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离线作业HKK.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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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民法总论课程作业姓名:楼攀峰学 号:1年级:2013春夏学习中心:义乌工商学院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答: 错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 民法通则是我国制定的民法典。答: 错 在我国尚未指定民法典,但已制定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等民事法律,及其它大量法规。它们都是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组成部分。3、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答:错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4、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

2、、判例和法理等。答:对5、 民法是完全私法。答:错 民法原则上是私法,并不排除其中存在强制性规定。但这些强行性规定并不占据民法的主体,并不影响民法整体作为私法的属性。二、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答: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这一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具有不同的含义: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第二,民法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2、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答: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大部分法律调整财产关系,民法只调整财产关系的一部分,即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3、

3、 民法为什么是私法?答:民法保护私人利益,以平等者意思为依归,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因此是典型的私法。三、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答:1)中国古代的民事立法;2)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3)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履行同样的法律义务。答:错 民法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法律人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2、 平等原则表明民法的根本特征,从而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答:对3、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

4、主体想做什么事就做什么事,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干涉。答:错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对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基本原则。4、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答:对5、 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只要不超过其正当界限,均合法有效。答:错 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均负有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即不得滥用其权利的基本原则。二、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1)行为人有合法的权利存在;2)行为人有加害于

5、他人和社会的目的;3)行为人行使权力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社会公共利益。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答: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为准则;2)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3、 简述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答: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公平性;2)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的民事义务的公平性;3)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公平性三、论述题1、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答:1)指导民事主体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2)解释、评价和补充民事法律行为;3)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事法律关系

6、是指依据民法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答:对2、 人身权法律关系即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错 人身权法律关系是指人身(即人格和身份)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物质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又具体可分为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3、 财产权法律关系即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与财产有关,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答:错 财产权法律关系即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与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有关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4、 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人身权法律关系和财产权法律关系双重性质。答:对5、 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无需任何人的协助,就可以实现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7、物权法律关系就属于绝对权法律关系。二、简答题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答: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3、 简述形成权及其特点。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根据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 利。 特点:是权利人对某一法律关系可以单方面采取行动。三、论述题1、论述民事权利的保护。答:民事权利保护,也称权利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的方法,防止或减少

8、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民事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第四章 自然人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事权利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答:对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答:错 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答:错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进行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有民事行为能力者才能有

9、民事权利能力。答:错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能有民事行为能力。5、 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答:错 在我国,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简答题1、宣告死亡的效力如何?答:宣告死亡的效力与生理死亡的效力相同,即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婚姻关系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2、 死亡宣告撤消后的效力如何?答: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2)被宣告死亡人与

10、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 监护人的职责内容是什么?答: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三、论述题1、论述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死者生

11、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答:1)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主体;2) 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内容; 3)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第五章 法 人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答:错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这点与自然人相同。答:错 自然人是随着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取得限制或者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不仅因为死亡而丧失行为能力,还可以因为患精神病而丧失部分或者全部行为能力。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成为民事主

12、体的条件,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则是法人独立从事其民事活动的资格。答:错 法人民事行为权利能力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则是法人独立从事其民事活动的资格。4、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答:对5、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答:对二、简答题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清算的种类有哪些。答:公司法人的清算种类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类。2、简述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答:1)依法被撤销; 2)自行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3、 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企业设立的规定。答:根据我国公司

13、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规定的设立条件的,设立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四、论述题1、如何理解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答: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的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判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的债务。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答:错 非法人

14、组织又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的组织。2、 普通合伙企业中不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答:对3、合伙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而不包括劳务。答:错 合伙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劳务出资。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答:错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名称必须标明与其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其管理经营人员由其所属法人指派,其管理经营服从所属法人的决策。5、合伙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答:错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

15、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三、简答题1、合伙的特点有哪些。答: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2、个体工商户有何特点。答:1)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主题是单个自然人或家庭;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实工商业经营活动。三、论述题1、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答:合伙的内部关系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合伙的外部关系主要是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1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合伙企

16、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这样的规定表明,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合伙人,即使没有代表权,或受到其他限制,也被视为合伙企业的代表人,其行为后果由合伙企业承受。2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法律上的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所支配的。答:对2、 民法上

