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顺乡集中供水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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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G-2014-0610涪陵区大顺乡集中供水工程水处理厂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涪供水司工程201401号工程名称:涪陵区大顺乡集中供水工程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发 包 人:重庆市涪陵区水利供水有限公司承 包 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局制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 用 说 明1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GF-2000-020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并经水利部办公厅以办建管2003122号转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配套使用。即将水利部范本(GF-2000-0208)中的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xx款”、“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xx条”、“通用合同条款”等改为“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应全文引用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删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3招投标结束后按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涪陵区大顺乡集中供水工程水处理厂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重庆市涪陵区水利供水有限公司地 址:重庆市

3、涪陵区黎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贺清顺委派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023-承包人:(全称)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9号1栋9楼5号法定代表人:余定杰项目经理:李家贤 联系电话:028- 总工程师: 赵乾森质量负责人: 周芬监理人:(全称) 地 址: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拟修建涪陵区大顺乡集中供水工程水处理厂土建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涪陵区大顺乡集中供水工程水处理厂土建工程1.2工程地点:涪陵区大顺乡1

4、.3可研文件名称、文号: 。1.4初设文件名称、文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涪陵区大顺乡集中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渝发改农20131343号。1.5工程规模:日处理水量5000m3水处理厂一座。建设任务:修建日处理水量5000m3水处理厂一座及附属工程1.6工程概算审批总投资(略);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市级配套资金、群众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2.1.1承包人应完成的主体工程范围在大顺乡修建水厂一座,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浆砌条、块石、砖、砂浆抹面,贴墙砖,预埋管件等。2.1.2承包人应完成的其它

5、施工临时工作内容:(1)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所需施工期经常性排水设施的设计、运行及维护;(2)施工场地的清理和平整;(3)现场施工临时设施;为满足现场施工所需的临时供电、供水、混凝土拌制、钢筋加工、模板加工、机械修配加工、金属结构拼装、仓库、办公及福利设施等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从电源接线点至施工现场的变电装置、计量表计、供电线路及其配电装置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设计、架设、安装与维护并支付施工用电电费、电损费、施工用水水费;承包人应考虑一定容量的应急电源。(4)为满足本标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认为必要的附属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5)施工场地征用、搬迁和移民安置由发包人

6、负责,但原有建筑物的拆除由承包人负责。其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详见附后的工程量清单。2.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投标文件为准)详见本合同附件六涪陵区大顺乡集中供水工程水处理厂项目及工程量。2.2.1说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是投标人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且业主(监理)认可的工程量,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均包括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

7、包括在本合同工程量及单价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部分有关部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规定中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按规定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三、合同价款3.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本工程临时工程部分及安全措施费实行总价承包,金额:陆万

8、零玖佰陆拾柒元肆角零分。主体工程实行单价承包,工程量现场进行收方,按投标报价单价结算。3.2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前,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价10%取整)壹拾肆万元到发包方指定帐户作担保。担保期限至工程完工止。在此期间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完毕、完工结算结束后15日内退还。四、合同工期及进度4.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4天。开工日期:以有关部门签发的开工令为准。4.2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关键项目控制性工期表序 号关键项目名称最迟完工日期备 注1基础开挖2014.7.312主体工程2

9、011.11.303扫尾、完工2011.12.314.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要求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按监理人核实的提前天数,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提前完工奖励金计算方法: 。4.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但不得增加工期延长的相关费用。(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15%。(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非承包人原

10、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五、双方的义务和责任5.1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1.1发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5.1.2发包人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开工许可手续,并委托监理人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否则,承担工程延误责任。5.1.3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将监理任命及发包人相关人员职权、联络方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主要人员的职权表序号姓名职务在合同中的主要职权联络方式1所有的人员在合同签定后的工作会议中向承包人明确。5.1.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

