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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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作业服务的农民为

2、主体,主要业务是:组织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机械化施药作业,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信息、技术、培训、咨询和农药销售、施药器械维修等服务。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

3、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大余县农业局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第二章 成 员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机械化施药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

4、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帐簿。(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

5、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 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 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四) 维护本社利益

6、,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五) 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六) 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 按规定承担亏损。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 主动要求通社的;(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 死亡的;(四)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 被本社除名的。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局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

7、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

8、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通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的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1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

9、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 选举和署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四)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 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八) 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十) 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 理事会提议;(三)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11、。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组织召开成员

12、(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 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三) 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 管理本社的财务和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 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九) 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

13、(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 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四) 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14、,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 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注:人数较少的专业合作社可只设执行监事。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十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 监督检查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 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

15、 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 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八) 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三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如只设执行监事,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相关内容可删除)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16、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定经营管理制度;(四)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经营管理人员;(五)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它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四条 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

17、的佣金归为已有;(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 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业务范围第三十六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一) 统一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作业;(二) 引进病虫害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药械;(三) 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活动,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四) 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病虫害防治物资;(五) 提高病虫害防治服务质量,创立服务品牌;(六) 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试验示范业务。第三十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

18、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举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农药器械经营或施药器械维修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第三十八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销等中介业务。第三十九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第四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四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四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9、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三十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理事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四十三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帐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第四十四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帐,分别核算。第四十五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

20、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四十六条 本社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 成员出资;(二) 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 未分配收益;(四) 金融机构贷款;(五)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 他人捐赠款;(七) 其他资金。第四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药或施药器械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机手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能转让给本社

21、其他成员。第四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二个月内缴清。第四十九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额为八万元,每个成员最少出资额为二千元,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六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第五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五十一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 本社日常办公费;(二) 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三) 科

22、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四) 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五) 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六) 本社福利事业支出;(七) 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八) 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第五十二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一) 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二) 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 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用于成员培训;(四) 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23、。第五十三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帐,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五十四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 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二)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

24、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帐户中。第五十五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第五十六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第五十七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

25、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本社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第六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一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事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26、。第六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 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 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第六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三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

27、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 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 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三) 所欠税款;(四) 所欠债务;(五) 归还成员出资;(六) 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三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六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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