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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项目名称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四)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号); (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15号);(六)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2002301号);(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 (八)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受理省直事业单位、省工商部门注册
2、登记的企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等授权的申请。五、许可条件 (一)符合计量授权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 (二)对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质量手册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的要求;对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管理体系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要求; (三)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四)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五)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
3、的正常进行; (六)检定、测试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七)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等)申请授权: 计量授权申请书及相应附件(符合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二)申请企业内部强制检定工作授权: 1、计量授权申请书(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2、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内部计量技术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一份(以企业法人名义提出申请的仅需提交营业执照,以企业法人内设机构名义提出
4、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内设机构成立文件); 3、申请授权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一份; 4、考核项目表一份(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5、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一览表一份(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6、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考核记录一份(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
5、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
6、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六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
7、令其赔偿损失。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登录我局网站(),在线填写 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计量授权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申请计量授权复查的,请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二) 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三)考核:质监部门组织评审组完成对申请人的考核。(四
8、)审批:质监部门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专家评审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五)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查询办理状况。十、许可期限 14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49号)。 收费标准:省级每个机构1500元(100项以下,含100项),10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元;市级每个机构1000元(50项以下,含50项),5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县级每个机构600元(10项以下,含10项),1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十二、其他事项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我局网站() “表格下载”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