11、或协调征地移民责任单位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已征用土地上原有设施的拆除、清理及场地平整,由承包人负责(含费用在内)。提供的用地范围为:承包人根据临时工程用地的用途、范围、时限提出用地计划,经发包人审查后按施工进度的要求提供给承包人;期限: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后两个月止。5.1.5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为:合同签订时已有的进场公路,指定施工用电接入点。期限:为承包人接到开

12、工通知书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一个月止。5.1.6发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5.1.7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5.1.8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和期限序号图纸名称提交日期份数1水处理厂施工蓝图25.1.9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5.1.10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施工作业安全以

13、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5.1.11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5.1.12发包人应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协助承包人办理爆破、安全以及特种行业许可手续。5.1.13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发包人负责办理的保险有: 。5.1.14发包人应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定,组织或主持有关验收工作。5.1.15其它责任:负责由发包人应负责的上述以外的应承担的其它责

14、任。5.2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2.1承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5.2.2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日内,按投标文件及时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调遣人员、设备、材料,或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接受发包人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负责人进行管理。承包人主要人员必须按投标书的规定及时入场,这些主要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骨干、主要技术工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压证施工,同时承包人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中必须有现

15、场勘测人员、安全负责人、地质技术人员及质检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必须有水利工程质量岗位证书。承包人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主要人员序号姓名职务在合同中的主要职责到达现场时限一主要人员1项目经理李家贤2总工程师赵乾森3质量负责人周芬4安全负责人张华二现场管理人员( 2 人)施工负责人陈峰秀施工负责人三作业人员工种( 人)1土石方工程2混凝土工程3灌浆工程无无无4钢筋安装5金属结构安装6设备安装无无无7其他四特种作业人员( 人)塔机机手无无无放炮员无无无安全员质检员承包人向工地调配施工设备和材料一主要施工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到达现场时间1搅拌机JZ250L1台2砼振捣器插入式301台3挖掘机220#1台4

16、潜水泵1台5空压机3m31台二主要材料1235.2.3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监理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5.2.4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承包人负责提交的图纸和文件表序号图纸和文件名称提交时限提交发包人份数1施工组织设计报告22施工技术措施计划23年、月进度报表24质量检测与评定资料25工序开仓(开工)资料26竣工图及验收资料37结算资料38承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25.2.5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5.2.6承包人应按

17、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经济赔偿。5.2.7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5.2.8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5.2.9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5.2.10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15天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5.2.11

18、其它责任:负责由承包人应负责的上述及以外的应承担的其它责任。 5.2.12.1工程维护和保修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成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5.2.12.2民工工资的支付承包人应全额支付进入本工程务工民工的工资。并承诺保证按时支付,不拖欠民工工资。若被查处,其责任及费用等后果一律由承包人承担。六、监理人(发包人)的职责6.1监理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6.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

19、种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6.3监理人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负责设计变更审核和合同管理;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工期调整、设计变更等,监理人在作出决定前,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控制。6.4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作。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签发施工图纸、监理文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与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审签工程进度结算资料。6.5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6.

20、6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其授权监理人员签名。 监理人的指示序号监理指示名称监理指示主要内容1开工通知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承包人发布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工程等开工通知。2监理审批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文件,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审批文件,试验报告及质量标准审批文件,签发施工图纸等。3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停止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要求对不合格工序进行补工或返工;对造成质量事故或多次严重违规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

21、见;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审核意见等。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可以做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5施工过程进度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包人做出调整安排、编报赶工措施报告,报监理批准,并督促实施。6工程造价控制指令工程量审定表、工程进度结算表、完工结算审签资料等。7现场协调指令工程变更、工程停工或缓建、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划分,多家承包人交叉作业干扰,现场矛盾协调等指令。七、质量7.1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3 天内,向监理人(甲方)提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

22、理人审批。7.2承包人应严格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质量检查职责,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每1 个月向监理人(甲方)提交质量自检报告。7.3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7.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23、承担。7.5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抽检不合格时,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7.6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开展施工检测工作,施工检测方案在工程开工前 日内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施工检测所需

