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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人被判刑,就不用赔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吗刷新本页|跟踪主题|邮寄主题|打印主题耕者楼 主 发表于:2013-06-14 10:11 引用此帖高级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1182会员编号: 17811注册日期: 2004-05-24短消息案例一:甲驾驶自己的农用车违章逆行,撞死骑自行车的乙。经交警认定,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事故发生后,甲只赔偿乙亲属2万余元。甲的农用车无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刑事诉讼中,乙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赔偿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损失60余万元。一审判决除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外,判决
2、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一共50余万元。甲上诉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不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自己已赔偿2万余元已经足够医疗费、护理费和丧葬费,已尽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例二:某单位驾驶员A驾车运输货物,因超载且车速过快,导致在一处下坡路段不能及时刹车,追尾撞上前面正常行驶的小车,致使小车上一人死亡、一人重伤(7级残废)、一人轻伤。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A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A主动报案且积极抢救伤员。货车投了交强险和
3、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三名受害人所花费医疗费14余万元已经由某单位直接支付给医院,还支付了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6万元整。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已支付给某单位。肇事的驾驶员A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判刑三年并缓刑。事后,重伤的受害人B及死亡受害人C的亲属以某单位及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残废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共90余万元。单位及保险公司均答辩称:一、本案的本质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关于“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应驳回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二
4、、根据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第155条的规定,本案不应该支持残废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故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讨论的问题:一、上述两个案例中责任人的答辩或上诉是否有理?二、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的规定?如果上述两个案例中被告的理解成立,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不能主张残废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所得赔偿将十分有限,这对受害人是否公平?-宋人有耕者,田里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hl09235第1楼 发表于:2013-06-14 14:29
5、引用此帖高级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728会员编号: 390482注册日期: 2010-09-02短消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不同,有时候是可以选择一种提起的。耕者第2楼 发表于:2013-06-14 14:59 引用此帖高级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1182会员编号: 17811注册日期: 2004-05-24短消息QUOTE(hl09235 2013-06-14 14:2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不同,有时候是可以选择一种提起的。上面的案例二,受害人选择的就是普通民事诉讼。但是责任人引用的抗辩理由就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的
6、规定。其中第138条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你能分析一下吗?在加害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受害人选择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适用法律、赔偿结果有什么不同?-宋人有耕者,田里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山里人第3楼 发表于:2013-06-14 16:05 引用此帖高级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24424会员编号: 6718注册日期: 2003-07-11短消息QUOTE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7、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QUOT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8、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QUOTE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
9、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耕者提出的问题,我认为:
10、一、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38条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155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人不需要赔偿残废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这其中应该是有区别的。因此,不能认为155条没有规定的赔偿范围,责任人就不用赔了。二、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产生的责任,无论侵权人是否构成犯罪,都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只有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才可以排除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因此不能排除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三
11、、道交法第76条只明确责任如何分配,未明确赔偿的范围,因此,责任人也不能援用此法推卸自己的责任。-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haishui第4楼 发表于:2013-06-14 16:22 引用此帖高级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4709会员编号: 114509注册日期: 2005-11-05短消息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已经明确,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两金)不予支持,更不要说精神损害赔偿2、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也已经明确应当按照交通道路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予以支持这是一个例外理论上的东西不说了,说不清
12、。目前的实务中就是这么处理的原则-默默无名的一位老法律人耕者第5楼 发表于:2013-06-14 17:38 引用此帖高级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1182会员编号: 17811注册日期: 2004-05-24短消息最高法回应“盗车杀婴”案判赔低 专家吁适当修法2013年06月14日 03:41来源:新京报据新华社电 吉林长春“盗车杀婴”案被害婴儿父亲日前向法院正式递交了上诉状,对一审判赔1.7万余元不满。众多法学专家指出,按最新实施的司法解释,其终审仍可能得不到满意结果。律师称上诉也会维持1.7万赔偿“给我们家造成这么大的伤害,仅赔偿1.7万余元,我们无法接受,我要上诉,为逝去的孩子,也
13、为今后有我类似遭遇者讨个公道。”许家林说。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兴茂说,虽然许家林提出上诉,但按现行法律规定,法院仍会维持1.7万余元的赔偿。如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按照规定,法院将不受理,他要求的民事赔偿得不到支持。齐兴茂介绍,被告人周喜军因同时犯盗窃罪,按法律是需要处以5万罚款没有问题。1.7万余元赔偿确实太少,但却是依法判定的,这只是丧葬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没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两部分。刑案精神损害赔偿未明确写进刑诉法记者了解到,根据今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
14、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刚告诉记者,死亡赔偿金也属于精神损失范畴,却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很多法律人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但一直没有明确写进刑事诉讼法。因为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多,但精神损害却很大,此案就属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一直得不到保护。专家吁法律做适当修改和调整众多专家指出,最新司法解释与民事的侵权责任法相悖。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另一方面,刑事司法解释又明确,“
15、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造成了这样一种悖论,不构成犯罪的生命健康侵权,应给予精神赔偿,而造成更大精神损害、成立犯罪的生命健康侵权,反而不支持精神赔偿。为此,13日中午,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对于为何只保障民事而不保障刑事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胡云腾解释,对于刑事犯罪,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被告人已受到了很严厉的惩罚,再让其承担过重的民事赔偿,有“二罚”之嫌。对于民事侵权,主要体现的是民事责任,因不涉及刑事,因而依法给予保障。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则认为,最新司法解释值得商榷,刑事与民
16、事不能相互替代,两者不能混同,否则就会产生不合理的结果。张千帆等专家希望,有关部门能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做出适当的修改和调整,切实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案件回放2013年3月4日7时许 周喜军将许家林的RAV4丰田车盗走,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婴儿,行驶中,婴儿啼哭,周喜军用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随后,将婴儿埋于积雪中潜逃。3月5日17时许 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5月27日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7万余元。-宋人
17、有耕者,田里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山里人第6楼 发表于:2013-06-16 11:00 引用此帖高级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24424会员编号: 6718注册日期: 2003-07-11短消息QUOTE(耕者 2013-06-14 17:38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刚告诉记者,死亡赔偿金也属于精神损失范畴,却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很多法律人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但一直没有明确写进刑事诉讼法。因为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多,但精神损害却很大,此案就属这种情况。在司法实
18、践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一直得不到保护。这位律师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都是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文中的,这说明这两种赔偿没有种属关系,而是互相独立的不同赔偿权利。QUOTE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
19、偿。QUOT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
20、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ztt148第7楼 发表于:2013-06-17 10:46 引用此帖高级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451会员编号: 25462注册日期: 2004-11-07短消息”死亡赔偿金
21、也属于精神损失范畴“,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民事法律中已经明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属于经济损失。如果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不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来确认,那又何必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真不知道这些立法者是怎么想的,刑诉法取消了一些赔偿项目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前几天去看守所会见了一位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该案中被害人构成轻伤,但不构成伤残,仅医疗费就花了7万多,在我向嫌疑人讲了新刑诉法关于民事赔偿的规定后,该同志的回答让我无语了,早知道打断他条腿,医疗费也就2万多,反正残疾赔偿金不赔。像这样发展下去,恐怕没有故意伤害这一罪名了,都变成故意杀人了!-“正天平”法治论坛(QQ:)沙漠蘑菇第8楼 发表于:2013-06-17 14:07 引用此帖新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39会员编号: 328267注册日期: 2009-06-18短消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归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范畴内,是否可以认为刑诉解释第138条、第155条的规定与此一致?但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后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金区分开来。是否应当认为刑诉解释第138条、第155条中的精神损害也便不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这个意见妥否?