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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义区瓶装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评定指标评定项目标准分值评定内容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消防验收意见书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无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对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2、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类型、许可范围、隶属关系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3、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超期使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取得危险
2、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无运输资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30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的扣3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第5.2.1条安全生产目标5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考核指标扣5分。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
3、5.1条第5.1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15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1、未制定安全责任制扣15分;2、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10分;3、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10分;4、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第5.2.2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主要负责人职责15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
4、生产投入;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1、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扣15分;2、未对职责进行细化,扣10分;3、主要负责人对自身职责不清,扣10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第5.2.2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50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其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在岗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2、新员工应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少于
5、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3、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5、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扣30分;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2分;3、培训流于形式(如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
6、相同、培训内容无针对性等),扣30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第5.5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35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危险源监控制度;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10、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1、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12、气体储存保管制度;13、易燃易爆气体管理制度;14、化学品安全技术中文说明书和15、安全标签
7、管理制度;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如气瓶购销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气瓶流向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等。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北京市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5条第5.4.1条、第5.4.2条、第5.8条、第5.9条、第5.12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操作规程制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5.4.3条安全记录档案25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3、事故记录档案;
8、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档案;5、危险化学品档案;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5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第5.4.6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特种设备15特种设备应登记注册,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测(含安全附件)。1、未定期检测扣15分;2、未建立台账扣10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5.6.2条特种作业人员20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1、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扣20分;2、取证但未持证(含复印件)上岗每人次扣5分;3、操作证超期未审扣5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9、38条第5.5.3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应急救援501、制定应急救援预案。2、建立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3、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4、配备合格、齐全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50分;2、无组织机构扣30分,职责不清扣10分;3、无演练记录的,视同未演练,扣50分;有演练记录,但无评价或改进意见的扣30分;4、无器材和装备的扣40分,器材不合格或未进行维修保养的扣3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第6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第5.11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资
10、金保障安全投入15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查看资金投入计划,无安全投入计划、投入资金不足或者挪作他用的扣15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20条第5.3条相关保险25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事项。1、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25分;2、每漏缴1人次,扣5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第5.3条安全
11、生产基础管理资质和安全协议20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1、乙方无相应资质的扣20分;2、乙方有资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扣15分;3、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扣2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第5.7.4条其他持续改进20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
12、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15分。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第5.4.4条、第5.4.5条、第5.11.2条、第5.13条隐患自查自报工作10抽检企业自查评分表,并核实企业自查情况的属实性。每存在一处不属实的情况扣10分。第5.8条10企业应在隐患自查上报周期内,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岗位达标检查并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上报周期内未进行岗位检查的扣10分。第5.8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特种设备现场管理15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
13、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不符合要求,每个扣5分;2、无特种设备日常维修检查记录扣10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7条第5.6.2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设备设施气瓶1701、国产气瓶应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并有监督检验标记;2、进口的气瓶应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经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合格;3、将要充装的气体应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4、警示标签上所印的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应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的相一致;5、气瓶应是本充装站的自有气瓶;6、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应与所装
14、气体的规定标志相符;7、气瓶瓶阀的出气口螺纹型式应符合GB15383的规定,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该是内螺纹(左旋),其他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该是外螺纹(右旋);8、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压力,应进行定性鉴别;9、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10、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11、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12、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处理。13、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14条的规定处理
15、后方可充气。14、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15、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16、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劳动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17、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查现场,每个不符合扣10分,扣完为止。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第4.3条,4.54.10条第5.6.2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设备设施气瓶安
16、全生产现场管理设备设施气瓶充装站设备1、充装设备、管道、阀门、联接件等不应选用与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特别是能导致燃烧爆炸的材料。查现场,每个不符合扣10分,扣完为止。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2.3条第5.6.2条2、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2.5条仪器仪表1、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GB 1726
17、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3.2条2、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量、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3.3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1、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查现场,每个不符合扣10分,扣完为止。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4.1条第5.6.2条2、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站的充装系统管道、阀门、储存容器等,应设置导除静电的可靠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