24、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条件和能力建立现场试验室,承包人应委托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资格的检测单位承担现场材料和现场工艺试验等施工检测工作,签订施工检测合同。承包人提供的检测资料必须符合本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7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8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有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以随时发

25、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9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八、安全8.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8

26、.2发包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认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抢险预案,与承包人等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工程开工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8.4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承包人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

27、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8.5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渝JZ安许证字-03),并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1-2 名。8.6承包人将工程合同总价的1.5%计提为施工安全措施费,单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经监理人批准后,专款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7对本工程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重庆市水利行业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8.8承包人应为执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安全责任。九、

28、工程计量与结算9.1计量9.1.1本合同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9.1.2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9.1.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9.1.4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字认可。9.2 质保金 本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付5的质保金,剩余的在工程保修期(一年)满后1个月内付清。质保金不计算利息。9.3 支付9.3.1工程进度付款(1)进度款每月按80%支付。(2)承包人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29、,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7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经发包人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3)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9.3.2完工结算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并按要求附详细证明文件,监理人应在28天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

30、书后的60天内完成审批并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承包人,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9.3.3最终结清承包人在收到按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和结清单,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复核,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9.3.4价格调整由于本工程工期较短,所涉及项目均不另行调价

31、。(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明确的价格调整政策除外)十、合同变更 10.1变更 10.1.1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或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10.1.2变更引起的单价或合价调整,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在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价格审核期间,承包人仍应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进行施工。价格调整的原则:(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报价单价结算。

32、(2)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新增项目单价计算方法为:按本次招标文件约定的编制依据下浮10%计算。10.1.3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发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0.2 转包与分包10.2.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通过租用、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2.2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10.2.3在合同

33、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10.2.4发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

34、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10.2.5除发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十一、违约与索赔1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11.1.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11.1.2承包人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

35、一部分分包出去;11.1.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11.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11.1.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连续1个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11.1.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对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11.1.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经查证核实后,发包人可将此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

36、档案。11.2由于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200元/天,累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11.3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生书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报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 1 %(1%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11.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第5.1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11.4.1发包人未能按合

37、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11.4.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11.4.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11.4.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1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窝工人员损失和机械设备闲置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通过赶工方式保证工程按合同约定工期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费用。11.6

38、发包人违约,并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暂停施工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款,同时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 1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11.7索赔的提出。双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人,并抄送违约方。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

39、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履约方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违约方。否则,违约方可不受理。11.8索赔的处理。11.8.1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核查履约方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履约方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可要求履约方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11.8.2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立即依据当时记录进行审核,并在履约方提交上述报告后的42天内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

40、决定通知履约方,并抄送违约方。11.8.3双方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双方可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任何一方可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11.8.4若履约方未遵守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提出的或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11.9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

41、,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十二、工程验收12.1 发包人应按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及时主持或组织工程的各项验收。12.2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 7 天内提交、整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验收资料。12.3 无论是发包人原因或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不能及时进行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责任方要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元,一次性支付给非责任方。十三、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其它14.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

42、算起,保修期为12个月。14.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适用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致使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协商可解除合同。14.3双方应按廉政合同范本(见附件七),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生效。12.4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14.5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14.6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

43、份、副本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十五、合同附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报价书3招标文件4技术条款5图纸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7廉政合同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现场代表:(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地 址: 地 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年 月 日附件六:分组工程量清单 第1组组号:1 分组名称:一般项目(总价承包)项目编号工程项目及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 注(一)交通工程30521.77总价承包1临时道路项111270.4111270.412房屋建筑工程项119251.3619251.36(二)施工仓库7153.21总价承包1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项17153.217153.21(三)施工场外供电工程1453.24总价承包1施工场外供电工程项11453.241453.24(四)其他临时工程项1总价承包(五)安全措施费21839.18总价承包1安全措施费项121839.1821839.18合 计60967.40元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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