17、的物可大可小,如一粒大米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答:错 虽米粒物理上独立存在,但无法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所以非民法上之物。3、工厂的机器虽附着于土地,但非固定与土地不可分离的,仍为动产而非不动产。答:对4、 无记名的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须以背书的方式进行。答:错 记名的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须以背书的方式进行。5、根据物的构成形态,物可以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答:错 以物的流通是否受限制为标准,物可以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三、简答题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答: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2)所存在的无权类型不同;3)诉讼管辖和准据法不同。2、智力成果的主

18、要类型。答: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有:1) 作品; 2)发明; 3)实用新型;4)外观设计;5)商标; 6)科学发明。四、论述题1、试论述物的特点。答:1)存在与人身之外; 2)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能为人所实际控制; 4)物以有体物为限。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在行为成立时是有效或无效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须待看其后的一定事实的发生与否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答:对 2、撤销权人一经行使撤销权,则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溯及至行为成立时起无效,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答:对3、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答:错

19、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产生法律规定的一些后果。4、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其他部分亦无效。答:错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5、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始终保持一致。答:错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可能不同。如果民事法律行为须符合特别生效条件才可生效,那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时间就不相同了。特别生效成就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往往晚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时间。6.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包括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部分。答:对三、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点。答:1)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

20、律事实;2)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旨在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答:1)民事法律行为以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为其宗旨,而事实行为不以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为其宗旨,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或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的本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3)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事实行为的行为人并不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能为事实行为。4)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而事

21、实行为则依法律固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3、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意义。答:1)对行为主体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2)对行为效力性能的认定不同;3)对行为责任的认定轻重不同。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答:1)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5、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有哪些。答:1)民事主体;2)意思表示;3)明确目标。四、论述题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答:1)欠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2)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3)欠缺处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4)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民事法律行为。2、试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答:1)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在成立时显失

22、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3)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4)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3、试论无效行为的种类答:1)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所进行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九章 代 理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人产生的原因和基础,因此委托代理

23、人的代理权来自于委托合同。答:错 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2、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则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代理人发生效力,再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直接承受。答:错 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再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答:对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简答题1、代理的特点主要有哪些?答:1)代理行为是行为主体与权利主体不一致

24、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法律后果。2、再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答:1)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因此,再代理的代理权应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超越原代理权的,属于无权代理。2)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选任的。3)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不归属原代理人,也不是先归属原代理人,再移转给被代理人。区分本代理与再代理的意义在于确定再代理的特别

25、条件以及再代理行为后果的承担。依照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3、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答: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三、论述题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答:表见代理是指

26、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依照法律规定为有效的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构成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多种多样,例如,被代理人曾有授权于行为人的表示而实际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有关证书(如空白介绍信)交付给行为人,由行为人自行填写内容;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行为人仍持此授权委托书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一般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其效力主要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与否,善意相对人只有撤销的权利。如果在善意相对人有理由

27、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下,仍然将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作为效力待定行为对待,对相对人有失公允,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规定表见代理行为有效是必要的。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但能产生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的主要特征有:1)表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2)表见代理人实际上并不具有代理权。3)第三人因某种客观表现在外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依照法律规定,表见代理为有效代理行为。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答:1)无权代理人未经相对人主张撤销,也未经本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行为人应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仍与行为人实施民

28、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十章 实效与期限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答:错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2、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延长答:错 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不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延长。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仍然不行使其权利的,其民事权利即归于消灭答:错 诉讼时效不影响民事权利事实的存在。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答:对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二、简答题诉讼时效有何特点?答:1)时效

29、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它通常的结果是引起权利取得、权利丧失以及权利不受法律保护。2)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效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当事人不得自由设定时效或者规定时效的发生。3)时效具有强制性。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三、论述题1、试论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答:除斥期间,又称为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权利便消灭。如依照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0、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这里撤销权存在的一年期间,就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追认权等形成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共性在于: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排除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适用及其法定时间。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又有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

31、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一个构成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和撤销权等。3)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胜诉权,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4)期间的计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其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其起算点是权利成立之时,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2、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答: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都是诉讼时效开始后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不能按时完成的障碍,但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有如下不同:1)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这些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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