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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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Z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Z建造师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受聘与一个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1Z掌握注册管理1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的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

2、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1)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3)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4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执行尚未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5印章失效的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

4、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1Z掌握执业管理一 执业范围:(一)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进行下列工作: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5、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二)具体规定:1受聘单位的规定:受聘于一个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于一个施工资质企业。2对岗位的规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二权利与义务:(曾经考过不当重点)(一)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字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6、;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职业水平;5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1Z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

7、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铁路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只设一级建造师;化学品、油、气等危险品码头不论规模大小,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必须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1Z掌握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犯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

8、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1Z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Z掌握法律体系1Z掌握法的形式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做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1Z民法民事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

9、部门之一。1Z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Z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2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属于效力待定);2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属于可撤销、可

10、变更);3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否则,无效)。(1)标底合法;(2)形式合法;(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1Z掌握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以代理人独立意志的表现),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合法、非法均承担)。二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监理合同属于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代理。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3制定代理:根据法院或有关机关的制定而产生的代理。三代理

11、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担任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担任: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的行为不否认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

12、示发对的,双方负连带责任。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需转托代理的,需经代理人同意,如不同意代理对自己所转托人的行为负责,但紧急情况为维护代理人的利益除外。四表见代理:实无代理权(无权、越权、代理终止),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权代理,实施了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实施了代理活动;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1未授权的表见代理;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代理行为有效。五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1)期满或事务完成;(2)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

13、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分清各个代理终止的原因)2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代理人死亡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而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也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下列情形是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3)双方约定事项完成时代理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1Z掌握债权制度一债的概念:债权是对特定人(专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二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1意定(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2按份之债

14、和连带之债。四连带之债的特点: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1Z掌握物权制度物权是针对所有人的绝对的权利。(绝对权利)一物权的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2物权是排他权利。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

15、权: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核心。2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地役权:应通行、排水、取水等需要,通过合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所有权可做担保,使用权不可担保(用益物权除外)。1Z掌握知识产权制度一知识产权的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商标权可以通过续展依法延长

16、保护期限。比较常见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二著作权(一)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品):1美术作品;2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4模型作品。(二)著作权的内容: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著作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三)著作权的归属1第一类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优先使用权,作品两年内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2第二类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并有法人或其他

17、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律规定或约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合同没有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三专利权(一)专利权的主体:1发明人或设计人;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3受让人。(二)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创造是客体,包括发明、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四商标权: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1Z掌握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

18、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口合同4年;海上货物运输1年;铁路运输6个月。(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如还约定有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

19、之时计算;2附起始期的债权,从起始期到来之时计算,如还约定有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时计算;3未定履行期限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定有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时计算;4对于人生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一)中止(暂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暂停)。(二)诉讼时效中断(清零):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率义务而中断。导致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1起诉;2债权人提出要求;3债务人同意

20、履行义务。1Z建筑法1Z掌握施工许可制度一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用地)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拆迁);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图纸);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具体规定:(1)建设工期不足

21、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二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300平方米。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

22、行废止。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中止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工程维护工作。恢复施工时,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审批手续。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责令改正,符合开工条件的补办施工手续;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罚款。1Z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1Z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1Z掌握工程发包制度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招标发包、

23、直接发包。二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三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1Z掌握工程承包制度一工程报告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做了如下规定: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

24、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联合承包:1联合承包单位负连带责任;2联合承包资质就低原则。三禁止转包:禁止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1Z掌握工程分包制度一对分包单位的认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二禁止违法分包:下列情形界定为违法分包: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工程进行再分包的。三总承包单位

25、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Z掌握工程监理制度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的范围:(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方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实行监理);(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二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施工合同。三工程监理的内容: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与施工有关的协调。四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有关要求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

26、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五禁止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1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和厉害关系;2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自行完成工程监理工作,不得分包、转让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有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当赔偿;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Z招标投标法1Z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一)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

27、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规模1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1、2、3条以下,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 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

28、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Z掌握招标程序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的审批手续,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招标)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招标公

29、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二)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三资格审查:资格预审、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做废标处理。四招标文件(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

30、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内容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四)招标文件应规定一个合适的投标有效期(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招标人遇到特殊情况,可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31、期;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保证金退回;因延长投标有效期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不可抗力除外)。1Z掌握投标的要求一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2中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0%,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3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拒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1Z掌握联合体投标一概念:多个投标人组成,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二资质条件:各方均应

32、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资质就低原则。三共同投标协议及连带责任1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2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投标;3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组织的任何变化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4联合体各方必须制定牵头人;5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1Z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略)1Z掌握开标程序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有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

33、件的情形: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制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1Z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专家的选取:一般项目随机抽取;特殊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应当符合的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应当回避的专家: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或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

34、的;4曾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二评标(一)按废标处理的情形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和资格预审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无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和资格预审不一致未提供有效证明的;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5、。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相应性的投标。(二)投标文件关于报价的澄清、修改和补正的相关规定:(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三)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

36、格低于成本的除外)。1Z掌握中标的要求一确定中标人:(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后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中标通知书(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

37、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1Z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一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二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与

38、招标人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1Z安全生产法在中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1Z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组织保障措施(一)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结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明确岗

39、位责任制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

40、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构负责。二管理保障措施1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对特殊作业人员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转让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三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生产

41、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的资金。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四技术保障措施1对三新或新设备的管理: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处置废弃的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

42、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危险品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危险作业应当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在一个作业场所施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43、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Z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1Z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调查处理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体系。2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建筑施工单位等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

44、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二生产事故报告1Z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没有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1进入施工单位检查、调阅资料;2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或限期纠正并给予行政处罚;3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重大隐患,责令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使用;4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在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1Z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Z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设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1Z掌握建设单位

45、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相关部门备案)。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备案)。1Z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

46、、拆除工程、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安全隐患报告制度3依法监理的责任1Z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

47、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二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三总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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