18、业部门测试。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4.2条3、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验。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4.3条4、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具体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4.4条5、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4.5条6、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
19、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4.6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7、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备有阻火器。查现场,每个不符合扣10分,扣完为止。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4.7条第5.6.2条8、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作业安全消防安全1001、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1、消防设施、器材无专人负责管理扣10分;2
20、、消防器材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第5.7.1条2、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1、无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扣30分;2、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扣2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3、消防车通道应畅通。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扣2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2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4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作业安全消防安全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且做好值班记录。1、无人值班或值班时间不符合要求扣20分;2、无值班记录扣10分。GA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1条第5.7.1条
21、用电安全701、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查看现场,一处不符合扣20分,扣完为止。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第5.7.1条2、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3、变配电室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条4、变配电室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9.3条5、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6.8条6、用电设备和电线周围应留有
22、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7、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GB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危险化学品管理20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每项不合格扣20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5.7.1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现场管理布局10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每项不合格,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公告栏和警示标志20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
23、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3、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4、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并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每项不合格,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环境场所厂房建筑701、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每项不合格,扣10分。GB 17264-1998
2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1.1条第5.7.1条2、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1.2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环境场所厂房建筑3、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每项不合格,扣10分。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1.3条第5.7.1条4、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
25、。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1.4条5、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2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1.5条6、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外应设置运瓶通道和气瓶装卸平台。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第6.1.6条7、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和专用消防栓以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的规定。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
26、安全技术条件第6.1.7条乙炔站401、乙炔站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点;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气态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宜靠近主要用户处;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每项不合格,扣10分。GB 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1条第5.7.1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环境场所乙炔站2、溶解乙炔站应设化验室,化验室应为单独的房间。每项不合格,扣10分。GB 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4.0.13条第5.7.1条3、乙炔的放散或排放应引至室外,引出管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GB 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3.0.9条4、乙炔设备的排污管,应接至室外。GB 50031-91乙炔
27、站设计规范3.0.10条氧气站201、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内氮气、氧气等放散管和液氮、液氧等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每项不合格,扣10分。GB50030-2009氧气站设计规范第6.0.14条2、氧压机间不得与其他房间相通,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GB50030-2009氧气站设计规范第6.0. 4条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15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每项不合格扣5分。GB 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4.6条第5.7.1条安全距离20乙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
28、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每项不合格扣10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2条第5.7.1条从业人员操作行为从业人员作业气瓶充装451、充装计量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重(包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天使用前校正一次。衡器应设置有气瓶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连锁装置。每项不合格扣5分。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第5.1条第5.7.2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从业人员操作行为从业人员作业气瓶充装2、易燃液化气体中的氧含量超过2(体积分数)时禁止充装。每项不合格扣5分。GB14193-2
29、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第5.2条第5.7.2条3、气瓶充装液化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的;用卡子连接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相符;开启瓶阀应缓缓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在充装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气瓶各处的密封状况,瓶壁温度应正常。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第5.3条4、由两种以上的液化气体混合组成的介质,应由试验确定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并按照相关公式确定充装系数的最大
30、极限值。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第5.6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从业人员操作行为从业人员作业气瓶充装5、液化气体充装量必须精确计算,并按照下列规定逐只检查核定:气瓶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气瓶容积与充装系数乘积的计算值,也不得大于气瓶产品规定的充装量;充装量包括余气在内的瓶中全部介质,即气瓶充装量应为气瓶充装后的实重与空瓶重之差值。每项不合格扣5分。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第5.8条第5.7.2条6、液化气体的充装量必须精确计量和严格控制,禁止用下列方法来确定充装量:气瓶集合充装,统一称重均分计量,或在一个汇流排中仅用一个衡器计量其中一瓶气体,其他气瓶参照该瓶数值计量
31、;按气瓶充装前后实测的质量差计量;按气瓶充装前后贮罐存液量之差计量;按气瓶容积装载率计量。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第5.9条7、液化气体的充装量必须严格控制,发现充装过量的气瓶,必须将超装的液体妥善排出。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第5.10条8、气瓶充装后,充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GB16804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第5.11条9、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应包括:充装量应在规定范围内;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应良好;瓶体不应出现鼓包变形或泄
32、漏等严重缺陷;瓶体的温度不应有异常升高的迹象。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第5.12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气瓶装卸5气体经营单位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气瓶装卸作业应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气体经营单位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装卸作业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每项不合格扣5分。北京市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24条第5.7.2条气瓶储存101、气体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记录。严格执行气瓶出入库管理制度,出入库前应按合同检查、验收
33、、登记。剧毒气瓶还应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应分库存储。每项不合格扣5分。北京市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26条第5.7.2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气瓶储存2、储存气体时,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防止倾倒;横放时应头朝向一边,并做好防止滚动措施。每项不合格扣5分。北京市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27条第5.7.2条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0气体经营单位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防手套、眼护具、防毒护具、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带等。每发现1人不正确使用,扣10分。北京市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23条第5.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