经营可以计入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